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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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供电人:
用电人: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
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千瓦。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电压
电压伏(单相/三相)。
三、用电计量
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
供电人、用电人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
等异常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发生异常情况的,用电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
一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岀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
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岀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表计提供
方负担。校验期间,电费按校前记录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行政检定和司法鉴定的申请。
四、电价
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用电人可
选择执行以下第种电价: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选择居民生活分时电价的,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 抄表和结费
供电人于 日至 日抄表,用电人在抄表结束日后, 应在 日内向供电人或 供电人委托代理收费的有关机构交付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
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电量预先结算电费。
计量装置因故未计量的电量, 按正常用电月份 3个月的日平均电量乘以未计量的时间计算; 新装 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运行期间的日平均电量乘以未计量的时间计算。
用电人或供电人选择预付费结算方式时,应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六、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 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七、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等开关电器, 八、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分类 /分时)电价、迁 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供电人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 同的,应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九、违约责任
(一) 供电人
1、 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2、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二) 用电人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电费违约金。经供电人催缴而仍不交付的,供电人可按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违反《供电营业规则》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101条所列违约用电行为、窃电行为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相关行政或授权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实施以下第种行为: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的条款用电人已认真阅读,供电人亦就询问作岀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含义认识一致。供、用电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未另行签订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其一。
供电人:(签章)用电人:(签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