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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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的行政法学

转型中的行政法学

能上也可以称为法学方法……”34相应地,行政法学界也将方法问题区分为行政法学方法和行政法制方法。

35不同的方法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但是同时每种方法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而行政法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寻求从多个角度看待行政法律现象。

就行政法学方法而言,与以前相比,九十年代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方法的多元化,逐步发展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是法律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基本要素包括两个:一个是法律是人类的创造,它是人类通过某种程序安排的结果,而不是上帝意志或自然秩序的安排。

二是通过运用18世纪和19世纪所谓的“自然的”或“物理的”科学方法论,法律是能够被研究,被恰当理解的;这种方式被称为实证主义方法;为了追求客观性,它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要素。

36实证主义法学方法的兴起,与十八、十九世纪自然科学的兴起密切相关,它试图通过运用价值无涉的科学方法,实现法学的科学化。

与实证主义方法相对应的是规范主义方法。

就行政法学来说,实证主义研究主要是“行政法是什么”或“如何存在”的问题,描述真实世界的行政法是怎样存在的,解释如此存在的原因,预测某项立法安排能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分析其实施的后果等问题。

其主要任务是描述、解释、预测、分析。

规范主义研究是关于行政法“应当是什么”或“如何改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领域的研究:一是纯粹的价值判断领域,探讨行政法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旨在提出和阐述一套令人信服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二是具体的制度安排领域,即为了实现相关的价值目标,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或者提出什么样的立法建议,找出既有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37 早期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主流研究方法是注释法学,将行政法学研究建立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形式主义或分析实证主义的思路,视行政法为一个孤立的“自治领域”,将学术研究的任务确定为分析行政法条文的逻辑、结构和语义,必要时由此归纳行政法自身的术语、概念和原理,排斥对行政法现象做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文化等非法律因素的考察。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

在实践应用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公共服 务和法治建设等领域。例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执 法等方面,行政法学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重点
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当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行政程序法制化程度不高、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加强行政法律制
中国行政法学在未来发展中有着广阔的空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学的需求将不断增长。未来, 行政法学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方案。同时,行政法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学科的交流与互动,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为构建完善的法 律体系做出贡献。
三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经历了许多标志性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 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外,中国行政法 学界还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里程碑人物,如应松年、马怀德等,他们 的学术研究成果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内容二
稳健发展的中国行政法学:行政 法学研究综述
本次演示旨在回顾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 析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和不足,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我们希望通过梳理 和评价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 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深究行政法学的历史及现状

深究行政法学的历史及现状

深究行政法学的历史及现状目前,从我国部门行政法来看,某些行政领域甚至连一部基本的部门行政法律都没有出台。

其原因与我国的部门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关。

部门行政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各学者对其看法也有不同,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各论、分论谓之部门行政法。

”①还有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一定行政部门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规范的总称”。

②我们认为,部门行政法学是以部门行政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部门行政法学的诞生是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的,现代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

因此,现代行政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国外的行政法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部门行政法还是个年轻的学科。

值得注意的是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我国的部门行政法没有形成真正的学科体系。

部门行政法研究远远落后于现实社会生活反过来又制约了部门法的进一步发展。

从学界研究来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重建阶段、部门行政法学产生的“孕育”阶段(1978-1982年)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至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而确定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不与现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者均有效。

部分解决了行政领域无法可以的局面,使得行政制度重建工作迈出了一大步。

这一时期又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活动、财政税收、文教卫生、人事管理等诸多领域,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中主要有《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商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学位条例》、《律师暂行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等。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

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

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

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

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

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

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

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行政改革对行政法学的影响中国视野下的行政法学变迁之途

行政改革对行政法学的影响中国视野下的行政法学变迁之途

行政改革对行政法学的影响中国视野下的行政法学变迁之途在行政法学中,行政法被定义为调整行政与法的关系的法规范。

行政法学与行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八十年代始作为取代传统行政模式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在西方国家产生并扩散到全球各地,而随着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理念的推行,以及当前中国政府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以往以规制行政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模式,逐渐被以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的行政模式所取代,私经济行政,合同外包等形式的行政行为模式已屡见不鲜。

传统的以权利行政为中心,以单方性、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法已无法适应现代公共管理的现实需要。

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兴起必然伴随着行政权的膨胀以及管辖范围的扩张,由此也促使着行政法理论的变革。

极富服务精神的新公共管理行政模式开始在现代政府职能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能够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为人们的发展提供条件和可能,而且在调控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亦有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扮演。

一、行政之变革在沃尔夫·巴霍夫的《行政法》中,对行政作出了如下解释: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按照特定条件或者出于特定目的,部分计划地、自主地、创造性地执行共同体事务的活动,以及作为共同体管理人员予以任命的成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模式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模式中,其次,各国交流的日益广泛,促使一国的传统治理模式也随着经济国际化、市场国际化,不断模仿与改进着。

行政之变革表现与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一)行政任务的多样化行政法的传统内容,即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律或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禁止等规制性行政作用强制行政相对人作出或禁止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活动的目的。

前工业革命时代,还未形成大机器生产模式,粗放的产业分工,自给自足的生活形态,使得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矛盾冲突较少,国家内部生活环境平稳,公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弱,生活自治性强。

此时期的政府职能主要着眼于社会规制。

中国行政法学二十年研究报告

中国行政法学二十年研究报告

中国行政法学二十年研究报告篇一:行政法本土生成一、问题及其研究方法我国改革开放、重建法制以来,法学学说与法治进程相伴相生。

早期以法治理念的传播为主,呼唤制定法律;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处于后发位置,因此着眼于立法进行的研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学说的述评也是重要内容。

随着立法的发展,逐渐增加了对成文法的注释。

在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回顾时,何海波教授曾借助朱苏力教授的研究框架对中国行政法学的“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研究状况做过实然的述评,对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二十年的“立法法学”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对“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社科法学”则饱含期许;但是,基本上无视了成文法国家通常都极其发达的“诠释法学”。

对此,他坦率地说:“‘诠释法学’从未主导过中国行政法学,因此本研究没有覆盖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也不涉及通常所说的‘诠释法学’。

”[1]从应然角度来说,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可存在多个研究进路或分支学科,例如“行政法政策学”、“行政法社会学”、“行政法史学”、“比较行政法学”和“行政法释义学”。

[2]其中,行政法释义学,是对现行行政法规范的客观内容进行概念性、系统性的考察和说明。

李洪雷教授直截了当地提出,狭义的行政法学就是行政法释义学。

[3]其实,自行政诉讼借1982年《民事诉讼法》起步始,我国行政法治的新进程已历时三十余年。

[4]行政诉讼的运作产生了解释的需求,催生了法释义学的萌芽、促成了它的发展。

以改革开放后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于1983年出版为起点,行政法学的新发展也已走过三十年,其中不乏法释义学方面的研究努力与积累。

“行政行为形式论是行政法释义学中历史最悠久的部分,是行政行为体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构成了行政法释义学思考的典范”。

[5]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正是以此概念为核心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学体系,从而使行政法学脱离国家学、行政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使行政法学成为规范的法学。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取得成绩最显著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科之一。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长足发展,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完成从传统法制迈向现代化法制,进而迈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历史转换。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阶段三中全会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注: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人们习惯于四分法: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年5月至1978年12月为行政法学受到挫折、破坏和停滞时期;1978年12月至1989年4月为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1989年4月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繁荣和完善时期。

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1978年至1982年为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和教育恢复期粉碎“四人帮”以后,行政法学研究依然受冷落,处于停滞、徘徊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和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

1979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召开全国法学规划会议,标志着行政法学研究开始复苏。

部分法学刊物、法学学会、法学院系也得到恢复。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订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使建国以来的法律、法令(除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恢复了效力。

此后,我国在人事和组织行政、公安行政、工业行政、民政行政、税务行政等领域,都制定颁布了大量行政法律规范。

1981年以来,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等部分政法院系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也组织编写了教材。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

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一、引言“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

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

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

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

[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

《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

”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

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

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

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大致有:行政合法性危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

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引言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恢复,对中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中国研究人员的共同探索和交流的推进浪潮中,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行政法学在中国改革开放环境的前提下,开始逐渐成长起来,中国行政发的研究和完善开始向着纵深方向发展,在上世纪末各项行政法学研究教科书以及课题研究论文层出不穷,并加强了与国际法制强国的对话交流,相信中国在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下定会建立成为一个社会注意法制社会、法制治国的文明强国。

这便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与研究,创新思想,博采众长,我们仍要正视中国行政法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法律制度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在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结构中仍有不少的弊端,我国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与行政体制制约相冲突的问题,制度虽有但是得不到具体实施,诸此问题得不到解决便会阻碍行政法的进一步良好发展。

中国行政法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有力保障之一,必须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律规范范畴,让改革做到有法可依,不断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改善行政施法程序,建立一套更完善可行的行政法制、施法、法治制度。

一、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1、发展背景建国初期,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摸索中前进,中国的体制改革也在前进中伴随着后退缓缓前行,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到八十年代的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在发展中国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展现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际、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加明显,这就要求对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配,这就引出了对行政机关和地方法人组织的进一步研究,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以及企业经营权予以合理的保护,需要一套成熟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职权范围。

中国在研究中总结建国以来出现的政治以及经济体制上问题,其中《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刻反省,最终做出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结论,规范了以法制来治国的统领思想,否定了以党的最高指示的非法律手段的行政命令方式。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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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比较特殊的附属学科,不仅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科学齐全的理论体系,其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意识、实践和理论等共五个方面。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文精神的影响和支配,能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规律进行相关的分析。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起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不同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

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

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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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

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

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行政法学产生的一般规律,揭示了行政法学在中国产生的特殊历程,对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法学之成就及其问题作了总体上的分析和宏观评价。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产生应以行政诉讼为事实标志,以宪政为政治基础,行政法学的产生是随着行政法的产生、学科的分离、它国文化的借鉴而逐渐发展的过程。

在30、40年代的旧中国,行政法学已经产生,故新中国的行政法学是一个再生过程。

新行政法学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完成于90年代,是随着对宪政的重视和对旧体制的改革、与行政法制建设的相互促进、借鉴外国文化、在学科林立的夹缝中经历了曲折过程后产生起来的。

行政法学的产生在理论上填补了我国法学体系中的空白,概括出了基本范畴和原理,探索了中国式行政法学,在专题研究上逐步走向深入;在实践中,为依法行政观念的确立和人才的培养作出了贡献,并成功地推动了我国的行政立法。

然而,新行政法学的成熟,还必须解决宪政与行政、公法与私法、现象与精神、“战争”与“和平”等重大理论问题。

主题词:行政法学产生引言《法学评论》的专栏“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是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选题。

本人受此启发而反思“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法学”。

然下笔之时,又深感困难。

一是因为,本人因学识所限而对行政法学的总体评估难以把握准确。

二是因为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历程已经作过系统、全面的回顾和描述,①并对我国的行政法学进行了评判和展望。

②考虑再三,本文不拟对我国的行政法学再作具体的描述,而试图对行政法学在我国产生的规律性,以及对我国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之成就和问题作一探讨,供同仁批评指正。

一、行政法学产生的一般规律㈠行政法产生的事实标志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可以追溯到国家产生之初。

只要我们查阅历史,就可以发现这方面的为数不少的法律规范。

③然而,“行政法的存在必须具备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取决于国家的形式、法和法官的威信及时代精神。

”④我们认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应的法律设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护为客观标志的。

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研究论文摘要: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对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可能引起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革命性变革。

现代行政是一种“民主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科学行政”,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的基本内涵。

它决定了今后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也决定了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会转型现代行政行政法新视野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科在新世纪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和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学学科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对行政法学基本概念(“支撑性概念”)的重新定义。

现代行政是一种“民主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科学行政”。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的基本内涵。

它决定了今后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也决定了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在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或迟或早、或快或慢都将发生变化。

政治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是政府行为方向和基本任务(职能)的三大方面。

由于中国已经走入市场经济,社会转型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这必将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变。

“市场、政府和社会”是构建当代行政法学体系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如何把依照计划经济模式建构起来的行政法,转换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行政法,是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法所面临的课题和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方式的转变,表层反映着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根本体系的变化,深层则引申出民众与政权、社会与国家、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变革。

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社会)政府的职能重心在于政治统治,至现代工业社会转向社会管理职能(包括经济管理职能),至后工业社会又转移到社会服务职能。

在此过程中,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从一个职能转向另一个职能。

现在社会服务职能基本上成了政府行政行为的重心。

原有的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并未消失,只是在内容方式和方法上发生了变化。

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

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

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本文认为,九十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是:行政法学体系将以迫求公平与效率兼顾为目的得以更新;以明确行政主体权限与资格为中心的组织法理论将进一步完善;行政违法的认定和行政责任的形式也将标准化、具体化;行政立法体制及授权立法研究将朝着合理务实向发展,其中立法听证制、成本收益分析都将成为热点问题;行政执法理论经将随着处罚、强制、许可等立法实践的发展而丰富;行政司法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研究、行政仲裁及裁决制度研究也会有新突破;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实务研究将不断深入,行政合同及行政监督理论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研究将围绕着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费用、程序等问题再度升温。

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展,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的成果尤为引人注目。

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每年以千件以上的数量递增,很多带有全局性的,对国计民生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法律法规,有些已经颁布,有些正在加速制定。

依法行使职权正日益成为行政管理实践遵循的基本方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项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研究空前繁荣。

行政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专著已超过百部,论文数量更可观。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正处于黄金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峰。

回顾行政法学的十年发展,我们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即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始终是行政法学发展的源动力。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肇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它的迅速发展与繁荣,与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同步。

行政实践为行政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丰腴土壤。

几年来,广大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紧密结合实践,辛勤劳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实践提出的新课题,正召唤着有志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行政法制建设事业的行政法学者加倍努力,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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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的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
研究透视
世纪初年,负笈燕园,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而尤重后者。

按姜明安教授语,九十年代以来乃是行政法学“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

1余生也晚,无缘亲历其时之风云际会,然心向往之。

或曰,“什么是你的贡献?”2.窃以为一己之贡献实难离巨人之肩膀,而欲有所贡献者尤需知巨人肩膀之海拔,否则坐井观天尚洋洋自得,徒贻笑大方。

后进不敢妄称有所贡献,仅试图挖掘已有思想之深度,以为自省。

如此工程,尤费心思时日,尝自思力有不逮,幸有师长以为后盾,遂勉力为之。

虽然,此处见解,乃个人陋见,非为流派张目,故而疏漏不当之责,亦由著者一力承担,并恳请大家指正,不胜感激。

引言
经历了三十年的“史前阶段”,3至1978年,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恢复与发展,中国行政法学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尔后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反思与积淀,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市场化、民主法治化和国际化趋势向纵深发展,4行政法学研究也摆脱了童年的微弱,步入发育迅速的少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

到世纪之末,仅行政法学教科书就有三百余种,年均发表论文几近改革开放至八十年代末论文总和,5且每一主要领域几乎都有不止一本专著问世。

与以往相比,
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角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区际交流和国际交流增加,有关行政法学研究的网站、刊物以及研究中心等也纷纷创立。

而且还形成了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为主导的学术共同体。

行政法从昔日的默默无人闻,到今日的广为天下知,成为受到公共话语持续关注的主题,行政法学研究起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而中国近来行政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亦功不可没。

可以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是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黄金时期,在社会转型最终完成并趋于稳定之前,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仍将呈现上升态势,而且还将被中国宪法学盛世的到来而裹挟向前。

以宪法和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显学。

6 毕业论文
对行政法学研究的系统回顾,始于九十年代初期,其时学术界总结自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九十年代凡四十余年的研究成果,为二十世纪最后十年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智识累积。

7尔后,适逢中国行政法制发展最为迅速,对智识支持要求也最为急迫的时刻,行政法学界被推向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前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

其间,学术界形成一惯例,每年对前一年行政法学研究总体状况进行总结评述,从而便于了解学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提供进一步研究的平台。

8此外,由于时处历史转折关头,学界还回顾行政法学研究所走过的历程,总结当前学术研究所达到的高度,展望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可谓上承历史,下启新世纪。

尤其重要的是,许多学者还痛陈危机,针砭时弊,指摘薄弱,忧虑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健康。

躬耕于中国行政法制试验田的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学研究的状况感同身受,其立意之高远,思想之深邃,非本文所能比拟。

不过,人们对成绩往往是有目共睹,而对病态却往往又熟视无睹。

与研究的繁荣兴盛相比,行政法学的自识与反思尚显不足。

谨在此枚举三四,并请指正。

第一,泡沫现象严重。

尽管文章、专著数量益增,但重量轻质,总体呈现粗放型增长,喜填补空白,轻精耕细作,好前沿、热点,轻深度挖掘。

第二,学术规范不够完善。

良好的学术规范有助于知识的传递和积累,其核心是将研究建立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不做低水平重复劳动,表现形式是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及较为健全的引文注释工作。

第三,照搬国外制度与观念。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行政法尤甚。

因而,行政法学研究亦当立足本土资源,融汇文化底蕴,解决实际问题。

勿庸置疑,作为行政法治后发国家,引进较成熟的理论和制度无可厚非,但关键还在消化、吸收。

纵观现有行政法规范理论之研究,除了对本土既有之制度,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等制度性临摹之外,大部内容为舶来品,甚至简单堆砌,而不顾文化背景与体系完备,介绍、引进有余而比较、分析、建构不足,且应谨防“西方法治中心主义”观念。

第四,“对策法学”和纯粹的理性思辩是两个极端。

前者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以推进立法和改革司法作为研究的归宿,而后者则为思辩而思辩,缺乏问题意识。

9
本文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分为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四篇,10其中认识论篇勾勒行政法学研究与中国社会发展、行政法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本体论篇陈述行政法规范研究各个领域所达到的高度;方法论篇探究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

下面分述之。

一、认识论篇
作为认知行政法的一门学科,行政法学研究的轨迹必须深入行政法制度本身进行探求,否则即成无本之木,空中楼阁,而完全形而上意义的“纯粹”行政法学也是不存在的。

行政法本身作为社会现象之一,并非封闭的自治体系,需置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中予以审视。

马丁。

洛克林认为,寻求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表述和阐明公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智识活动。

假定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那么对公法的研究就不能不关注政治领域的最新发展,然而法律家们一直以来都不太关心那些关于政治理论之性质、地位和相关性的讨论。

11无疑,由于和政治领域结合得十分密切,行政法学也就具有非常强烈的地域性和时代性。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建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不能脱离中国的行政法制发展实践;透视九十年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不能脱离该时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主题。

12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行政法学研究也
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学术自主性,能够推动和促进行政法制实践,引领行政法制建设的方向。

现代中国行政法学,是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中觉醒并壮大的,其最为宏大的历史背景是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转型为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最为丰厚的资源。

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末,中国行政法制的主要成就有: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制定新宪法,确定行政法制的宗旨和方向;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建立行政司法制度。

13可以说,1985年之前的行政法学处于草创阶段,仅是刚刚起步,学科的体系、范围等很多问题都不甚了了。

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行政法制建设、行政法与经济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法之地位与作用等问题展开讨论,就行政法本体内容来说,讨论的并不多,而且很多时候没有区分行政法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特别是和行政学的关系。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主要是跟在民主法制建设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后面,亦步亦趋,还没有起到领跑的作用。

正如本文开篇所言,九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中国社会发展的三大趋势更为清楚和明朗:一是市场化,1992年党的十四大上最终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民主化和法治化。

鉴于十年***的教训,民主与法制问题是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历次重要会议都要予以强调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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