早婚早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
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批准生育的家庭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为一胎,罚款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为二胎,罚款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
其次,对于不同地区的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罚款标准会
相对高一些,而农村地区的罚款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罚款对家庭的经济负担相对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罚款标准已经规定,但并不是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
庭都会被罚款。
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特殊情况和困难家庭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帮助。
因此,家庭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后,应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说明情况,争取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帮助。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
而定的。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该认真了解当地的罚款标准,并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在执行罚款时,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正文:----------------------------------------------------------------------------------------------------------------------------------------------------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山东计划生育罚款标准山东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省份,也是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划生育工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
为了规范生育行为,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包括了罚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生育登记的家庭,山东省规定罚款标准为每人1000元至3000元不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督促家庭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进行登记,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生育行为,不超生不少生,保持人口的稳定增长。
其次,对于超生的家庭,山东省也做出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可以按照超生人口的年龄、性别、地域等情况进行罚款。
一般来说,超生的家庭将面临较高的罚款标准,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此外,对于拒绝接受绝育手术的家庭,山东省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拒绝接受绝育手术将面临一定的罚款,这也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个别家庭出现违规行为,影响整个社会的生育秩序。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发展,保障每个家庭都能够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进行合理的生育行为。
通过罚款的手段,可以更好地督促家庭遵守生育政策,确保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实际操作中,山东省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罚款标准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
同时,也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生育政策的认识和遵守度,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育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发展。
通过罚款的手段,可以更好地督促家庭遵守生育政策,确保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生育政策,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我省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夫妻双方的义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人口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建设、人事、财政、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六)婚后不育,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七)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3.0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2000年3月8日)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江苏
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江苏
江苏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
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江苏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罚款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夫妇双方应当
分别缴纳罚款。
具体标准为,如果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名子女的,夫妇双方应当分别缴纳其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罚款;如果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双方应当分别缴纳其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罚款。
其次,对于超生的,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夫妇双方应当分别缴纳罚款。
具体
标准为,如果超生一名子女的,夫妇双方应当分别缴纳其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罚款,并按照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接受节育手术;如果超生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双方应当分别缴纳其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罚款,并按照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接受节育手术。
再次,对于拖欠罚款的,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拖欠罚款的,每拖欠一天,应
当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最后,对于无法缴纳罚款的,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向
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可以申请缓缴、分期缴纳或者免予缴纳。
总之,江苏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严格执行的,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夫妇能够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共同维护国家的人口资源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下文是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 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未婚生子公务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未婚⽣⼦公务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未婚⽣⼦公务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未婚⽣⼦公务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对于公务员的规定对党员、公务员未婚⽣⼦,不符合再⽣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育第⼆个以上⼦⼥等⾏为,将追究其责任,最重可处以开除党籍、⾏政开除的处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作⼈员,都将在被监督之列。
⽬前我国各级政府实⾏⼈⼝与计⽣⼯作“⼀票否决”制,其范围包括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政协或机关内设机构,⼈民法院、⼈民检察院、⼈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或法定代表⼈、分管⼈⼝与计⽣⼯作的负责⼈,⼈⼝与计⽣⾏政部门的负责⼈。
上述单位和责任⼈计⽣⼯作未做好,将被“⼀票否决”,取消该地区及其⼈⼝和计⽣⾏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和计⽣⼯作责任⼈不能提拔使⽤,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如果怀孕后⼈⼯流产,不涉及超⽣问题,应该不会受到太⼤影响。
鉴于⾮婚⽣育⼥职⼯违反了计划⽣育政策,根据《⼥职⼯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违反国家计划⽣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育规定办理,不适⽤本规定。
”。
另外,在向有关部门领取⽣育津贴等相关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所以你在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育政策的⼥职⼯⼀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育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育津贴(或产假⼯资)。
另外,提醒您注意两点: ⾮婚⽣育的宝宝以及准妈妈会背负更多的精神压⼒和⽣活压⼒,希望你能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未婚先孕”≠“⾮婚⽣育”,“未婚先孕”并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育规定,如果您⽣产之前改变想法⽽结婚,还是可以享受相关的产假待遇的。
根据《⼈⼝与计划⽣育法》等有关的计划⽣育规定,违反计划⽣育规定的情形是“超⽣”、“⾮婚⽣育”等,但并不包括“未婚先孕”。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实施日期】1998.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后,仍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直至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通知其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条计划外怀孕者,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通知其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五条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胎儿进行鉴定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具假证明、做假手术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开假证明、做假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以及保胎结扎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罚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 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2020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新政策
2020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新政策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拒不缴交将由法院强制执行(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将其纳入本地区,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八条自治州、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第二十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第三十一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八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谎报婴儿死亡的;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第四十四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第四十五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五十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桂政令[198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桂政令(1989)2号1989年6月20日)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计划生育罚款标准腿型
计划生育罚款标准腿型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罚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处罚手段,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那么,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都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对于个人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十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到十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单位应当按照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其次,计划生育罚款标准的具体执行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情况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罚款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情况来进行调整,以保证罚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生育超生子女和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行为,罚款标准会有所区别。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因生育超生子女导致的家庭困难、生活困难等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罚款。
同时,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以激励人们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的。
罚款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同时,也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特殊情况,保证罚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希望通过对计划生育罚款标准的了解,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
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共1500字。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政策和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一个可能的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人口发展战略和国家发展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婚生育计划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合适龄女性延迟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政府将制定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第五条婚姻法鼓励夫妻双方一起决定生育时间和数量,鼓励双方一起承担家庭责任。
第六条政府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生育条件和权限第七条具备计划生育权限的夫妻,可按照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进行生育。
第八条夫妇之一非中国籍的,需按照国籍的相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未满22周岁或未婚未育的个人不具备计划生育权限。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科学的生育咨询、健康检查、优生优育指导等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家庭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提供各类生育信息和相关宣传教育,为夫妻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生育决策。
第十二条国家将建设和发展优质的托幼机构和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夫妻工作后的育儿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将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效果。
第四章监督和惩罚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政策的行为将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将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政策。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另行补充规定。
以上是一个关于2023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的设想,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条文以相关政府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农村早婚早育罚款标准
农村早婚早育罚款标准
农村早婚早育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为了有效遏制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罚款标准。
首先,针对早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满22周岁的男性和未满20
周岁的女性,如果发生早婚行为,将面临一定的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男方家庭需支付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女方家庭则需支付3000元至8000元不等
的罚款。
对于违反早婚规定的家庭,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罚款的执行力度。
其次,针对早育问题,政府也规定了一定的罚款标准。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女性,如果发生未成年怀孕行为,将面临一定的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家庭需支付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未成年怀孕现象的监督力度,
确保罚款的执行到位。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
道德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农村家庭的帮扶工作,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增强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感,有效遏制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早婚早育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罚款标准,并加强了
宣传教育和帮扶工作,力求从源头上遏制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
早婚早育的管理制度模板
早婚早育现象在我国虽然逐渐减少,但仍在一些地区和人群中存在。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现制定本管理制度,对早婚早育进行有效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三、早婚早育的定义1. 早婚: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而结婚的行为。
2. 早育:指未达到法定婚龄(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而生育的行为。
四、早婚早育的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尊重公民意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
4.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
五、早婚早育的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早婚早育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早婚早育知识讲座,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完善政策法规(1)修订完善《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早婚早育的法律责任。
(2)制定具体的早婚早育管理措施,如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结婚,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的生育等。
3. 加强部门协作(1)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结婚登记条件,防止早婚现象发生。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加强对早育行为的监管。
(3)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教育,加强对青少年性教育、婚恋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4. 严格执法(1)对早婚早育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违法生育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家庭教育(1)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2)家长要关注子女成长,及时发现和纠正早婚早育倾向。
6. 社会参与(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早婚早育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2)建立健全早婚早育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六、早婚早育的处罚措施1. 对早婚者,责令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赣州超生罚款标准
江西赣州超生罚款标准江西赣州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地方。
在赣州,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口政策,尤其是对于超生问题的处理。
超生是指超过规定生育子女数量的行为,这在我国是被严格限制和管理的。
为了规范人口数量,赣州政府对超生实行了罚款制度,并且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根据赣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对于超生的罚款标准如下:1. 第一次超生,对于第一次超生的家庭,罚款金额为家庭年收入的10%。
家庭年收入指的是夫妻双方的年收入总和。
如果无法提供准确的年收入证明,将按照当地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2. 第二次超生,对于第二次超生的家庭,罚款金额为家庭年收入的20%。
同时,政府还会对家庭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教育,以防止再次发生超生情况。
3. 第三次及以上超生,对于第三次及以上超生的家庭,罚款金额为家庭年收入的30%,并且政府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取消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限制子女入学等。
此外,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家庭,政府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账户、限制出境等。
在执行罚款标准的过程中,政府也会考虑家庭的特殊情况,比如家庭的经济困难、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等。
对于确实无法承担罚款的家庭,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家庭合理生育,避免超生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赣州市对超生问题非常重视,通过实行罚款制度,有效地遏制了超生现象的发生。
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
在未来,赣州市将继续加大对超生问题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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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早育罚款标准是什么
各地对早婚早育罚款都有不同的标准,还要分情况。
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如果夫妻没有达到再生育的条件,又生育子女的,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明确表示说: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开始实行的时候,也就是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前,各地方政府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社会生育秩序。
这就表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前发生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是会按照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各地对早婚早育罚款都有不同的标准,还要分情况。
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如果夫妻没有达到再生育的条件,又生育子女的,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呢?
1. 根据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上年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两倍到三倍进行征收;
2. 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依照上面的计算基数,以生育孩子的人数为倍数进行征收;
3. 一胎生育两个以上的,按照一个计算征收。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条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会找另一方收取该费用。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呢?
1. 如果已经生育的孩子经过计生委相关行政部门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的疾病,并且长大后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孩子;
2. 如果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孩子患有遗传性疾病,但是父母双方通过治疗后,经过计生委系相关行政部门的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孩子的可以再生育;
那么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再婚夫妻不论再婚前有几个孩子,再婚后都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注意: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一定要记得按照规定经过再生育审批手续,不然的话会罚款两千元。
另外,如果是婚外生育孩子的,会对男女双方按照户籍所在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至五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