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手册(PDF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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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 基本概念

危险和安全##:P2-4

危险: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风险: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结合。它有两个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是指发生概率的大小,严重性是指发生的后果。

安全: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安全

危险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由小到大

人们可承受水平

}+{安全

危险}+{

安全}}

风险}={

{风险

}={危险

10

轻伤

1死亡、重伤

事故

死亡和失时工伤事故

事故与事故隐患

>1000300

无伤害、无损失事故

30财产损失事故隐患

险肇事故

危险源

…………

2.事故致因理论#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1919年,英国格林伍德和伍兹发现某些人员(有精神和心理缺陷)容易发生事故

1939年,法默和查姆勃提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事故频发倾向(Accident Proneness)是指个别人

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

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

2)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

该理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事故发生可能在某一瞬间,却是一系列互为因果的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基本原因

遗传环境人

•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基本原因

3)能量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能量转移论)

1961年吉布森(Gibson)、1966年哈登(Haddon)等人

提出了解释事故发生物理本质的能量意外释放论。

调查伤亡事故原因发现,大多数伤亡事故都是因各种形式能量的存在。能量的不正常释放。

造成两类伤害:

第一类:施加了超过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阖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由于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

哈登认为:

伤害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长短、频率、力的集中程度。

3)能量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能量意外释放论示意图

能量屏蔽失效能量释放伤害/损坏人失误物故障

环境因素

4)系统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所谓系统安全,是在系统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辨识系统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风险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系统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系统安全认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事故就是消除、控制系统中的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

第一类危险源

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

第二类危险源

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3. 3.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P34P34--35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1、消除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1、隔离:远离、封闭、缓冲3、隔离

4、故障—安全设计

5、减少故障和失误2、个体防护3、薄弱环节

4、避难与援救

1)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危害因素及措施、事故案例;

•车间级:车间安全状况、规章制度、危害因素及措施、事故案例;•班组级:操作规程、设备、装置、劳防用品使用方法、案例

4. 4. 培训和教育培训和教育

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农民工再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不能少于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应经过实际操作考核

•《特种作业证》每2年进行1次复审

•连续从事本岗位10年以上,每4年进行1次复审

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分类:

•电工作业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采掘(剥)作业

采掘(剥)作业;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5.5.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P42

1)定义及适用范围

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适用范围:我国镜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在我国镜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2)法律依据*

•《劳动法》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16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3号令,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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