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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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烟用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2条烟草企业为烟用物资采购的主体,包括省级商业公司及地市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雪茄)、打叶复烤、薄片生产加工企业等。
第3条烟用物资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
卷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卷烟制造的各种生产性材料。卷烟材料分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用丝束、滤嘴棒、卷烟纸三种卷烟材料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其他卷烟材料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
烟叶配套物资是指用于烟叶生产与加工的各种生产性物资。如育苗物资、肥料、农药等物资。
烟草物流配送物资是指烟草制品储藏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物资。如烟叶(片)包装物品、卷烟配送包装材料等物资。
第4条烟用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2章管理机构
第5条烟草企业均要成立工程项目、烟用物资、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将原有投资委员会职能并入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第6条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决策机构,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组成。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其人员组成由企业决
定。
第7条作为决策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年度采购计划与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采购价格;决定谈判小组成员和询价小组成员。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除年度采购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外,其他职责由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3章计划管理
第8条国家局、总公司负责下达专卖品卷烟材料年度分配计划。
第9条烟草企业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具体由企业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10条烟草企业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并提交预算委员会讨论。
第11条烟草企业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物资名称、品种规格、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
第4章供应商管理
第12条供应商参加烟用物资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烟用物资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13条烟草企业可以根据烟用物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前款所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烟用物资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14条烟草企业要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根据不同类别烟用物资的特点确定供应商资质认证标准,在公开报名的基础上遴选具有资质的供应商,未经资质认证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对国家局、总公司发布的烟用物资供应商名录,烟草企业须从名录中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15条烟草企业要加强烟用物资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要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5章采购方式
第16条烟用物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第17条公开招标须作为烟用物资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18条烟草企业不得将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烟用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19条国家局、总公司分配的专卖品卷烟材料,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20条烟草企业从全资的关联企业采购烟用物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第21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22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23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24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需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的。
第25条采购的烟用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全年采购量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6章过程管理
第26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烟草企业,可自行成立招标机构;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通过招标确定。
第27条招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28条烟草企业须依据现行的烟用物资采购价格设定上限拦标价控制采购成本;须设立下限投标价或采用其他方式防止恶性竞争。
第29条烟用物资招标公告通过烟草物资交易网、烟草企业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
第30条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专家的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
第31条招标机构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32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