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的“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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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的“六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是个难点,特别对于经验少的审计人员。下面有六个原则,在进行责任界定时,可以参照使用。

一、匹配性原则

审计发现问题应该与被审计对象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一是从职责范围看,凡是在被审计对象履职范围内的经济事项,都与其相关,发现的问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从履职期限看,如果在其履职期间内因决策发生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是,任职期间和履职期间的区别,任职期间往往是从按照发文任命到免职的期间,而被审计对象可能因为实际情况,履职期间长于或短于任职期间。

二、确定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做好三个确定:一是确定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就是审计证据能够充分说明被审计对象应承担问题的相应责任;二是确定审计证据的因果性,就是问题的发生是由于被审计对象履职不当造成的,也就是问题与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有因果关系。三是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就是审计证据能够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认定标准适当。为做好三个确定,审计人员应该收集充分的信息和资料,并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访谈。

三、重要性原则

审计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被审计对象的职责,在分清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前提下,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水平,判定是否界定为被审计对象履职期间的问题。如何确定哪些是重要性的问题,这个好像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组织也可能会制定其具体的标准,比如给组织造成多大的损失,受到多重的处罚,形成了多坏的影响,等等。如果被审计对象的职位较高,就不能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让其承担责任。例如,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就不能让他承担因财务人员的小疏忽而贴错了印花税票。

四、结果性原则

即使被审计对象是组织的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但很多的决策从形式上看,也是集体决策,审计人员能够从会议纪要等资料中看出。虽然经过集体讨论并最后做出决定的经济决策从形式上是合规的,但是因为决策失误导致组织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也应该对问题的责任进行界定。被审计对象在集体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影响程度,都应该被审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做出界定。

五、实质性原则

实质性原则就是实质大于形式。举个例子就很容易明白。比如被审计对象作为组织的一把手,在其职责分工文件中,并不分管采购,但是因为其作为一把手,其可能通过暗示、转答等形式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对供应商的选择施加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如果采购中存在舞弊等问题,被审计对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相关性原则

由于被审计对象对问题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人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界定被审计对象应该承担哪一项责任。一般来说,直接责任较重,管理责任适中,领导责任相对较轻。不过这也只是三者的比较,如果遇到特别重大的问题,即使是领导责任,也是会让被审计对象受到较重的问责。问题跟被审计对象关联性越强,越应该是直接责任,程度根据关联性递减。

最后,想说明两点:一是结果性原则和实质性原则可以合并,经济责任审计界定可以遵循“五性”原则;二是“六性”原则虽然容易理解,但是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与包括被审计对象在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从中体会领导或管理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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