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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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流转税和所得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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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等。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 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抵扣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产品 给予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 政策。
零税率政策
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 税率,促进出口贸易。
03
消费税
消费税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定义: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 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 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我国 目前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
特点
逐环节征税:在商品和服务的每一个流 转环节都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税率:中国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类别分 为17%、13%、9%和0%四档。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减免政策
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产品 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 策。
税收法律制度——流转税和 所得税
2023-11-07
目录
• 流转税概述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01
流转税概述
流转税的定义

特许经营新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新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新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近年来在中国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特许经营是指权利人(特许人)将其商业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授予他人(特许人)使用,并由此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提供支持。

特许经营在带动消费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新的特许经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和背景、特许经营新规的内容和影响、特许经营新规的实施和展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读者深入了解特许经营新规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本文首先将介绍特许经营的概念和背景,包括特许经营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历史演变。

接着,将详细分析特许经营新规的内容和影响,包括对特许经营方和特许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最后,将探讨特许经营新规的实施情况和未来的发展展望,分析特许经营行业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详细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对特许经营新规的全面认识,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

1.3 目的特许经营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设立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提升特许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乱象和不当竞争的发生。

同时,特许经营新规的实施也旨在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推动特许经营业态创新和提升行业水平。

总之,特许经营新规的目的在于推动特许经营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正文2.1 特许经营的定义和背景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被称为授权方)将自己的商标、名号、产品技术、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经营权利授予另一个企业(被称为受让方),并要求其按照授权方的标准和要求经营的一种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的背景源远流长,早在19世纪末的美国,就已经出现了以特许经营方式发展的企业。

【会计实操经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业务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业务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业务解析【案例】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0年10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6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

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

针对此项业务现有两种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选择: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550万元的价格和线路经营权以25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现行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甲公司将承担不同的负担,缴纳不同的流转税。

本文现对此案例中的流转税业务及会计处理作如下解析:【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属于细则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已纳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范围,此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甲公司应根据新政策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流转税法律制度样本

流转税法律制度样本

第三编流转税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概述一.流转税和流转税法概念流转税是以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种,通常在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步骤征收。

流转税法,是指调整因流转税征管和缴纳而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流转税特征1.税源广泛商品交换是社会发展源动力,是社会财富增加源泉。

只要存在交换,就存在税源,交换愈加频繁税源就愈加广泛。

流转税征收为国家财政起源提供了坚实基础。

不过,流转税有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弊端。

2.是间接税流转税通常为价内税,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税金,纳税义务人和税负人分离,不利于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流转税在商品和服务流转步骤征收,征收简便、利于监控,但存在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纳税人、税负人经济负担。

3.含有累退性累退性:假如一个税收缴纳使得纳税人所缴纳税款占其收入百分比,穷人要高于富人,那么这个税种就含有累退性。

流转税通常不含有调整社会收入公平功效,为中性税,对经济资源配置干扰最小。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流转税对经济干扰,流转税税率通常比较低。

在发达国家,流转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占水手总额比重较大。

比如:欧盟:增值税标准税率14%-20%,基础产品和劳务,包含食品、公共运输、中国能源和书本适用税率为4%-9%;三.流转税分类(一)依据计税依据分类1.以商品价值总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消费税、关税2.以商品在流转步骤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二)依据纳税步骤多寡分类1.单步骤缴纳商品税:消费税、关税2.多步骤缴纳商品税:增值税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概述一.增值税概念和类型1.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种。

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会发生增值。

增值原因是在商品中凝结了劳动。

其中,有物化劳动,也有活劳动。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品价值=C+V+M增值额= V+M理论增值额: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明新价值。

增值额=销售额-全部费用增值额关键包含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它属于增值性费用。

解析流转税及税务稽查213页PPT

解析流转税及税务稽查213页PPT

销项税22.636万元。
• (二)处理结果
• 4.对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向关联企业转移税利进行处理。 2005年至2006年该企业在这一环节少缴增值税509.9万元, 而下环节的洗选厂则少抵扣而多缴税款,总体上不少缴增 值税,没有逃避增值税的故意,不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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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虚增进项税额
2005年应补缴259.53万元;2006年应补缴250.37万元 。

2.收取安装水电设施维修费收入、水费收入等29
万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4.2万元。

3.收取废旧材料款冲减“生产成本”或“其他应
付款”26.42万元,未计提销项税3.84万元。

4.将垃圾清运费、内部转运费、接送人员计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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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4]60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简称回收单位)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4/3/30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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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所得税: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江苏**市涉案企业进行彻底检查

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一 、 流 转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 一 ) 流 转 税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3. 与销售相关的几个概念 流转税与商品、劳务的交易活动密切相关。 销售的理解中有除一般销售外,几个独具税法意义的概念,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应当明确。 视同销售,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 通常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法定。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一 、 流 转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 一 ) 流 转 税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2. 流转额的概念 流转额,它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 。 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 发生的数额或金额。 非商品营业额:是指从事非商品生产经营和各种劳务而发生 的货币金额,即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服务收入额或接受劳务支 付的货币金额。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三、我国流转税制度框架体系
(一)流转税法律制度中税种的布局 我国流转税制中主要税种设置有四个,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和关税。 (二)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关系(图示)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三 、 我 国 流 转 税 制 度 框 架 体 系
( 三 ) 流 转 税 主 要 税 种 的 关 系 ( 图 示 )
第八章 税法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主讲人:詹珺晰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一 、 流 转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流转税法律制度,是调整各项流转税的法律制度的概括。 流转税法律制度是税收法律重要组成部分。 ( 一 ) 流 转 税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1. 流转税概念 流转税是一集合概念,是一类税的统称。国际上通常称为“ 商品及劳务税”或“商品税”。 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 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即是以商品 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统称。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收益来源。

然而,伴随着分红而来的纳税问题,却常常让投资者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大家清晰地理解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本文将对相关的财税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形式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两种形式: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现金分红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这是最常见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直接获得现金收益。

股票分红则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例如,常见的送股和转增股本都属于股票分红。

二、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概述对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纳税政策。

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考虑到投资者的合理权益。

1、个人投资者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持股期限的计算持股期限是指个人或企业从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到卖出该股票的时间间隔。

1、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即先买入的股票先卖出。

2、企业投资者持股期限自权益性投资资产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时,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需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非居民企业而言,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2009年9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首次对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做出了系统规定,这将对我国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的知识产权成果、工商及科学实验设备租赁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这其实是采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不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这一标准,法国、比利时等一些欧陆国家也同样采用。

因为如果特许权许可一方授权中国境内企业使用其特许权,同时在使用合同中约定,由该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二、设备租金所得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中没有单独的租金条款,我国税法所称的租金所得在税收协定中必须根据出租标的物的具体性质判断其适用何种协定条款。

507号文要求,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分析

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分析

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分析近年来,特许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特许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某些权益转让给他人,让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特许名号、品牌、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分析特许经营权转让中的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在特许经营权转让中作为交易对象的特许经营权所产生的税收。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流转税的名称和税率有所差异。

如中国的增值税、印度的商品服务税、美国的销售税等。

流转税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转让特许经营权的交易能够为税收部门带来应有的税收收入。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对流转税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地点与适用税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需要考虑税收协定和双边/多边协议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规,转让方与收让方可能需要支付增值税、销售税或其他形式的流转税。

在确定税率时,主要考虑特许经营权的交易金额、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等因素。

2. 转让方与收让方的税务义务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方和收让方在交易过程中都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转让方通常需要在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收入中计入适用税率,按时缴纳相关流转税。

而收让方在接受特许经营权后,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可能需要纳税。

3. 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在流转税的计算中,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非常重要。

转让方需要准确估计其特许经营权的市场价值,以确定应纳税的金额。

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可能涉及品牌价值、技术价值、行业前景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使用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可以降低因估值不准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报税和税务合规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进行报税,转让方和收让方都需要遵守相关的税务合规要求。

及时、准确、完整地报税,符合税务法规要求,可以降低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此外,当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需要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在不同管辖区域中合规申报。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名师指点——流转税法律制度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名师指点——流转税法律制度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名师指点——流转税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

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分类: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比如事业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优秀范文5篇)

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优秀范文5篇)

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主要内容一、进出口税收二、增值税三、营业税第一章进出口税收第一章进出口税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条件、并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作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视同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但仍需要补办备案手续,单独核算的所属时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2012年2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按办法操作。

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2号)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2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2.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规定-财税法
规解读获奖文档
在实际工作中,征纳双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征营业税还是应该征增值税的问题,经常出现分歧。

为了规范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13日下发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把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平销返利,做为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例1:某供货商为了2007年下半年柳烟服饰品牌能在吉林省白城市顺利打开销路,2007年5月支付给代销商安戈而商厦广告促销费60000元。

由于这笔广告促销费不属于平销返利,那么代销商安戈而商厦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000元(60000×5%)。

二、调整了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

[财务管理]流转税政策解析

[财务管理]流转税政策解析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 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税函〔2008〕1079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 资
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 或
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11
公告.doc
2019/5/13
增值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兼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9 2019/5/13
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 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
包括在内。) 进口货物
10 2019/5/13
增值税征税范围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Hale Waihona Puke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 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特许经营税收法律与实务探析

特许经营税收法律与实务探析

特许经营税收法律与实务探析特许经营作为连锁经营的一种规模化、低成本的新型商业扩张模式,其有针对性的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本文在分析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目前的纳税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明晰了特许经营者在实践过程中具体适用税收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实务问题。

标签:特许经营税收法律适用特许经营作为连锁经营的一种规模化、低成本的商业扩张模式,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一切有利资本并将其实现最优组合,是符合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方向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我国兴起后,得到迅速发展,其发展速度和规模均超过了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

由于我国针对特许经营的立法相对滞后,所以在发展和实践过程中,特许经营企业和加盟特许经营的中小企业、公民个人,对于特许经营的税收法律制度普遍感到认识模糊,不够全面,不知所用。

因此,对于特许经营适用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实属必要。

1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的纳税实际操作模式我们知道,直营连锁体系中的总部与分店之间是直接的隶属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而在特许连锁中的特许企业(特许总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受许人,加盟者)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受许人的财务是独立的,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在各地的每个加盟店都是自己所在纳税区域内的独立的纳税个体。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税务征收部门对此种操作模式是易于操作的。

缺点是这种税收操作模式为各个加盟店合理避税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因为特许经营机构各分机构间存在着频密的调配货物(如同一品牌服饰特许专卖店之间货品的调配),由于它们是独立的纳税机构,通过相互间配合,很多的税款可以“合法”地消失。

在明确上述纳税实际操作模式的同时,对于众多特许经营企业来讲,理清自己的应纳税种、适用税率、计税范围、享受的优惠就显得比较迫切。

2 特许经营者具体适用税收法律的实务问题探讨2.1 商业特许经营不需要合并申报汇总纳税商业特许经营与自营连锁经营有类似之处,但是在税收政策上,商业特许经营不同于自营连锁经营,不存在比照连锁经营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与汇总缴纳问题,各特许经营的机构应按规定独立申报缴纳税款。

特许经营模式企业税收问题探析

特许经营模式企业税收问题探析

特许经营模式企业税收问题探析第一篇:特许经营模式企业税收问题探析特许经营模式下税收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在近年来呈飞速扩张之势。

以肯德基为例,1987年第一家肯德基快餐店进入中国,到2009年已有四千余家肯德基快餐店分布在中国上百个大中城市的主要商业区域。

然而,特许经营这些“洋特许”能够以如此超常规的递增,需要有巨大利润来支撑。

其资金来源于何处?税收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令我们税务工作者不得不对此进行一番认真的思考。

一、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特许人,尤其是涉外企业,通常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进行避税逃税。

他们一般资本雄厚,避税逃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逃避税收一是利用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逃避税收。

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在税收尤其是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特许经营者通过在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机构或企业,将他们在其它地区的企业的利润通过一些手段进行转移,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

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二)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逃避税收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的环节不同,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等;时间限制。

(三)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四)利用资产租赁逃避税收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企业资产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和契税的处理及例解-解析

企业资产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和契税的处理及例解-解析

心律失常有窦性心动过速,窦性心动过缓,窦性心律不齐,过早搏动,阵发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心脏传导失常等,临床表现为心悸、胸闷、畏寒、浮肿、喘促等。

中医辨证治疗气阴两虚型[临床表现] 心悸怔忡、自汗、神倦乏力、纳呆,舌质红,苔薄白,脉细略数。

[食疗药膳]1.酸枣仁粥:酸枣仁20克(炒黄研末,粳米100克,加水煮成粥,空腹食之。

2.圆肉糯米粥:圆肉20克,糯米60克,白糖适量加水煮粥,空腹食之。

3.莲子百合煨猪肉:莲子50克,鲜百合60克,瘦猪肉150克,同放入锅内加水,再加入葱、姜、盐、米酒、味精适量作调料。

先武火烧沸,再用文火煨炖1小时即可,食莲子、百合、猪肉并饮汤。

每日1--2次。

阴虚火旺型[临床表现] 心悸、心烦少眠、头晕目眩、腰酸耳鸣,舌质红少苔,脉细数或促。

[食疗药膳]1.黄芪黄鳝猪肉汤:黄芪30克,黄鳝2条,瘦猪肉60克。

黄鳝去内脏,切段,同瘦猪肉、黄芪加水共煮熟去黄芪后食用。

2.鳖肉枸杞汤:鳖1只(约500克,枸杞30克,女贞子25克,莲子15克。

将鳖宰杀,去内脏、头,加上述中药共煮熟,去药渣吃鳖肉饮汤。

3.猪脑炖枸杞:猪脑1具,淮山30克,枸杞20克。

将淮山、枸杞用纱布包扎好,与猪脑加水共炖,将熟时下少许盐或调料食之。

心脾两虚型[临床表现] 心悸、面色苍白、失眠、头晕、食欲不振,舌质淡,脉细。

[食疗药膳]1.白鸽参芪汤:白鸽1只,北芪30克,党参30克。

将白鸽去毛及内脏,洗净,同北芪、党参一起放锅内煮汤,吃鸽肉饮汤。

2.大枣炖猪心:猪心100克,大枣25克,同置碗内加水,文火炖2小时后调味食用。

3.羊肉枸杞汤:羊肉60克,枸杞30克,黑豆30克,淮山药20克,红糖25克,水煎熟,喝汤吃羊肉。

每日1次。

脾肾阳虚型[临床表现] 全身虚肿、身寒怕冷、神疲乏力、腰酸,纳少,舌质胖淡,苔薄白腻,脉沉迟。

[]150630101—223002(15323.参茸炖鸡肉:鸡肉100克,高丽参6克,鹿茸3克,一齐放入炖盅内,加开水适量,炖盅加盖,文火隔水炖3小时,调味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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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0年10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6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

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

针对此项业务现有两种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选择: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550万元的价格和线路经营权以25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甲公司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缴纳不同的流转税。

流转税及会计处理政策解析
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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