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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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丙方予以说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客户)名称: 资金账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E – mai l:联系电话:
乙方:XX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XX市海XXX
网址:XX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 XXX
网上银行:Z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就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三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市场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交易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
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与乙方交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定的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
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乙方提供的交易、
清算、交割等服务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乙方具有开展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国家关于交易场所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第
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及其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是根据其法人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结算、存管职责。
(二)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交易
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
第二章客户交易账户、客户银行资金账户、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客户“交易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同名客户银行资金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在乙方的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因乙方对甲方交易账户中交易结算资金未计付或少付的利息,乙方应及时补足,
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丙方原因造成上述情形的除外。
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
第五条客户的银行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
款账户。甲方要向交易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资
金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乙方的交易账户;甲方从交易账户取出交易结算
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资金账户,甲方不能通过其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账户直接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六条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广碳所结算账户)是乙方在丙方指定网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并由丙方对此账户计付利息。
第七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证件等资料,并按乙方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则的要求签署其他协议。
第八条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时,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提供相应开户材料。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丙方设置的银行卡密码(对于单位客户,丙方需校验甲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同时在乙、丙双方系统中登记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核对一致后,并由丙方负责将签约指令发送乙方系统,由乙方系统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正确后,方可建立甲方交易账户与客户银行资金账户之间的存管转账对应关系。
第三章交易
第九条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完成交易。
第十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诚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标的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接受甲方的成交及交易账户和碳排放权账户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账单(有些需按照相关规定收费);担任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甲方修改交易账户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二条甲方可在交易完成后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交易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三条甲方选择在乙方进行交易时,其交易账户内的资产即同时存管在乙方,甲方的所有交易均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四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交易帐号,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乙方的具体规定执行,同时通知丙方。
第十五条当甲方交易账户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六条甲方成功签约后,可通过丙方柜台(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银行资金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和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在乙方服务渠道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无需校验甲方在丙方设定的密码或预留印鉴。甲方在乙方渠道发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交易,乙方交易系统确认甲方账户名、登陆密码、出入金密码、CA 证书(如有)一致后,将该业务请求发送给丙方,丙方应严格执行乙方送达的业务请求内容。甲方在此确认,凡乙方按交易系统确认甲方账户名、登陆密码、出入金密码、CA 证书(如有)一致后,向丙方系统发出的甲方业务请求,均视为乙方已获得甲方的有效授权,并保证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发起的业务请求信息真实有效。丙方收到后应按照该请求划款,无需校验甲方在丙方设定的密码。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发出指令由其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账户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资金账户,再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十八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转入,只能在丙方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先将资金划转或存入甲方开立在丙方的银行资金账户,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发出指令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同名交易账户以便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的权利。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乙、丙双方提供转账服务的时间应遵循乙方交易日的营业时间。乙、丙双方如优化服务,延长转账服务时间的,以双方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甲方提取其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资金账户,再从银行资金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一条甲方通过丙方进行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符合丙方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