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集控室电脑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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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集控室电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的保密性,确保电力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集控室的电脑系统管理工作,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网络通讯以及系统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防止事故和故障第一,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策略,确保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四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对于数据的处理和存储必须符合信息安全要求,为了对电脑系统的安全行为进行监控和追踪,可以采取合法的技术手段。

第二章系统硬件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硬件设备的购置、更新、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禁止使用盗版、二手设备。

第七条电脑硬件设备必须安装正规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及时升级和更新软件的病毒库和防护策略。

第八条电脑硬件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进行划分和管理,必须定期检测和更新系统补丁和安全版本。

第九条电脑硬件设备必须放置在安全的载体上,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禁止随意放置饮食物品。

第十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硬件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软件应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软件应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禁止使用盗版、侵权软件。

第十二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软件应用必须定期检测和更新,确保软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必须安装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工具,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软件应用必须符合信息安全等级的要求,必须对软件进行严格的权限控制和访问控制。

第十五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并禁止随意更改系统配置或者删除系统文件。

第十六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禁止打开、下载或传播任何未经授权的文件、程序或者敏感信息。

第四章网络通讯的管理

第十七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网络通讯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要求,禁止使用非法或者未经授权的通讯设备。

第十八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网络通讯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协议进行加密传输,确保通讯内容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网络通讯必须设置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防止非法入侵行为。

第二十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网络通讯必须定期备份网络日志和安全日志,以便追踪和分析网络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网络通讯禁止使用非安全的公共网络,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通讯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系统用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用户必须合法注册和使用,禁止冒用他人身份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用户必须设置安全的密码和口令,禁止将密码和口令外泄或者共享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用户必须按照权限和责任限制原则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系统和数据。

第二十五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用户必须定期更换密码和口令,以防止密码的猜测和破解。

第二十六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用户离岗或者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注销或者暂停相关的系统账号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的用户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职和法律追究等。

第二十九条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上级领导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电厂集控室电脑系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过去所有与本规定有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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