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手册(PDF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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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 基本概念
危险和安全##:P2-4
危险: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风险: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结合。它有两个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是指发生概率的大小,严重性是指发生的后果。
安全: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安全
危险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由小到大
人们可承受水平
}+{安全
危险}+{
安全}}
风险}={
{风险
}={危险
10
轻伤
1死亡、重伤
事故
死亡和失时工伤事故
事故与事故隐患
>1000300
无伤害、无损失事故
30财产损失事故隐患
险肇事故
危险源
…………
2.事故致因理论#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1919年,英国格林伍德和伍兹发现某些人员(有精神和心理缺陷)容易发生事故
1939年,法默和查姆勃提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事故频发倾向(Accident Proneness)是指个别人
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
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
2)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
该理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事故发生可能在某一瞬间,却是一系列互为因果的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基本原因
遗传环境人
的
缺
点
不
安
全
行
为
事
故
伤
亡
不
安
全
状
态
•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基本原因
3)能量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能量转移论)
1961年吉布森(Gibson)、1966年哈登(Haddon)等人
提出了解释事故发生物理本质的能量意外释放论。
调查伤亡事故原因发现,大多数伤亡事故都是因各种形式能量的存在。能量的不正常释放。
造成两类伤害:
第一类:施加了超过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阖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由于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
哈登认为:
伤害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长短、频率、力的集中程度。
3)能量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能量意外释放论示意图
能量屏蔽失效能量释放伤害/损坏人失误物故障
环境因素
4)系统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所谓系统安全,是在系统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辨识系统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风险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系统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系统安全认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事故就是消除、控制系统中的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
第一类危险源
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
第二类危险源
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3. 3.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P34P34--35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1、消除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1、隔离:远离、封闭、缓冲3、隔离
4、故障—安全设计
5、减少故障和失误2、个体防护3、薄弱环节
4、避难与援救
1)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危害因素及措施、事故案例;
•车间级:车间安全状况、规章制度、危害因素及措施、事故案例;•班组级:操作规程、设备、装置、劳防用品使用方法、案例
4. 4. 培训和教育培训和教育
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农民工再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不能少于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应经过实际操作考核
•《特种作业证》每2年进行1次复审
•连续从事本岗位10年以上,每4年进行1次复审
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分类:
•电工作业
电工作业;
;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采掘(剥)作业
采掘(剥)作业;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5.5.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P42
1)定义及适用范围
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适用范围:我国镜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在我国镜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2)法律依据*
•《劳动法》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16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3号令,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