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美容装饰业经营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美容装饰业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
引言
0.1总则
为加强我国汽车美容装饰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美容装饰业的有序发展,根据我国汽车美容装饰及用品行业的现实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方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0.2标准的实施及管理
汽车美容装饰行业为了实现规范市场秩序及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美容装饰业的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建立行业标准的方式,为企业日常的合法经营管理提供一个必要的指南,同时也为国家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上提供决策依据。运用标准的管理理论,企业及经营者须采取的相应措施是:
a)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指导下,建立起适合企业规范管理的运作体系,包括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管理、监控、环保、安全、施工等一切与企业经营相关问题。
b) 参考最新的各种由国家或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及完善本标准体系的结构,使体系始终处于最适合当前社会环境变化的状态。
c) 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保持标准的实施及有效性。
经营规范标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美容装饰行业的定义、企业设立及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环保、安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商品管理及装饰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汽车用品销售、汽车清洗美容、汽车装饰改装、汽车美容装饰连锁加盟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流通服务企业。
2 关于规范的说明
2.1 本规范是推荐企业实施的实用操作手册,对企业的经营起指导作用。
2.2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不得”的内容表示对产品及所提供的服务可能产生较大危害性,建议性的内容表示最佳实践方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美容装饰业指从事汽车整车清洗、外表及内部装饰件护理、装饰改装,对车辆进行除维修以外的施工服务、单项保养,产品销售等相关经营服务的行业。
3.2 汽车美容汽车美容是指从事汽车清洗、外表及内部装饰件护理、保养等经营服务。
3.3 汽车装饰汽车装饰是指从事外表及内部改装、加装,对车辆进行除维修以外的二次施工、保养等经营服务。
3.4 汽车用品汽车用品是指用于乘用车及商用车上,以改善汽车外观、内部装饰、车内空间及环境,用于汽车美容及清洗护理、驾驶辅助等相关,除汽车零部件以外的产品。
3.5 汽车用品公司配有与汽车相关产品的展示厅(区)、客户休息厅、产品配送部等,通过销售与汽车相关的产品,并为客户提供产品批发、零售业务及与汽车用品相关技术技艺培训、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汽车用品公司也可称为店、部、中心等。
3.6 汽车美容装饰用品店配有与汽车相关产品的展示厅(区)、客户休息厅等,运用专业汽车清洗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汽车清洗业务、汽车外表及车内装饰件护理业务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汽车美容装饰用品店也可称为公司、部、中心、连锁店等。
4 开业要求
4.1 行政管理要求
4.1.1 企业开设应符合由市(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4.1.2 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 网点开设的业务涉及到与环保有关的项目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相关的评估程序。
4.1.4 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开业经营。
4.1.5 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其业务涉及到与环保有关的项目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
4.2 行业管理要求
4.2.1 网点的开设应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可的汽车装饰用品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
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安全、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企业应就评估意见书的所评核的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并在国家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经营备案。
4.2.2 企业应与备案的汽车装饰用品行业组织或同类机构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4.2.3 网点应实行年检管理制度,由企业的经营者每年在固定的时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可的地方性汽车装饰用品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提交年检申请表,并取得相应的评估意见。
4.2.4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行业内汽车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规范等实施监督检查。
4.2.5 如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到全国性特许经营业务的应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特许经营评估意见书。
5 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场地面积应符合:——汽车洗车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汽车用品店的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5.1.2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等均要明示。
5.1.3汽车清洗场所要符合环保部门所批示的要求,保持场地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排水设施畅通。5.1.4 店内外各种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汽车美容清洗场所
a) 汽车美容装饰施工场所应使用环保型汽车清洗设备,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施工具和配套的专业产品。
b) 应有与汽车清洗场所相配套的客户休息室等。
c) 在比较明显的位置应有汽车美容装饰产品展示和施工流程示意图。
5.2.2 汽车装饰改装施工场所
a) 汽车装饰改装施工场所应有与经营项目相符合的各类设施。
b) 所有的改装所需用到的工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c) 所用到的设备运行涉及到生产安全方面,需向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d)应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配套的施工操作间及设备。
5.3 从业人员职业要求
5.3.1上岗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3.2汽车美容店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5.3.3汽车装饰用品店如从事产品施工,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6 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