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公章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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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合同8篇

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合同8篇

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合同8篇篇1担保合同甲方(担保方):__________乙方(被担保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事项甲方同意为乙方在下列事项上提供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1.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 乙方与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3. 乙方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其它文件。

二、担保期限本次担保的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三、担保方式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即当乙方未能履行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甲方将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为乙方履行相关义务。

四、担保范围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供甲方进行资信调查;(2)乙方应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履行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将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为乙方履行相关义务,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2.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作者:初明峰刘磊裁判概述:个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其个人印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在其离职后并未将个人印章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该公司,后即使被他人私自使用该印章加盖在保证合同上的,视为该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任,也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1、许爱平曾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在任期间其个人印章已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2、后许爱平从豪琳公司离职,但并未将其印章从公司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公司。

3、银行依据以有许爱平印章的保证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许爱平承担保证责任。

4、许爱平辩称保证合同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合同上印章也并非本人所加盖。

争议焦点:许爱平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观点:案涉协议成立后,不必签字、盖章兼具,即可生效。

经审查,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带有编码的许爱平印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该印章是许爱平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其公司工作人员持豪琳公司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刻制,该印章并非伪造。

许爱平作为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知名章具有概括授权的法律效果,但其在离任后仍将个人名章存放于公司,不及时收回并妥为保管,先后在时隔二个月期间内反复使用于由其与配偶共同签署的四份保证合同书中。

原审判决认定加盖许爱平名章的案涉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缺乏证据证明。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581号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九民纪要》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私人伪造假公章签假合同的刑事立案的申请书

私人伪造假公章签假合同的刑事立案的申请书

私人伪造假公章签假合同的刑事立案的申请书报案材料范文(合同诈骗报案申请书范文)前言报案材料是指公民或单位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举报他人涉嫌犯罪,并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的文书材料。

笔者曾经在公安经侦部门长期从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工作,审查各类报案、信访材料,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我单位管辖、是否应当追求刑事责任,最后做好呈报、决定、批转等工作。

要写好一份合格的报案材料、促使办案机关尽快立案十分不易。

下面我以合同诈骗案为例,简单列举格式及注意事项,为报案人及代理律师作参考,如有错误之处,请留言指正。

一、格式说明1、标题为报案材料(居中,二号宋体)。

2、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基本情况。

分为自然人与单位两类情况,自然人需要写明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单位应当写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联系电话,是公司企业的,还应当写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文部分三号仿宋字,下同)3、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同上述格式。

4、报案事项。

一般简述请求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损失等。

5、事实与理由。

一般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要素书写。

具体指合同诈骗犯罪,写明合同双方的认识过程、磋商过程、签订过程、履行过程,重点写明对方的身份、经济实力、客观行为变化、有无担保、造成损失情况。

6、基本证据。

提供合同、双方身份证明、交谈记录、款项支付记录等。

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也可附后,制作证据清单)。

7、结束语。

一般格式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与报案人XX签订、履行XX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报案人财物,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

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

落款姓名/单位名称,日期(签字、盖章)。

二、注意事项1、报案是指报案人向公安机关告诉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形下,请求查处的行为;控告是指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请求查处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控告人是案件被害人;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告诉有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人,请求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不是案件当事人。

2023年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2023年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2023年公司公章管理制度2023年公司公章管理制度1案件概况9月,季某基在山西时私自刻印了两枚“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

接下来的四年时间里,季某基利用该印章以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平朔某煤公司项目部A、B负责人的名义,多次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

一家徐州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季某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可等到工程竣工时,却被季某基拖欠了工程余款120万元,随后便提起民事诉讼。

11月,季某基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东窗事发,随后季某基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基违反国家印章管理法规,伪造了“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结合其自首情节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公司印章怎么管理?01、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答: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由该因引起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接着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

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

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施工企业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施工企业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第三个步骤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公司公章法律效力认定的标准

公司公章法律效力认定的标准

公司公章法律效力认定的标准有效的公司她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公司公章法律效力认定的标准,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一、公司仅有法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特殊情况是有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二、公章外借私下所签的合同效力认定这种行为也是有效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

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

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三、违反章程约定的公章规则所签订合同效力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

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的效力认定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五、公司更改公司名后原公章的效力认定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后,用原公章仍然有效。

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4.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5.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6.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因国土局的不作为、法院查封程序的瑕疵或致债权人上亿元债权灰飞烟灭——且看最高院所指维权之道8.最高院:人民法院向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房产过户的通知后,虽因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利人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9.最高院:流拍后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有效期的影响10.最高院:查封物被出租后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程序随时主张解除承租人对查封物的占有,而不必另行诉讼解决以下正文编者按本则案例揭示了一个裁判观点,即:董事长(或管理人员)兼股东身份对外进行商事交易时,即使所刻公章为假也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交易对方并没有查证该公司高管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的义务。

对此,在《青岛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805号】中,最高院也认为“合同另一方不主动查询工商登记或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内容)并非必然构成恶意串通。

”类似的案例在《武汉雪花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勇州、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操振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917号】中,最高院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即使《情况说明》真实、操振声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其股东兼管理人员的身份足以使人相信其对外以公司名义签字盖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雪花秀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雪花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模仿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模仿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签字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模仿签字现象日益严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模仿签字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模仿签字的概念模仿签字,是指未经他人授权,擅自模仿他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商业活动中。

模仿签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模仿:直接模仿他人签名,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法律行为。

2. 间接模仿:通过伪造签名、印章等手段,使他人误认为签名是真实有效的。

3. 恶意模仿:故意模仿他人签名,以达到非法目的。

二、模仿签字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模仿签字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以模仿签字签订的合同无效。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模仿签字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使用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

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

因此,有人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目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作也越来越多,据测算,欺诈等违法合同占书面合同总数的1-3%,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

利用合同,骗取钱财,成为不法分子的“致富门道”。

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

事实告诫我们必须重视和研究防范合同欺诈问题。

以下是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俏货引诱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私刻公章20个判刑案例

私刻公章20个判刑案例

私刻公章20个判刑案例私刻公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私刻公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面我们将介绍20个与私刻公章相关的判刑案例,以便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1. 张某为了伪造合同,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并用于签订虚假合同。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 李某为了谋取私利,伪造了单位领导的签名和公章,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3. 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政府部门的公章,用于伪造文件。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4. 赵某为了逃避债务,私自刻制了法院的公章,伪造了法院判决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5. 刘某为了谋取职务升迁,私自刻制了上级领导的签名和公章,伪造了工作经历。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受到行政处罚。

6. 孙某为了骗取贷款,私自刻制了银行的公章,伪造了贷款申请材料。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7. 周某为了转移公司资产,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伪造了资产转让协议。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8. 吴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私自刻制了法院的公章,伪造了判决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9. 陈某为了骗取医保报销,私自刻制了医院的公章,伪造了病历和费用清单。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10. 张某为了转移房产所有权,私自刻制了房产局的公章,伪造了房产证。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11. 李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私自刻制了法院的公章,伪造了判决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12. 王某为了骗取贷款,私自刻制了银行的公章,伪造了贷款申请材料。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13. 赵某为了转移公司资产,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伪造了资产转让协议。

法人代表私自以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职务侵占罪案例

法人代表私自以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职务侵占罪案例

法人代表私自以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职务侵占罪案例案情简介(担保部分):郭东泽系安通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安康与郭东泽就安康与吉林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签订了《差补和受让协议》,协议约定为保证安康的资金安全和收益实现,郭东泽自愿以差额补足及受让安康信托受益权的方式为安康的信托本金及年化收益的按期足额获取提供担保责任。

《差补和受让协议》签订后,郭东泽利用安通公司公章在未经过安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与安康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安通公司就郭东泽依据《差补和受让协议》应向安康支付的差额补足款、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等责任安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发生纠纷后,安康诉请郭东泽履行《差补和受让协议》及安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案涉《保证合同》无效,理由如下:第一,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郭东泽代表安通公司对外签订案涉《担保合同》经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其行为属于越权代表。

第二,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问题的关键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

最高院裁判观点: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院裁判观点: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院裁判观点: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3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万翔公司应否对翁炎金以其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二是万翔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三是一审法院是否依法向万翔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四是二审法院未中止诉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一)关于万翔公司应否对翁炎金以其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

经查明,翁炎金在借条、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万翔公司印章时系该公司的董事长,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

故二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翁炎金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万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判断翁炎金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

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

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同时,翁炎金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炎金私刻,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吗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要主体之⼀,公司签订合同的,⼀般要在合同中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章,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是⽆效的,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是属于合同诈骗的⾏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吗1、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是⽆效的,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是属于合同诈骗的⾏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当事⼈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返还。

单⽅返还,是指有⼀⽅当事⼈依据⽆效合同从对⽅当事⼈处接受了财产,该⽅当事⼈向对⽅当事⼈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当事⼈均从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没有违法⾏为,另⼀⽅有故意违法⾏为,⽆违法⾏为的⼀⽅当事⼈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有故意违法⾏为的⼀⽅当事⼈⽆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当事⼈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公章担保协议

公章担保协议

公章担保协议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目的咱说哈,这个公章担保协议呢,就是甲方为了给乙方的某些事情做个担保才搞出来的。

比如说乙方要做个小生意,或者要进行一个小项目,但是呢,别人不太相信乙方能做好,这时候甲方就站出来,用自己的公章来给乙方做个担保。

这就像是你小伙伴要去参加个比赛,但是人家要求有个担保人,你就挺身而出,说我相信他能行,我给他担保,这公章就相当于你说这话的一个很正式的证明呢。

二、担保范围1. 债务担保要是乙方有什么债务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甲方用公章担保。

比如说乙方跟别人借了一笔钱,在规定的还钱时间内,如果乙方还不上,那甲方就要承担起这个还钱的责任呢。

这个金额肯定是要明确写出来的,不能含糊,不然到时候乱套了。

2. 合同履行担保如果乙方和其他人签了合同,甲方担保乙方会按照合同上写的内容去履行。

就好比乙方答应给别人提供一定量的货物,要是到时候乙方提供不出来,甲方就得想办法协调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能顺利进行下去。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呢,就是有权知道乙方的相关情况,像乙方要做的事情的具体内容、风险啥的。

因为甲方可是要担风险的呀。

义务就是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章,不能随便乱盖。

而且一旦盖章了,就得按照协议来履行担保的责任。

要是甲方自己公章保管不善,被别人拿去乱盖章做担保,那可不行,这得甲方自己承担后果。

乙方:权利就是能借助甲方的公章担保来获得一些机会,像和别人签合同或者借到钱之类的。

义务就是要如实向甲方告知自己的情况,不能隐瞒。

要是乙方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事情,导致甲方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那乙方可就不地道了,得给甲方赔偿损失呢。

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合同

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合同

盖公章和法人章的担保合同一、合同双方。

甲方(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担保事项。

甲方愿意为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之间的债务关系提供担保。

1. 债务详情。

这个债务呢,是关于________________(简单描述债务产生的原因,比如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创业资金之类的),债务金额总共是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个债务产生的时间是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的哦。

2. 担保范围。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这个债务的本金、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话,按照年利率______%来计算哦)、违约金(要是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也在担保范围内呢),还有乙方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像诉讼费、律师费之类的。

三、担保方式。

甲方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哦。

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还钱,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乙方可以直接来找甲方要钱,甲方就得把钱给乙方呢,可不能推脱哦。

四、担保期限。

这个担保期限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总共是______年。

在这期间,如果乙方没有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那过了这个期限,甲方的担保责任可就减轻或者免除啦,所以乙方要注意这个时间哦。

五、盖章相关。

冒用我公司章去签工程合同

冒用我公司章去签工程合同

冒用我公司章去签工程合同在现代社会,公司印章是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重要凭证,代表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一起冒用我公司印章签订工程合同的案件入手,分析此类违法行为的恶劣影响及应对策略。

某年,我公司接到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声称与我公司签订了某项工程合同,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我公司内部核查过程中,发现并无该合同的任何记录,且公司印章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并非我公司员工。

经过一番调查,证实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

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首先,冒用者利用伪造、偷盖、借盖等手段,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使得合同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并非公司真实意愿,合同的履行往往会陷入困境,给企业带来损失。

其次,此类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企业信誉受损,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会降低,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最后,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甚至可能因此遭受刑事责任追究。

为应对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公司印章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刻制、领取、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同时,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督,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防止员工陷入此类陷阱。

3. 建立合同审查机制。

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尤其是对合作伙伴的资质、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及时维权。

一旦发现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律师函警告、诉诸法院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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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公章签担保合同篇一:公章外借他人使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公章外借他人使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作者:廖淑芳发布时间:XX-08-08 14:16:59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分享到:5【案情】XX年9月19日,被告福建省建阳市东昇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与案外人福建鸿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沣公司)签订《房屋、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并将公司印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使用。

XX年1月25日、5月20日,张远平(化名、鸿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向吴晓强(化名)借款1XX00元、7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东昇公司自愿为该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该协议上盖印。

按照约定,吴晓强先后支付给张远平借款共计1000000元。

至XX年3月1日,张远平实际结欠吴晓强本金998 元、利息169 元。

【审理】建阳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

东昇木业自认将公司印章提供给张远平使用,张远平亦认可持东昇木业公章,应视为东昇木业授权张远平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印章的所有人即东昇木业承担。

因此,东昇木业签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东昇公司承担对张远平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

理由是东昇公司将公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并未授权其为他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张远平以东昇木业委托其办理杉木用材手续需用公章为由,偷盖了被告东昇木业的印章为其个人作担保,其行为超越了订立合同的权限。

另外,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吴晓强与张远平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并未将担保事项提交东昇木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研究决议,公司亦未委托张远平办理借款担保的相关事宜,吴晓强与张远平在东昇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私下订立借款担保合同,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到东昇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东昇公司与鸿沣公司签订《房屋、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并将公司印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使用,而作为鸿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张远平持有东昇公司的印章与吴晓强签订合同,按照常理,非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是不会随意将公章外借他人使用,这就使得第三人吴晓强有理由相信张远平是经过东昇公司授权使用印章的。

其次,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但该规定并不是禁止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两份诉争的借款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东昇木业对两份诉争借款协议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予确认,亦认可双方的承包经营关系。

因此,该担保行为有效。

最后,东昇木业主张认为吴晓强与张远平之间互利共赢、恶意串通损害了东昇木业的利益,因此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主张该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东昇公司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昇公司自始至终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篇二:公章外借他人使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公章外借他人使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作者:廖淑芳发布时间:XX-08-08 14:16:59 打印字号:大 | 中| 小分享到:7【案情】 XX 年 9 月 19 日,被告福建省建阳市东昇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与案外人福建鸿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沣公司)签订《房屋、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并将公司印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使用。

XX 年 1 月 25 日、5 月 20 日,张远平(化名、鸿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向吴晓强(化名)借款 1XX00 元、700000 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东昇公司自愿为该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该协议上盖印。

按照约定,吴晓强先后支付给张远平借款共计 1000000 元。

至 XX 年 3 月 1 日,张远平实际结欠吴晓强本金 998 元、利息 169 元。

【审理】建阳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

东昇木业自认将公司印章提供给张远平使用,张远平亦认可持东昇木业公章,应视为东昇木业授权张远平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印章的所有人即东昇木业承担。

因此,东昇木业签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东昇公司承担对张远平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

理由是东昇公司将公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并未授权其为他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张远平以东昇木业委托其办理杉木用材手续需用公章为由,偷盖了被告东昇木业的印章为其个人作担保,其行为超越了订立合同的权限。

另外,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吴晓强与张远平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并未将担保事项提交东昇木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研究决议,公司亦未委托张远平办理借款担保的相关事宜,吴晓强与张远平在东昇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私下订立借款担保合同,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到东昇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东昇公司与鸿沣公司签订《房屋、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并将公司印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使用,而作为鸿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张远平持有东昇公司的印章与吴晓强签订合同,按照常理,非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是不会随意将公章外借他人使用,这就使得第三人吴晓强有理由相信张远平是经过东昇公司授权使用印章的。

其次,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但该规定并不是禁止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两份诉争的借款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东昇木业对两份诉争借款协议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予确认,亦认可双方的承包经营关系。

因此,该担保行为有效。

最后,东昇木业主张认为吴晓强与张远平之间互利共赢、恶意串通损害了东昇木业的利益,因此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主张该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东昇公司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昇公司自始至终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篇三:公章虽假合同有效公章虽假合同有效,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及利息来源:企法 XX年7月20日加盖虚假印章恶意代理,利益驱动结果反被利益所误。

上海九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一起交易中不但亏了本,还输了官司,日前被徐汇法院的判决应支付张家港市佳峰制衣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26万余元。

XX年1月15日,第三人陈某自称是受九合公司委托,与佳峰公司签订了一份34万余元的服装购销合同。

之后佳峰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税收缴款书。

九合公司在支付了8万元货款后,余款久拖不还,被佳峰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九合公司申辩,陈某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该笔业务是其个人行为,向佳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也是陈某的个人承诺。

那份与佳峰公司所签订合同中,九合公司的英文名称拼写有误,特别是加盖的印章也是假的。

因此合同无效,九合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现查明,陈某目前潜逃在外,已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察。

法院认为,由于九合公司曾将办公室出借给陈某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合公司的种种交易行为足以使佳峰公司相信,该合同是陈某代表九合公司订立的。

本案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据此判决,九合公司应支付拖欠的货款,陈某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侯荣康严雯琪)篇四: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XX年04月20日来源:人民法院报[案情]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

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个人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

为顺利签订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XX年3月8日与R出租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署真实姓名。

双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

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短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

XX年1月左右,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起诉,A项目部因为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预计可以获得的工程款无法及时获得。

3月冯某与R出租站协商分期归还变卖钢管的材料款,并首期支付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起诉。

7月,法院因发现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嫌疑,驳回起诉,并让R出租站负责人报案。

XX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后又擅自出卖租赁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

尽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行为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所在的A项目部不愿意加盖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签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实际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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