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样本
公共资源交易运转报告3篇
公共资源交易运转报告3篇公共资源交易运转报告第1篇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继续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交易中心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科学发展、求实创新,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
截止6月30日,共完成交易项目113项,涉及交易总额11.9亿元,增收节支2.9亿元。
现将上半年工作报告如下:一、全力保障"六大高潮"建设项目。
凡"高潮"建设项目,坚持"好"字优先,"快"字当头。
按照"绿色通道"和"特事特办"的工作思路,提前介入,超前对接,优化作业,为招投标各方主体提供全方面、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
对重点、重大项目交易中心领导更是带头跟标,上门服务,现场服务,与招标人共同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促进工作配合、协调更顺畅。
切实做到不让招标文件编制出现差错、不让开标评标组织发生失误、不让质疑投诉发生,最终不让"高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生延误。
截止6月30日,共组织实施"六大高潮"项目工程招投标7个,总投资8677万元,中标金额7167万元,节约资金1510万元,平均节资率17.4%。
二、全力以赴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今年,交易中心以第三次创业(挂牌成立-网上招投标)精神,积极建设电子评标系统,并自我加压,进一步探索建立集电子招标、投标、评标和电子监察、网上办公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上服务平台,以期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尽最大努力实现科技防腐,真正实现全程无纸化绿色交易。
通过非常之举,整合各科室骨干力量全力快速推进系统建设。
目前,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版本的固化编制,"会员库建设"、"电子评标流程"两个重要环节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整个系统预计在10月份上线试运行。
三、始终保持三项业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转。
(一)工程招投标方面(二)政府采购方面。
(三)土地交易方面。
一是召开拍卖会4场,出让宗地6宗193亩,成交金额4.8亿元,高出起拍价1.7亿元,均价248万元/亩;召开挂牌会一场,出让宗地1宗56.83亩,成交金额1022.94万元;以310万元成功出让县高庙镇七里坪地热普查探矿权,高出起始价190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3月21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细则》解读目录CONTENTS 01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02 《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解读03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最早应该是1999年珠海市率先启动。
其后,各地也都因地制宜对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2012年,我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由于这项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缺乏顶层设计,且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内容和多部法律法规,推动难度较大,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0余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10余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百项,近几年与公共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包括《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10余项。
2.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始于2012年,截止目前,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予以规范。
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办公厅(2项):《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冀办发〔2012〕30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1号)省政府办公厅(5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冀政办函〔2013〕9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省技术监督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标准)省交易监督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及第三方评价办法》等20余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场项目招标投标第三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四章公共资源项目挂牌、拍卖交易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级平台进场交易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中心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应当坚持“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原则。
2024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终工作总结样本(2篇)
2024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终工作总结样本____年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的关键一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一系列亮点和成绩。
以下是我中心____年工作的年终总结。
一、组织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在____年,我们中心注重完善组织机构,不断强化管理体制和责任制。
通过结构调整和人员流动等方式,形成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岗位配置。
同时,重点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平台建设不断深化____年,我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首先,完善了现有平台的功能和性能,并不断优化用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不断拓展平台的应用范围,开展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多种形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满足了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最后,与其他相关平台进行对接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和效益。
三、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____年,我中心注重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的了解和遵守。
通过开展培训、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向市场主体传达最新的政策信息和操作规范。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维护市场秩序。
四、监督检查加强力度____年,我中心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
同时,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监督力度,确保交易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____年是我中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一年。
我们加大了对信息化技术的投入,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和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交易流程的在线化和数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交易效果。
同时,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承诺书样本
三一文库()〔承诺书样本〕*篇一:诚信承诺书(模板)诚信承诺书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我单位自愿加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会员系统,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除外),对此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单位提交并在会员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取消会员资格,自愿退出所有投标项目,禁止在行政单位处罚期内进入会员库。
二、凡我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需要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情况等,均事先在会员库中对外发布,未发布的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三、我单位在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四、我单位将认真如实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造师(项目经理)信息、企业业绩、信誉等,今后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会员库中与我单位有关的内容,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将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承诺人企业名称(公司公章):承诺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年月日*篇二:公司承诺书范文(共7篇)篇一: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范本)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特此承诺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二○一一年月日特此承诺经贸委(章)财政局(章)主任签字:局长签字:二○一一年月日篇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为进一步落实烜坤矿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黑山嘴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武农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农村经管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要求,经市农委2017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6月21日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和采购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四章采购程序第五章交易和采购需提交的资料第六章交易和采购行为规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含流转,下同)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引导进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使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管理系统软件,并与武汉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监管平台系统对接,以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遵照“市农委(农村经管)指导、区级经管部门主导”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样本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中心管理工作制度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寻常管理。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项目申报、信息发布、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方式,详细组织交易活动,涉及邀请评标专家或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成果。
四、为交易各方提供关于政策征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合等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协助关于部门监督交易各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状况;负责调解交易活动中产生争议和纠纷;协助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
五、对交易文献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记录、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工作人员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对招投标程序等关于问题提供征询服务。
二、负责各类项目交易活动入场登记和招标日程安排。
三、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报名、入围抽取、资格预审、标书发放、投标文献签收、开标、评标、数据输入、现场记录及见证性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与跟踪管理,维护有形建设市场秩序。
四、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加强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服务。
五、建立项目交易活动中公司执业资格人员不良记录,并形成档案。
六、受理交易活动中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及时按程序解决。
七、制定中心运作规程,总结有形市场运作经验,摸索有形市场创新机制。
廉政制度一、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赠送各种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宴请;二、不准到服务单位报销因公因私各种费用;三、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四、不准向建设、采购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供应商,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情形,应当提出回避;五、不准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投标、代理、评标、定标等活动;六、不准参加由服务对象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活动;七、不准运用职权向服务单位借钱、物和免费占有财物;保密制度一、任何人不得泄露详细项目评标专家人员名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五条;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培育本市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根据《XX经济特区数据条例》《XX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内进行的数据交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数据交易坚持创新制度安排、释放价值红利、促进合规流通、保障安全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原则,着力建立合规高效、安全可控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数据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交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全市数据交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规则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二)推动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数据交易监督工作机制,对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和交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
市网信、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国家安全、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数据卖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场所内出售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数据买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购买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数据商是指从各种合法来源收集或维护数据,经汇总、加工、分析等处理转化为交易标的,向买方出售或许可;或为促成并顺利履行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标的发布、承销等服务,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辅助数据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提供法律服务、数据资产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服务、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第三方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武政〔1997〕6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4【实施日期】1997.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4日武政〔1997〕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主体为: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五)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武汉产权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是产权公开规范交易的场所。
境内外的产权均可在该所交易。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交易,应通过该所进行。
第六条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产权交易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和管委会的决策;(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其相应政策;(三)制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和管理产权交易业务;(五)审批产权交易方式,对上市交易产权的规模、种类进行控制;(六)审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七)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八)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九)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求做好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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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市政府第278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
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六)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并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流程,依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三)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交易目录管理
第九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项目;
(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六)医用物资采购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它交易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调整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