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及

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行政审批编号:286非)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广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适用对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报告(一式3份);

2.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报告(一式3份)。

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4.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实行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八、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

3.审批:窗口决定受理后次日开始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答复意见文书送达申请人(2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即办件。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附件: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流程图

注: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