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city bridgeCJJ 99---2003J 281---20032 0 0 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0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9—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4.3.15、4.4.3、5.4.4、5.4.10、5.6.11、5.7.2、5.8.1、5.8.6、5.9.1、5.9.6、5.9.12、6.1.3、8.0.4、11.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2月4日3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符号和代号、一般规定、桥梁检测评估、上部结构养护、下部结构养护、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人行通道的养护、隧道养护、附属设施养护、超重车辆过桥措施和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南里,邮政编码:100013) 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杨树丛任明星陈祖勋冯健理任辉罗时柳王德信聂建国熊学玉罗小勇商国平樊健生张列学王岚4目次1 总则 (1)2符号、代号 (2)2.1符号 (2)2.2代号 (2)3一般规定 (4)4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7)4.I一般要求 (7)4.2经常性检查 (8)4.3定期检测 (9)4.4特殊检测 (12)4.5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方法 (14)5上部结构养护 (19)5.1桥面系 (19)5.2伸缩装置 (21)5.3桥梁支座 (23)5.4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 (25)5.5圬工拱桥 (27)5.6钢结构梁 (28)5.7钢.混凝土组合梁 (34)5.8吊桥和吊杆拱桥 (35)5.9斜拉桥 (37)6下部结构养护 (42)6.1墩台 (42)6.2基础 (43)7城市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 (45)58人行通道养护 (46)9隧道养护 (47)10附属设施养护 (50)10.1排水设施 (50)10.2防护设施 (50)10.3挡墙、护坡………………………………………………5l10.4人行天桥的附属物 (51)10.5声屏障、灯光装饰…………………………………………5l10.6调治构造物 (52)10.7桥头搭板 (52)11超重车辆过桥措施…………………………………………s312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54)附录A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 (56)附录B城市桥梁资料卡 (57)附录C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 (60)附录D评分等级、扣分表 (61)附录E城市桥梁监控测试 (75)附录F结构定期检测现场记录表 (77)附录G伸缩装置定位计算 (81)本规范用词说明 (84)条文说明 (85)目次1 总则 (1)2符号、代号 (2)2.1符号 (2)2.2代号 (2)3一般规定 (4)4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7)4.l 一般要求 (7)4.2经常性检查 (8)4.3定期检测 (9)4.4特殊检测 (12)4.5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方法 (14)5上部结构养护 (19)5.l 桥面系 (19)5.2伸缩装置 (21)5.3桥梁支座 (23)5.4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 (25)5.5圬工拱桥 (27)5.6钢结构梁 (28)5.7钢-混凝土组合梁 (34)5.8吊桥和吊杆拱桥 (35)5.9斜拉桥 (37)6下部结构养护 (42)6.1墩台 (42)6.2基础 (43)7城市桥梁抗震设施的养护 (45)8人行通道养护 (46)9隧道养护 (47)10附属设施养护 (50)10.1排水设施 (50)10.2防护设施 (50)10.3挡墙、护坡 (51)10.4人行天桥的附属物 (51)10.5声屏障、灯光装饰 (51)10.6调治构造物 (52)10.7桥头搭板 (52)11超重车辆过桥措施 (53)12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54)附录A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 (56)附录B城市桥梁资料卡 (57)附录c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 (60)附录D评分等级、扣分表 (61)附录E城市桥梁监控测试 (75)附录F结构定期检测现场记录表 (77)附录G伸缩装置定位计算 (81)本规范用词说明 (84)条文说明 (85)62符号、代号2.1 符号2·1·1 L——相邻墩台间跨径长度。
CJJ 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规范(CJJ 28-2004)目录前言21 总则42 工程测量42.1 一般规定42.2 定线测量42.3 水准测量42.4 竣工测量52.5 测量允许偏差53 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63.1 开挖工程63.2 土建结构工程73.3回填工程123.4地下穿越工程134焊接及检验134.1 一般规定134.2 焊接准备144.3 焊接184.4焊接质量检验195管道安装及检验205.1 一般规定215.2 管道加工和现场预制管件制作215.3 管道支、吊架安装245.4 管沟和地上敷设管道安装255.5 直埋保温管道安装265.6 法兰和阀门安装275.7补偿器安装286 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296.1 一般规定296.2 站内管道安装296.3 站内设备安装306.4通用组装件安装337 防腐和保温工程347.1 防腐工程347.2 保温工程357.3保护层378试验、清洗、试运行388.1 试验388.2 清洗398.3试运行409 工程验收419.1 一般规定419.2 竣工验收419.3 工程质量验收方法42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8—2004,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3.1.9、 3.1.13、 3.4.3、 4.4.4 (4)、 6.4.5 (5)、 8.1.8、 8。
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OJ28—89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12月2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异形柱结构设计规范
异形柱结构设计规范【篇一:异形柱结构设计规范】6. 问:规程限制异形柱截面各肢长不小于500mm的原因何在?答:规程此条隐含着可以采用不等肢的异形柱截面,即l、t、+形截面的两个正交方向的肢长或肢厚可以不相等。
规定此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双向正截面承截力要求。
因住宅等民用建筑层高不大于3m,要满足柱肢长度与柱肢厚度之比不大于4及柱净高与柱截面肢长之比不小于3这两条要求,截面最大肢长不会大于800mm。
如果,截面一个肢长为800mm,若另一肢肢长小于500mm,则柱的双偏压计算表明,该柱的两轴抵抗弯矩图是一个很扁的椭圆,即两轴的抵抗弯矩值相差很多,比“一”形柱好不了多少;2 各荷载角方向延性相差很多,为了保证其有一定的延性,即最小延性的荷载角时的延性达到抗震的要求,箍筋间距要加的很密,不是规程按轴压比确定箍筋间距的表中数值所能包含的。
随着两肢肢长比的变化,箍筋间距变化很大,不易用较简单的方法表达;3 柱截面双向受剪性能较差,此已在上面的条目中提到了,这里不赘述;4 因一般异形柱肢较薄(200mm或250mm),再加上肢较短(小于500mm),此柱上节点核心区过小,节点的受剪承载力可能不足。
5 伸入柱内的梁纵筋不够的25d或者30d要求。
7. 问:为什么规程中异形柱只限于肢长与肢厚比h/b≤4的构件?答:经大量理论和试验研究,截面高宽比h/b≤4杆件为柱的特性,即杆件弯时其截面上应变分布符合平截面假定。
当h/b 4时,由于民用住宅层高决定了柱高不是很长且其截面上剪应力分布不均匀的影响,平截面假定不再成立。
因此,它已不属于柱的范围,其承截力特性还有待仔细的理论和试验研究。
目前,还不具备总结出计算公式和构造要求并列入规程用以指导设计的条件。
8. 问:如遇到肢长与肢厚比h/b大于4且小于5的l、t、+形截面竖向构件怎样设计较妥?答:对于这种界于异形柱与短肢墙的构件,可采用异形柱规程和jgj-3中关于两者的正截面、斜截面、梁柱节点规定中较严的条款进行设计。
GB_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方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30•【文号】建标函[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序│ 项目名称│制订│主要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起止│进度要求┃┃号││修订││││年限│┃┠─┴───────┴──┴─────────────────────────┴────┴─────────────────┴────┴─────────┨┃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住宅建筑规范(│制订│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建设部│主编单位:│2004.12│2005.02 征求意见稿┃┃│暂定名)││用、维护管理。
(发布版)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发布版)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 141 - 2010 P 备案号J998-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Construction Project2010—03—31发布 2010—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CJJ/T 14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0年9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41—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编辑讨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条(款)等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中文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外文名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状态现行目录1 发布背景2 修订公告3 修订版本发布背景编辑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2]修订公告编辑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working at heigh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JGJ 80-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0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7月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临边与洞口作业;5.攀登与悬空作业;6.操作平台;7.交叉作业;8.建筑施工安全网。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2.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3.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4.将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章节分开为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两个章节,分别对其提出了要求;5.对移动操作平台、落地式操作平台与悬挑式操作平台分别作出了规定;6.增加了建筑施工安全网章节,并对安全网设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GB50057-2010防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建住房[2008]84号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2001-02-13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游乐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85号《游乐园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登记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目录一、总则 (11)二、标准 (13)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4)1.1一级资质标准 (14)1.2二级资质标准 (15)1.3三级资质标准 (15)1.4承包工程范围 (16)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7)2.1一级资质标准 (18)2.2二级资质标准 (19)2.3三级资质标准 (20)2.4承包工程范围 (20)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2)3.1一级资质标准 (22)3.2二级资质标准 (22)3.3三级资质标准 (23)3.4承包工程范围 (24)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4.1一级资质标准 (25)4.2二级资质标准 (26)4.3三级资质标准 (27)4.4承包工程范围 (2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9)一级资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二级资质标准 (30)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6.1一级资质标准 (32)6.2二级资质标准 (32)6.3三级资质标准 (33)6.4承包工程范围 (34)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5)7.1一级资质标准 (35)7.2二级资质标准 (35)7.3三级资质标准 (36)7.4承包工程范围 (36)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8)8.1一级资质标准 (38)8.2二级资质标准 (39)8.3三级资质标准 (39)8.4承包工程范围 (40)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2)9.1.1企业资产 (42)9.2二级资质标准 (42)9.3三级资质标准 (43)9.4承包工程范围 (43)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10.1一级资质标准 (46)10.2二级资质标准 (47)10.3三级资质标准 (48)10.4工程承包范围 (48)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0)11.1一级资质标准 (50)11.3三级资质标准 (51)11.4承包工程范围 (52)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12.1一级资质标准 (53)12.2二级资质标准 (53)12.3三级资质标准 (54)12.4承包工程范围 (54)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13.1一级资质标准 (56)13.2二级资质标准 (56)13.3三级资质标准 (57)13.4承包工程范围 (57)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8)一级资质标准 (58)14.2二级资质标准 (59)14.3三级资质标准 (59)14.4承包工程范围 (59)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1)15.1资质标准 (61)15.2承包工程范围 (61)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16.1一级资质标准 (62)16.2二级资质标准 (62)16.3承包工程范围 (63)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4)17.1一级资质标准 (64)17.2二级资质标准 (64)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7)18.1一级资质标准 (67)18.2二级资质标准 (67)18.3承包工程范围 (68)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19.1一级资质标准 (68)19.2二级资质标准 (69)19.3三级资质标准 (69)19.4承包工程范围 (70)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20.1一级资质标准 (70)20.2二级资质标准 (71)20.3三级资质标准 (72)20.4承包工程范围 (72)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3)21.1一级资质标准 (73)21.2二级资质标准 (74)21.3三级资质标准 (74)21.4承包工程范围 (75)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7)22.1资质标准 (77)22.2承包工程范围 (77)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23.1一级资质标准 (78)23.2二级资质标准 (78)23.3承包工程范围 (79)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0)24.2二级资质标准 (80)24.3三级资质标准 (81)24.4承包工程范围 (81)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2)25.1一级资质标准 (82)25.2二级资质标准 (82)25.3承包工程范围 (83)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26.1一级资质标准 (83)26.2二级资质标准 (84)26.3三级资质标准 (84)26.4承包工程范围 (85)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5)27.1一级资质标准 (85)27.2二级资质标准 (86)27.3三级资质标准 (87)27.4承包工程范围 (87)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28.1一级资质标准 (88)28.2二级资质标准 (89)28.3三级资质标准 (89)28.4承包工程范围 (90)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0)29.1一级资质标准 (90)29.2二级资质标准 (91)29.3三级资质标准 (92)29.4承包工程范围 (92)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4)30.2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95)30.3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95)30.4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97)30.5承包工程范围 (97)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9)31.1一级资质标准 (99)31.2二级资质标准 (99)31.3三级资质标准 (100)31.4承包工程范围 (100)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1)32.1一级资质标准 (101)32.2二级资质标准 (101)32.3承包工程范围 (102)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3)33.1一级资质标准 (103)33.2二级资质标准 (103)33.3三级资质标准 (104)33.4承包工程范围 (104)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5)34.1一级资质标准 (105)34.2二级资质标准 (105)34.3承包工程范围 (106)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7)35.1一级资质标准 (107)35.2二级资质标准 (107)35.3承包工程范围 (108)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9)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37.1一级资质标准 (112)37.2二级资质标准 (113)37.3三级资质标准 (113)37.4承包工程范围 (114)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5)38.1一级资质标准 (115)38.2二级资质标准 (115)38.3三级资质标准 (116)38.4承包工程范围 (117)3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8)39.1一级资质标准 (118)39.2二级资质标准 (118)39.3三级资质标准 (119)39.4承包工程范围 (119)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1)40.1一级资质标准 (121)40.2二级资质标准 (121)40.3承包工程范围 (122)41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41.1一级资质标准 (123)41.2二级资质标准 (123)41.3三级资质标准 (124)41.4承包工程范围 (125)4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6)42.4承包工程范围 (128)43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9)43.1一级资质标准 (129)43.2二级资质标准 (129)43.3三级资质标准 (130)43.4承包工程范围 (131)4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1)44.1一级资质标准 (131)44.2二级资质标准 (132)44.3三级资质标准 (132)45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3)45.1一级资质标准 (133)45.2二级资质标准 (134)45.3承包工程范围 (134)4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4)46.1一级资质标准 (134)46.2二级资质标准 (135)46.3承包工程范围 (136)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47.1一级资质标准 (137)47.2二级资质标准 (137)47.3三级资质标准 (138)47.4承包工程范围 (138)4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0)48.1资质标准 (140)(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140)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六)土石方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殊工 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6年2月
.
前言
本规范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 [ 2002 ] 84号文为依据制定的。
本规范共有八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 基本规定、三通一平、机械设备、土石方爆 破、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挖填方工程等。
.
第一章 总 则
(三)施工区域外的施工用电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 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架空线距地面最小净距离不 低于4米。
(四)严禁超负荷和线路额定负荷用电。 (五) 埋设地下暗线时,暗线应覆盖有效保护层,地面
应有暗线标识。 (六) 所有施工机具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
“一机一闸”制。
.
二、通 水
(五)施工区域不得有超过施工场地面积15%或1000平 方米的积水坑。当积水坑深度有可能超过400毫米时,必 须作有效的安全防护栏,以避免发生人畜落水事故。
.
三、通 路
(一)施工场地修整的道路应保证载重量不低于20吨施 工用车的正常行驶。
(二)道路宽度应根据车流量进行设计且不宜少于双车 道,坡度不得大(陡)于1:3.5。
.
目 的:
为了在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 作业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 明确,技术可靠和经济合理,坚 持“以人为本”,预防事故发生, 制定本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6.2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99-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 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