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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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导语《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近年来,雾霾天气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收到了明显成效。尽管近两年来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但仍为全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条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相关制度,固化了成熟经验,加强了依法治霾力度。《条例》的出台,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八十七条,主要对监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与《大气法》相比,《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一些条款上更细更严,同时补充了一些新
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条例》细化了上位法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条款,确保了责任落地,避免推诿扯皮。同时,《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考核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条例》增加了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环境倒逼机制,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增加了挂牌督办制度,为发挥挂牌督办对大气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的推动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了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将督察结果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
三是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于一些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仅对企事业单位,而且对个人也设置了处罚措施,如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污泥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等。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
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倒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
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城市河道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