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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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竞赛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竞赛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试题一、个人及团队必答题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答案:2014年10月1日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答案:真实、及时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答案: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答案:异常情形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答案:3%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上一级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答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8。

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答案:信息公示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答案:1010。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答案: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答案: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答案:15;30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答案:及时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示工作,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事业单位信息公示等。

第三条信息公示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信息公示工作的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示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制和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财务预算、招投标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信息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示、报纸刊物公示、公告公示、海报橱窗公示等。

第九条信息公示应当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杜绝虚假信息的公示。

第三章信息公示的流程和要求第十条信息公示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信息公示的制作、审核、发布、存档等过程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示的格式、内容、语言应当符合规范。

同时应当注重信息公示的便民性,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的时效性要求应当严格执行,确保信息的公示及时有效。

第四章信息公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监督对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信息公示工作的合法、公正。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确保信息公示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保障信息公示的合法、公正、便民。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指一种规范和强制性的管理机制,旨在促进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仅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也是建立诚信经营、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1. 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经营活动对社会有着重要影响。

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有权知晓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作出理性决策。

企业信息公示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规范经营,预防和打击不法行为,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2. 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企业信息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信息、财务报表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3. 企业信息公示的标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公示时限,规定公示的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遵守公示制度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4. 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规定、故意隐瞒或虚假公开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公正市场秩序。

5. 企业信息公示带来的影响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声誉,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同时,企业信息公示也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信息参考,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经济发展。

结语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配套制度,是企业社会责任和法治经营的具体体现。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企业才能实现健康发展,为社会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增加企业透明度、维护企业信誉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指的是一套透明度高、公开度大、实时性强的信息公示机制,企业在此机制下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需要公示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旨在推动构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公众认可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各项信息,包括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公信力和公众认可度。

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规范运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稳健发展。

3.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推动构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向外界公示信息的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会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4. 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通过查询公示信息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企业情况,提高维权意识。

二、企业应公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各种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信息。

2. 经营范围和业务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信息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业务领域等信息。

3. 财务会计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会计政策、审计报告等信息。

4. 重大合同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重大合同包括股权变更、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息。

5. 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资料: 法律1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37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420篇相关论文12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页脚内容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页脚内容2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相较于以往的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等工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方式、内容、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调整与变化。

(一)在方式上,由“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

年检、验照是工商部门强制监督检查的一种法定形式。

而年度报告制度更强调“自主公开”,由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向社会公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二)在内容上作出详细规定。

1.市场主体应公示内容(1)年度报告:企业通信联系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情况信息;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企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此项可自主选择)。

(2)即时信息: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变化;股权变更;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等。

2.工商部门应公示内容(1)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3.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公示内容: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在时限上,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即时信息公示时限为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在法律责任上,由“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

《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将采取“年度报告抽查”的管理方1式,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事后核查。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这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等方面被限制或禁入,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

2。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企业信息公示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的及时、准确、完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三、信息公示内容(一)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包括公司全名和简称。

2. 注册地址:包括省市区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3. 法定代表人: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等个人基本信息。

4.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5. 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等经营范围。

(二)财务状况1. 营业收入:包括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情况。

2. 利润总额:包括最近三年的利润总额情况。

3. 纳税情况:包括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如纳税金额等。

4. 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信息。

(三)行政许可1. 行政许可证书:包括行政许可证书的种类、文号、有效期等信息。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文号、内容等信息。

(四)社会责任1. 环境保护: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信息。

2. 社会公益事业:包括企业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捐赠情况等信息。

3. 职工权益保障:包括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和培训情况等信息。

(五)其他重要事项1. 重大资产重组:包括企业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 股票发行情况:包括企业股票发行情况,如发行时间、发行数量等。

3. 重大合同签订情况:包括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情况,如合同名称、金额等。

四、信息公示方式1. 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刊登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确保公示内容及时准确完整。

2. 对于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制度评估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201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国务院23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专家认为,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通过信用信息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双赢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

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

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检甚至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

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

“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叶林说。

公示企业信息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内在要求专家表示,除企业自身报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

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

《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全国企业信息公示

全国企业信息公示

全国企业信息公示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发展,许多企业也已经脱颖而出,成为市场上的佼佼者。

为了促进企业信息公开透明,规范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从而实现了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的目标。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仅是企业守法经营、重信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进一步深化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

企业通过信息公示,实现对社会的透明度,进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投资者关系、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状况、股权结构、知识产权等。

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日期等;投资者关系包括股东情况、股权变动、股东大会决议、股票交易等;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税收、资产状况等;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方案等;债务状况包括债务种类、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利率等;股权结构包括股东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

三、企业信息公示的形式企业信息公示的形式可以有:报纸公告、互联网公示、公示牌等。

其中,报纸公告要求在企业所在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件;互联网公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中国”)进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并且信息公示内容能够得到全面和及时的更新,便于企业及时反映最新情况;公示牌则要求企业在其注册地址显著位置设置,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四、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企业是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

企业信息如实公示,是企业实现合法合规运营、促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而政府部门则是信息公示的管理主体,负责监督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保障公示信息的精准传递。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单”;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立法背景
1、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2、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扩大社会监督,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 3、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工商登记注册社
会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过数据和信息化 手段反映出来,众多市场主体的信息也需要 通过这个手段反映出来,沿用传统的做法已 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六、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 本办法执行。
七、《抽查办法》的特点 (一)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背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公示信息 抽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 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 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 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 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 八、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促进社会 共治
❖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 等相关工作。这是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 具体体现。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于2014年8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 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 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开执行规定

企业信息公开执行规定

企业信息公开执行规定为了促进企业信息公开,保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总则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是指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本规定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布的企业信息。

第二条信息公开的范围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并主动公开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信息。

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基本信息;2. 企业资质、信用等级评定情况;3. 企业经营的市场方位、市场占有率等情况;4. 企业所在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认证、评估结果;5. 企业涉及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信息;6.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的方式企业应当选择能够向公众提供信息的途径和方式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身的网站、政府、报刊、电视、商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方式。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规范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信息遗漏。

第五条监督与处罚政府、公众和有关组织等可以对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质量等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六条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此前已经公开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本规定解释权归此次颁布部门所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行为,保证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企业信息公暂行条例宣传资料

企业信息公暂行条例宣传资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传资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23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各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一)公示义务1、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登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信用信息公示”模块或直接登录“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的指引,完成身份认证、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不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2、其他信息公示义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指企业在实施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采用适当手段、将其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企业经营活动的及有关信息及时公示的一种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具有责任和信用有明确规定;行动灵活有安全防护;数据透明有有效管理;保障完整有可靠证据;减轻负担有及时核实的特点。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尊重和信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遵守守法经营秩序。

其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信息公开政策,向社会及时、全面、真实地公示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息。

其次,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就有关信息的发布、公示、内部宣传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批批准,以保证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及时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真实公布工业企业的投入、产出、工作时间及相关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保证企业的行为可以得到监督和约束。

此外,针对企业对社会发出的公广告及新闻信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及时性,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此外,企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建立现场排查抽查制度,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检查,稳步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及运行,形成及时、全面和可传达的有效宣传与深度学习机制,促进企业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性的提高。

综上所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必要要件,是企业发展和治理实践的重要手段,对助力企业信用和提高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企业应当推广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做好各项信息公示工作,坚持以客户为导向,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的真实状况,高效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公信力和透亮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部门、员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企业信息:指企业的各类经济、管理和社会责任等相关信息。

2.信息公开:指以适当的形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自动供应企业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四条信息公开原则本企业遵从充分、准确及时、同等的信息公开原则,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保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信息公开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含企业名称、注册住址、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

2.企业经营情形:包含生产经营情况、质量情形、财务情形等。

3.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活动、员工福利等。

4.企业重点决策:包含战略规划、紧要发展计划、重点经营决策等。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第六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本企业设立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引导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八条信息公开回复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并供应相关的企业信息。

第九条信息公开形式1.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企业官方网站、企业内部通知、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

2.重点决策和事件的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条信息公开效果评估本企业应定期评估信息公开的效果和成效,及时改进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透亮度。

第四章信息公开保密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信息公开保密1.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技术和战略信息等不得公开。

2.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取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违约责任对于有意供应虚假信息、泄露保密信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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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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