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冀发改电力〔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我委《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0〕1953号)有关要求,2021年冀北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全面实施分时段交易和偏差结算模式。
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我委设立了过渡期,期间沿用原有结算模式,同时为规范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交易行为,在负偏差考核基础上,增设峰谷投机交易系数和峰谷偏差考核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偏差考核计算(一)负偏差考核计算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无偏差考核电量,超出部分暂按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含)以内时,免予考核。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偏差考核电量,向对应发电企业支付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如下:偏差考核电费=偏差考核电量×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20%。
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为344.81元/兆瓦时。
同一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多家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并出现用电量负偏差时,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将偏差电量按照合同电量等比例分匹至对应发电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6]2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2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2012年,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已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13〕2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供电营业许可事项下放到省级发改部门,此次换证工作由我委统一组织,证件格式统一印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可以向我委和当地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申请换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
2012年由我委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
证》到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换证工作结束后废止。
三、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完成,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照我委行政许可事项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和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完善机制(一)明确实施范围我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二)优化时段划分1.夏季(6、7、8月)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高峰12—16时、17—18时;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4时、18—19时、21—23时;高峰:11—12时、14—17时、19—20时;尖峰:10—11时、17—18时、20—21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划及结余资金新增项目投资计划
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冀发改能源[2015]128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
划及结余资金新增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
(冀发改能源〔2015〕1286号)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划的请示》(冀电发展〔2015〕25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调整投资计划,并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原计划投资规模10.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8
1 / 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冀政字〔2016〕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以及《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目前我省南部电网年度交易目标完成情况,我委拟在目前已准入电力用户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了规则明确、组织有序、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市场化交易体系,改革成效明显。
此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拟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电力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在这四个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经验丰富的重点行业先行先试,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
二、用户准入条件我省四大行业电力用户用电量占比较大,涉及企业多,影响面大,我们鼓励四个行业用户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确认、第三方咨询单位基本要件审核及网上公示,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审核,将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2。
三、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保障性项目开发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快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进一步落实用地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强与电网公司沟通衔接,确保风电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请各市加强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应与下达计划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发改电〔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365号)等文件要求,稳妥规范开展冀北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按照国家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的有关要求,工商业用户要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规模拟定为1390亿千瓦时(用户侧),根据用户实际交易需求适时调整。
按照当前交易平台注册情况,其中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暂定为850亿千瓦时,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交易规模暂定为540亿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参照此模式执行)。
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可按季度转为直接交易用户,逐步缩小电网公司代理购电规模,直接交易规模相应扩大,区内外交易规模比例不变。
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的70%部分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冀北调管220千伏及以下燃煤电厂与区内华北调管燃煤电厂按装机容量分配交易规模),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30%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冀发改能源〔2023〕93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精神,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和新型能源强省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
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监督管理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26号)及《河北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冀发改电力〔2020〕1673 号)等有关文件安排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25日附件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26号)及《河北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冀发改电力〔2020〕1673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规〔2021〕3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我省河北电网、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调整后的《河北电网销售电价表》、《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
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暂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河北电网基准价为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基准价为0.3720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由于新一轮输配电价政策尚未出台,冀北电网2020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未能按期开展。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输配电价未出台的情况下,先期按原输配电价组织开展年度交易规模中的7月份电力直接交易,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20年7月冀北电网大用户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定为35.75亿千瓦时(用户侧)。
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电量为25.59亿千瓦时(张家口发电厂、王滩电厂、涿州热电、曹妃岛电厂、蔚县电厂占区内交易电量份额),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全年交易电量按照区内70%、区外30%分配,考虑5-6月份区内、区外交易电量比例偏差,7月区内、区外交易电量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二、交易组织安排1.交易组织依据《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相关文件要求。
2.交易品种及开展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开展。
3.交易申报单元发电企业:将同一发电企业下所有机组打包参与交易,结算时按照机组上网电量比例将交易电量拆分至机组。
电力用户:将同一用户下的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我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充分考虑我省电源结构特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形成市场化,为实现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逐步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有序推进、有效衔接、保障供应、放管并重”的原则。
既强化改革力度,又注重改革弹性,使燃煤上网电价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既强化整体谋划,又妥善处理各类电价关系,使改革措施有效衔接;既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又着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确保电力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既强化价格监管,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上网电价机制合理形成。
二、改革措施(一)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价格机制。
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河北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644元(含税,下同),河北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72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6]12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1239号)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衡水、张家口、承德、廊坊市、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沧州、唐山、秦皇岛市工信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我委于2016年3月3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240号),要求全省各级供电企业开展换证工作,各市发改(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并上报我委。
经我委审核研究,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现有157个供电企业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予以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其中:设区市级11个,县(市、区)级146个,名单见附表。
2013年由我委核发的原《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作废。
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新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所确立的营业区域依法经营,今后凡新设立或变更供电营业区域的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转供电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附件: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统计表2.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统计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附件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统计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关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6]7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779号)
石家庄、邢台、邯郸、保定、沧州、衡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我省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已于5月4 日正式挂牌成立,符合准入条件的第一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我委已公示完毕。
今年是我省开展直接交易工作的第一年,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此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拟参加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经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共123 家,已于2016年6月1日至14日在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
未收到异议,同意列入参加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成员目录,待经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即可成为正式成员。
请市按附件名单通知本辖区用户到“河北电力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市场主体资格注册,是否注册由用户自愿选择。
时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能源[2009]1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25
【实施日期】2009.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
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09]189号)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促进全省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河北省风电发展规划工作,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程序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对风电场建设布局和开发时序进行
统筹安排,对适宜集中开发的大型风电场,切实做到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避免人为造成项目分割分拆。
张家口坝上张北、尚义、康保、沽源、察北四县一区及承德围场、丰宁两县已列为国家级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基地内项目统筹规划。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
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3
•【字号】冀发改能源〔2018〕1671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
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18〕16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为提高我省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快速升级充电运营服务品质,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力争用3年时间大幅提升我省充电技术水平,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转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冀发改价格〔2017〕1673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16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电网企业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冀价管〔2013〕76号)同时废止。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政策(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均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和省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规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管理(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需主动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核准(备案)、退税备案(审批)等文件或材料,向省级电网企业申请收费暂免政策。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项目管理,加强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监管。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等工作以及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冀发改能源〔2018〕584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60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通知精神和《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能源〔2017〕750号)要求,就我省沧东经济开发区、高邑新三台鞋业小镇、沙河通用航空产业园、故城县营东新区、邯郸国际陆港物流园区、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冷轧基地、张家口洋河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后续工作通知如下: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属地政府抓紧编制、完善试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
要全面落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并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划定试点配电区域。
(2018年7月完成)二、试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试点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试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纳入配电网规划年度调整内容。
(2018年8月完成)三、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除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外,所有新增配电网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按照试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
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26号)及《河北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冀发改电力〔2020〕1673 号)等有关文件安排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附件
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26号)及《河北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冀发改电力〔2020〕1673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集思广益。
坚持管委会的广泛性、代表性,体现市场主体各方意愿,充分考虑各方诉求。
(二)协调沟通。
坚持团结协作、平等沟通,积极发挥管委会平台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充分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
(三)民主议事。
坚持合作共赢,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确保管委会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平稳推进。
按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整体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立足冀北区域电力市场发展需要,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起步,协调推进。
三、组织机构
管委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交易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各类别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
每届管委会工作时间为三年。
管委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管委会下设秘书处。
(一)管委会成员单位。
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电网企业1家,发电企业8家,电力用户5家,售电公司3家,电力交易机构1家,第三方机构2家。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固定成员单位,其余为非固定成员单位。
为保证工作平稳开展,首届管委会非固定成员单位综合考虑代表性、交易规模、参与市场经验等因素,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确定。
其中:
发电企业成员单位8家,在冀北区域火电、新能源等装机容量较大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发电企业集团中选取。
电力用户成员单位5家,在冀北各地区不同行业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市场化用户中选取。
售电公司成员单位3家,在冀北本地注册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售电企业中选取。
第三方机构2家,在行业影响力较大的大学、科研院所(公司)中选取。
自第二届起,管委会非固定成员单位采取自愿报名,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三方机构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二)管委会成员单位代表
1.代表名额。
管委会代表共26名,由各类别成员单位选派,任期3年。
其中,电网企业代表名额7人,由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选派;每家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表名额各1人,由成员单位选派;交易机构代表名额1人,由交易中心选派;第三方机构代表名额2人,人选由该选定机构选派。
2.代表履职条件。
代表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代表变更要求。
代表3年任期未满之前,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原成员单位及时推荐代表替补,并事先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
(三)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主任委员人选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名,管委会投票表决产生,负责管委会全面工作。
主任委员任期3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四)管委会秘书长、秘书处。
管委会秘书长由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管委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交易中心,为管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联系管委会委员及各市场主体、收集各方意见、组织管委会会议、决议报送和过程监督等各项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2名常设工作人员,1名由交易中心指定,1名由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轮流选派。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从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中增加选派人数。
四、主要职责
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是独立于交易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各类交易规则。
(二)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纠正交易机构不规范行为。
(四)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秩序维护等相关事项。
(五)对冀北区域电改政策、交易规则相关条款的优化建议;
(六)对冀北电力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工作细则、指标的制修订;
(七)开展其它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相关研究工作。
五、工作机制
管委会主要以个别沟通+会议讨论原则开展工作,会议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形式。
经管委会审定的议题(事项),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后生效。
(一)会议机制。
管委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与专题会议。
其中年度会议每年召开1次,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参会。
专题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限,需由管委会主任、秘书长或4名以上不同类别的委员联合提议召开,管委会成员单位可授权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参加专题会议。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部门可派员参加管委会相关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表决机制。
管委会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表决机制。
议题由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实行分类投票和委员总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机制。
发电方、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每一类授予一张类别票。
表决原则为当某一类别的到会委员不少于该类别委员总数的2/3,且不少于
2/3参会委员同意时,这一类别票视为同意。
3张类别票中不少于2张同意、且参会委员总票数不少于2/3的,议题即获通过。
如果类别票与总票数表决结果不一致,各方协商后可进行第二轮投票。
如仍不一致,提交省发展改革委裁决。
交易机构与第三方机构代表的投票不影响类别票结果,但计入总票数。
(三)决议落实。
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事项),由秘书处报省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后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管委会审定的议题(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否决后对相关议题(事项)进行调整或清算。
六、其他
管委会会议、课题研究等相关费用,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管委会成员单位因参与电力市场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管委会代表委员及管委会成员单位选派到秘书处工作的人员不得在交易中心领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