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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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0年10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6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针对此项业务现有两种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选择: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550万元的价格和线路经营权以25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甲公司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缴纳不同的流转税。
流转税及会计处理政策解析
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