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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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法角度谈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1986年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故是1996年11月1日,瑞士巴塞市桑多兹化工厂仓库失火,近30吨剧毒的硫化物、磷化物与含有水银的化工产品随灭火剂和水流入莱茵河。顺流而下150公里内,60多万条鱼被毒死,500公里以内河岸两侧的井水不能饮用,靠近河边的自来水厂关闭,啤酒厂停产。有毒物沉积在河底,将使莱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基于“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从环保法的角度而言,有如下措施可以减轻本次事件引发的危害:
首先:整体恢复莱茵河生态系统,使水质恢复到原有物种如大马哈鱼、鳟鱼能够洄游的程度,莱茵河继续作为饮用水源地。
其次:减少莱茵河淤泥污染,达到使淤泥能够用于造地或填海的程度。1988年北海发生灾难事件,大片藻类覆盖北海,泡沫堆积海滩;而近1/3的氮负荷来自莱茵河。保持北海生态稳定,要求莱茵河的保护目标需更加严格,以尽可能减少北海有害物质的来源。
再次:全面控制和显著减少工业、农业(特别是水土流失带来的氮磷和农药污染)、交通、城市生活产生的污染物输入。
最后:对工厂中危及水质的有害物质,应按要求进行处理,防止突发性的污染。改善莱茵河及其冲积区内动植物栖息地的生态环境。
不仅莱茵河如此,诸如我的河流等环境保护地均应引以为戒,在上述事例中得到借鉴:
莱茵河作为跨国性河流,在环保上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从中也可以看出,河流污染后,其治理的过程十分漫长,治理费用十分高昂,河流生态系统短时期也难以恢复。莱茵河的历史变化告诫我们要防止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特别是像长江这样的大江大河,虽然现在总体的环境状况比当年莱茵河污染严重的时候要好得多,但污染加重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性的扭转。
长江沿江地区在一味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情况下,往往对环境问题放在次要的地位,考虑得少。地区之间,也存在着上游污染下游,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莱茵河在治理上的很多经验值得我国重视和借鉴。
一是加强合作,包括政府和公众的合作,跨国(省)之间的合作要搞好环保工作,
不只是政府的事情,更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情。除了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还需要公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地参与和维护;还需要政府和公众的互补
和合作。莱茵河跨国组织ICPR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各国在计划和协议实施过程中的良好合作,给我们在长江这样的大江大河进行跨省协调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德国和荷兰期间,我们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德国作为在荷兰上游的国家,没有把治理
污染看成是为下游国家治理,而是出于保护自身生存环境的需要。
二是依法治理如德国有一系列保护水源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用水规划法,确定了政府管理水源的重要原则和措施,就水源保护和利用、废水处理、防洪等方面作出规定。此外,对废水收费、肥料使用、农药使用、洗涤剂使用、饮水清洁、垃圾堆放(影响地下水)、地下水监测等都做出了法律规定。
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水的滋养下生存和繁衍,今后也将同样依赖于水资源而继续存在和发展。无论社会如何进步,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不可以水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因为那将造成人类无法承受的恶果,并最终导致一切人类文明化为乌有。如果说过去的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的无知导致的,那么今天,我们已经逐渐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说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我们疏于管理的结果,那么今天,我们已经在水环境治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如果说已经完成的治理工作在遏制水环境恶化方面起到了可喜的积极作用,那么今后的工作将更加艰巨和繁重,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支持、更广泛的社会参与以及更持久的全方位投入。水环境的现状要求我们不懈地坚持治理工作,已取得的成绩激励我们更有信心地将治理工作开展下去。
姓名:宋广成
学号:1170133104
班级:11级法学(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