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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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2015年6月5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食品经营分类许可的审查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国食药监法200696号

国食药监法200696号

国食药监法200696号国食药监法〔2006〕96号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组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纳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均明确指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要求把这些制度作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的重要基础。

近两年,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逐年快速上升,客观上反映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仍存在执法不规范、程序意识不强等问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已势在必行。

目前,积极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取得突破,是进一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在“败诉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取得制度突破,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自查自醒、自我约束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以依法行政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积极纠正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败诉责任,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统一规范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06(0)5
【摘要】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了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刊特刊发全文,以飨读者。

【总页数】2页(P8-9)
【关键词】过错责任;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人员;败诉案件;食品;承办人;行政复议决定;政策法规;行政诉讼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8]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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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2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修订)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公布)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八、《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10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九、《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4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2号公布)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综合法律门户网站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______号码__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住所(联系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姓名)______职务______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具体行政行为)______,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此致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______份4.授权委托书(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数据来源:http:///ws/detail11395.html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的范围《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规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强制性质的以下行政行为:1.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供应;2.责令改正、撤消违法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4.罚款;5.吊销、撤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6.暂扣、撤销药品批准文件、注册证书;7.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二、申请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的条件《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规定,申请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被当事人认为损害了自己或者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2、申请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提出;3、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规定。

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提出申请;2.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领取行政复议申请的回执;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应当受理的决定,并在复议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签发。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处罚1、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作出的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修改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3、如果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10.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10.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2.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anguanzhidaochu@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申请人或者进口药材备案的单位是()A.中国境内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B.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个业C.化学药品生产企业D.商品进出口贸易公司【答案】 B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限量的说法,错误的是A.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B.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C.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D.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答案】 C3、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是A.羚羊角B.丹参C.黄芩D.甘草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4、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首先必须取得A.狩猎证B.许可证C.采伐证D.采药证【答案】 D5、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生产企业库存的复方氨基酸胶囊的生产批号,由"140509"更改为"150706"并出厂销售。

另有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明知该药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实际情况,药圈会员收集,为该科室购买该批复方氨基酸胶囊并有发热患者使用。

经查,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该批药品的金额为10万元。

但未收到给药品造成的健康损害的报告,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A.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B.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D.构成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罪【答案】 C6、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B.对行政法规、规章提起的诉讼C.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D.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7、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Z代表A.进口药品分包装B.化学药品C.中药D.生物制品【答案】 C8、(2018年真题)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四查十对”原则查用药合理性,对()A.临床诊断B.科别、姓名、年龄C.药品性状、用法用量D.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答案】 A9、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具备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B.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C.具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D.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答案】 D10、药品批发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健康检查的周期是A.1年B.5年C.3年D.4年【答案】 A11、2016年,国内某医药集团通过不同路径寻求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氯吡格雷片批准文号X和某抗生素新药证书Y,同时获得进口香港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的《医药产品注册证》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续(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30.封条封至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36.听证告知书()第号:你(单位)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当事人签收:(公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4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药店向顾客王某推荐一种价格较低的名牌美乳化妆品,王某对该产品的低价表示疑惑,药店解释为店庆优惠。

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痛痒。

经质检部门认定,该产品系假冒名牌产品。

A.功能类化妆品B.营养素补充剂类化妆品C.特殊用途化妆品D.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答案】 C2、有关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销售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及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B.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3个最小包装C.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D.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答案】 B3、处方书写规则错误的是A.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B.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C.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可以注明“遵医嘱”“自用”D.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答案】 C4、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A.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取消B.完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C.审查程序由两步审查改变为一步签订服务协议D.定点医药机构取消前置审批【答案】 B5、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A.全国零售指导价销售B.零差率销售C.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0%销售D.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5%销售【答案】 B6、药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包含药品不良反应、用法用量等信息的药品说明书这一要求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经营者义务)是()A.接受监督的义务B.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C.保证安全的义务D.履行“三包”的义务【答案】 C7、(2020年真题)关于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人员B.药品检查员要积极配合药品监管稽查办案,落实有因检查要求,为科学监管依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持C.国家建立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和首席检查员五个层级D.不断提升药品检查员的能力素质,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创新高素质检查员的培养模式【答案】 C8、关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和出口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均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B.进口核发《进口准许证》,出口核发《出口准许证》C.《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D.因故延期进出口的,需要重新办理《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答案】 D9、《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下列不属于GMP认证程序的是A.申请、受理B.现场检查C.飞行检查D.审批与发证【答案】 C10、根据GSP附录《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处理销后退回药品时计算机系统的要求不包括A.能够调出原对应的销售、出库复核记录B.记录与实物一致的,可退货验收,生成销后退回验收记录C.记录与实物不一致的,系统则自动拒绝销后退回D.记录与实物不一致时,可以修改系统的原始销售数据来退货【答案】 D11、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售药品的陈列管理,关于药品陈列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A.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包装规格及储存温度要求分类陈列B.不得陈列毒性中药饮片、罂粟壳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C.需阴凉贮藏的药品不得陈列于冷藏柜中D.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答案】 D12、行政相对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A.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行政复议D.行政强制【答案】 C13、2016年,甲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出的新药经有关部门的审批已经进入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目前正在考察该药品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该药品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局 长 :郑 筱 萸
二O O 二 年 八 月五 日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复 议 暂 行 办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R 5 91 第一章 总 文 献 标 识 码 :E 则 文 章 编 号 :10 02—77 【02 1 6 1 3 7 7 20 )1 —05 —0
理决定 ;
( )符合 《 二 行政 复议 法》第 二 章关 于行政 复
议 范围的规定 ;
( )属 于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和管辖 ; 三
维普资讯

62 ・ 5 ( 四)有 明确的被 申请人 ; ( 五)有 明确的请求事项 和理 由 ; ( )申请 人不服的具 体 行政 行为 已经 客 观存 六
第 二条 依法 向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 复议 的案件 , 其受 理 、 审理 、 决定 等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复议 案 件 ,应当遵 循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 民的原 则 ,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 、法规 的正确实施 。 第 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 ( )不服 国家 药品监督 管 理局 及其 委托 的机 一
( )对行政复议期 间是 否停 止具 体 行政 行为 三 的执行 作出决定 ; (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 认 为应 当由其 决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行
政复议工 作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复议法 》 ( 以下简称 《 行政 复议法 》 ,制定本办法 。 )
监 督 管 理 局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会 ,行政 复议 委员会 由国家药 品监督 管 理局 局长 、 副局长及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 。 行政 复议委员 会履行下列职责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食药处罚超市过期复议流程

食药处罚超市过期复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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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公布
法制网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食药监管总局成立后,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

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

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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