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商户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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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商户):
经营地址:
身份证号码(仅个人商户填写):
身份证地址(仅个人商户填写):
乙方(汇通):
经营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一. 甲方基本信息
公司类型:
行业类别:
主营业务:
二. 乙方基本信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类别:支付服务行业
主营业务:汇通卡的发行与受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三. 定义
3.1 本协议中的“汇通卡”是指乙方发行(或乙方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发行)的含有乙方企业Logo并用于持卡人消费结算的磁条卡、芯片卡,以及使用乙方储值账号作为支付工具的其他支付介质(如手机通宝卡、手机支付卡)。
3.2 本协议中的“签约网点”是指甲方与乙方商定开展销售(或服务)合作的营业门店或其他营业场所(具体以附件“签约网点清单”为准)。
3.3 本协议中的“汇通卡客户”是指持有(或使用)汇通卡并在各签约网点刷卡消费的用户。
3.4 本协议中的“汇通POS机”是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机构)提供(或安装)在各签约网点、用于汇通卡客户消费刷卡的POS终端设备。
3.5 本协议中的“刷卡交易款项”是指汇通卡客户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时通过汇通POS机
刷卡结算的消费总金额。
3.6 本协议中的“汇通卡佣金”是指因乙方向甲方推荐汇通卡客户购买甲方的产品(或服务),乙方按汇通卡客户刷卡金额及一定比例向甲方收取的销售(或服务)佣金。
3.7 本协议中的“书面方式”是指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短信、纸质文件、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甲方传达业务信息的方式。
四. 合作内容
4.1 甲方委托乙方选择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用户,帮助甲方拓宽产品(或服务)销售/推广渠道,扩大产品(或服务)销售规模。
4.2 甲方存在与产品(或服务)销售/推广相关的服务需求(如:市场分析、客户管理、账户管理、资金服务、结算服务、报表服务等),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服务需求,向甲方提供与此相关的各种管理及增值服务。
4.3 乙方向消费者发行汇通卡,并在甲方各签约网点安装汇通POS机,甲方向汇通卡客户销售产品(或服务),汇通卡客户通过汇通POS机刷卡结算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款项。
4.4 双方按汇通卡客户在各签约网点刷卡消费的金额定期结算刷卡交易款项,具体结算方法以本协议之“结算条款”为准。
五. 产品(或服务)价格
5.1 甲方销售给汇通卡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不承担与该价格相关的责任和风险。
5.2 甲方销售给汇通卡客户的各种产品(或服务) 应明码标价,汇通卡客户至少可以和甲方其他客户一样正常享有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优惠。
六. 产品(或服务)交付
6.1 汇通卡客户在各签约网点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由甲方负责直接向汇通卡客户交付该等产品(或服务)。
6.2 甲方承担与销售给汇通卡客户产品(或服务)交付相关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七. 结算条款
7.1 刷卡交易款项
7.1.1 双方约定按方式结算,即交易后个工作日内(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 ,乙方将刷卡交易款项支付给甲方。
7.1.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汇通卡佣金及其他各种费用,由乙方从应支付给甲方的刷卡交易款项中等额扣除。
7.2 汇通卡佣金
7.2.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汇通卡佣金:
7.2.1.1 按汇通卡客户月度刷卡消费总额×固定比例 %计算
7.2.1.2 按汇通卡客户月度刷卡消费总额分段确定汇通卡佣金比例,即:
消费总额≤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万元<消费总额≤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万元<消费总额≤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消费总额> 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
7.3 POS机押金
7.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汇通POS机押金元/台。
7.3.2 双方终止协议后,乙方收到从甲方完整拆除的汇通POS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POS机押金余额无息退还给甲方。
7.4 结算时间
7.4.1 双方约定汇通卡结算的日切时点为24:00:00,双方每天均以此时点的交易截止数据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工作日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7.4.2 双方约定每月对账结算,即:双方按每一个完整的自然月作为一个独立的结算期间进行报表对账及款项清算。
7.4.3 数据差错处理:如果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交易清算数据存在差错异议,应将乙方汇通卡管理系统的交易流水导出,与甲方销售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以汇通卡结算的销售流水进行比对,查找差错原因并据实消除差错异议;若据此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应以该期间打印存档的汇通卡交易凭证汇总统计金额为准,但该期间打印的汇通卡交易凭证张数及流水号应以乙方汇通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若甲方对汇通卡交易凭证保管不善或丢失毁损,导致的金额差异损失由甲方承担。
7.4.4 每月 8 号(如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月刷卡交易款项、汇通卡佣金等结算、对账报表,并向甲方提供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与汇通卡佣金相关的发票。
7.5 结算账户
7.5.1 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与乙方进行刷卡交易款项及汇通卡佣金等款项结算: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7.5.2 乙指定的结算账户: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与甲方进行刷卡交易款项及汇通卡佣金等款项结算: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