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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盗窃案
叶建盗窃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昌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建,男,21岁(1985年11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三联村三圣组6号。因涉嫌犯盗
窃罪于201X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
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建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玉梅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叶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建伙同余汝军(已判刑)、余汝峰、李嘉庆(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于201X年4月8日零时30分许,钻窗进入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的北京斯洛玛格技术有限公司的库房内进行盗窃,窃得
钕铁硼废料40袋,共计1080公斤,价值人民币54 00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叶建于201X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罗贻萍、余汝军、王洋、郭德喜、曲荣清、冯建召、王前海、尹建伟、范雪刚、刘福玲、程道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
被告人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获赃物及清点工作记录、
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
叶建犯罪后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
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7日起至201X年3月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
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