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考点解析: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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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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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论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97)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同时,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有责任能力者利用幼年人或者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利用者依照实行犯来处理。
这种情况在西方刑法理论上叫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正犯即实行犯的一种,而不是共犯的一种。
但二人以上共同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构成共同间接正犯。
共同间接正犯则是一种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这种情况。
不过,间接实行犯与直接实行犯毕竟还有区别,在理论上自不妨加以研究。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这就要求:(1) 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2)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必须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各人的行为都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利用他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危害社会,不构成共同犯罪。
(3)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各人的行为均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虽然可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它们在共同犯罪中表现形式如何,都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有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把它们联系起来,成为统一的犯罪活动,他们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作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司考卷二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考卷二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1)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以上 1.主要情形 (1)两个⾃然⼈之间,可以成⽴共同犯罪; (2)两个单位之间,可以成⽴共同犯罪; (3)单位与⾃然⼈之间,可以成⽴共同犯罪。
2.共犯⼈资格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 结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可以是客观层次的“犯罪”概念,因⽽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的⼈可以成为共犯⼈(只是客观层次的“共犯⼈”),可以和有责任年龄、责任能⼒的⼈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客观层次的“犯罪”)。
(⼆)“共同”的含义——部分犯罪共同说 问题:成⽴共同犯罪,是否要求两⼈必须实施完全⼀致的犯罪?共同犯罪是否要求以符合同⼀个犯罪构成为前提? 例1,甲以杀⼈意图,⼄以伤害意图,共同对丙施暴,甲起主要作⽤,⼄起次要作⽤,致丙死亡。
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例2,甲教唆⼄⼊室盗窃,⼄⼊室后转化成抢劫,并取得财物。
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认为,成⽴共同犯罪,要求两⼈必须实施完全⼀致的犯罪。
在犯罪共同说看来,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数⼈⼀罪”。
上述两例,因为甲⼄实施的是不同犯罪,所以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为共同说认为,成⽴共同犯罪,不要求两⼈必须实施完全⼀致的犯罪,只要求有共同⾏为,不要求犯意相同。
成⽴共同犯罪后,根据共同犯罪确定刑事责任,但在罪名上各⾃定各⾃的。
在⾏为共同说看来,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数⼈数罪”。
上述两例,因为甲⼄有共同⾏为,所以都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采⽤的学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这是指,只要两⼈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为和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就重合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在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各⾃分别定罪。
上述例1,甲⼄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存在重合(因为杀害能够包含在伤害⾥),所以甲⼄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最后定罪时,甲定故意杀⼈罪既遂,⼄定故意伤害罪致⼈死亡。
上述例2,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存在重合(甲教唆盗窃,⼄实⾏盗窃),因此甲⼄在盗窃罪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最后定罪时,甲定盗窃罪(教唆犯既遂),⼄定抢劫罪(实⾏犯既遂)。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二、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必须二人以上1.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与单位均须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不具犯罪主体资格的单位,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3.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
但一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即使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没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内容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如一个以杀人意图、另一个以伤害意图进行的共同行凶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
在同时同地即便各自进行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犯罪意思联络,不能形成共同犯罪。
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从分工来讲,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有的人认为还包括共谋行为;从行为基本方式来看,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不认为是共同犯罪情况:(一)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主体不适格)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况。
间接正犯主要有两种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例如,唆使不满十四岁的人去杀人、伤害;利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盗窃、抢夺或绑架。
但利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成立共犯。
2.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实施犯罪。
例如,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
被利用的人可能是无辜的,也可能有其他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 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宀确定严格B.事前-确疋严格-成文确疋C事刖■严格D.事前确疋严格【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 1 )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 4 )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 乙不构成脱逃罪【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未遂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预备【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知识要点】1.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
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多人的,可以认定共犯。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
但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
例如,13周岁的甲与17周岁的乙共同轮奸妇女的,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乙适用轮奸的加重法定刑,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知识要点】“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谋教训丙,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
但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共同犯罪
第六章共同犯罪 「内容指导」 (⼀)重点:1.共同犯罪的认定,尤其是不认为共同犯罪的⼏种情况;2.主犯的种类和责任;3.从犯的种类和责任;4.胁从犯的种类和责任;5.教唆犯的责任;6.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尤其是部分共犯的中⽌问题。
(⼆)难点:1.共同作案但故意的内容(或性质)不同的不成⽴共犯;2.间接正犯;3.教唆犯的责任;4.教唆犯的独⽴性与从属性;5.必要的共犯与任意的共犯;6.教唆犯的罪名;7.分则具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适⽤教唆犯规定;8.共谋。
第⼀节共同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对于单个⼈犯罪,共同犯罪是⼀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个⽐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坚定犯意,甚⾄使共同犯罪⼈犯下单个⼈不敢犯的罪恶。
(2)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犯罪的场合,“⼀⼈做事⼀⼈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责任⼤⼩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单个⼈犯罪复杂。
第⼆节共同犯罪的成⽴条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的⼈,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同⼀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个具备主体资格的⼈唆使⼀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对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当⼯具使⽤,属于间接实⾏犯。
单位犯罪,虽然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亦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指各共犯⼈的故意犯罪⾏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的⽅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罪、放⽕罪等,既可以由⼀⼈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以上共同实施。
当⼆⼈以上共同故意杀⼈或放⽕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2、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明⽂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 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就不可能由⼀个⼈单独实施。
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
本⽂来源:考试⼤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实⾏犯罪之前,各共犯⼈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犯罪进⾏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般是指⼆⼈以上为了实⾏特定的犯罪,以将各⾃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进⾏的谋议。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刚着⼿实⾏或者实⾏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如果各共犯⼈是在刚着⼿实⾏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为,则各共犯⼈均应对共同犯罪⾏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先⾏为⼈已实施⼀部分实⾏⾏为后,后⾏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为⼈就其参与后的⾏为与先⾏为⼈构成共同犯罪。
⾄于后⾏为⼈就其参与前的⾏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例如,甲意欲抢劫⽽对A实施暴⼒,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与甲⼀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仍然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对其实施暴⼒,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 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 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 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 相互默契, 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 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 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 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 指向相同的目标, 从而紧密相联, 有机配合, 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 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含义】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指共同犯罪这⼀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揭⽰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
⾄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必须⼆⼈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即⼆⼈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共同犯罪。
“⼆⼈”是最低要求,⾄于“以上”⾄多少⼈,则并⽆限制。
但这⾥的“⼆⼈以上”不是泛指⼀切⼈,⽽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就⾃然⼈⽽⾔,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然⼈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点特别值得注意:采集者退散 1、⼀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犯罪⾏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者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实⾏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3、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个已满16周岁的⼈与⼀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即⼋类犯罪),才成⽴共同犯罪。
实施此外之⾏为的,不成⽴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且具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均对同⼀罪或同⼏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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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绑架B ,自动释放人质:既遂,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共同故意:25条,共同故意。
▲交通肇事罪解释5 条:不用看。
▲共同故意有两个要求:
1 、有大致相同的故意:交叉或重合(部分共同说):
▲A 教唆B 报复C ,弄残C.A 拿刀刺中C 的心脏,C 死亡:AB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A 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可以有分工:教唆、帮助成立共犯。
▲A 、B 共同伤害C ,找来D 帮忙。D 带上狗,站在一旁喊“加油”,如没造成C 重伤:D 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甲让乙望风,甲入室偷东西,乙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的从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 、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看2004年考题卷四案例分析题:A 、B 共谋抢女老师案。
▲间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15岁A 教唆19的B 绑架C ,并建议杀死C ,AB构成共犯,但罪名不一致:
A 故意杀人罪;B 绑架罪;如果因为过失造成C 死亡:A 无罪;B 犯绑架罪,死刑。(详见239 条)。
▲A 、E 绑架B 、C 、D 三个小孩,向三个孩子的父母索要钱财。开车的E 说:“把三个孩子送回去吧。”E 是从犯,但不构成犯罪中止(27条)
问题:第二、三个A 应为B
▲A 、B 两人飞车抢夺,约定不打人不伤人:后座上的B 打死被害人C.A 、B 抢夺罪共犯,B 独自构成抢劫罪。
2 、有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否则构成同时犯。
(三)共同行为
1 、都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
▲A 、B 决定不给私生子C 喂食:不作为共犯,故意杀人罪杀人罪。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考点解析: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一)主体两人以上:
两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1岁的A 教唆13岁的B 打伤C ,不构成共犯:A 是间接正犯,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
▲医生A 欲杀死病人B ,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护士C ,让她给B 注射,B 死亡:A 构成故意杀人罪;C 有过失的构成医疗事故罪,C 没有过失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