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

(一)观念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二)帐务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的帐目不一定真实

现在一个企业有几套报表已是不争的事实,即向银行呈送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其业绩优良、这样可以达到多贷款的目的;向税务部门呈送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的业绩可能就不怎么好、这样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企业自己保留的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其经营的真实情况、供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有的企业可能还有更多的报表。但是,不论企业有多少报表,企业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原始票据只有一份,其原始凭证应是唯一的。在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企业可能做假账时,对此法院要重视。第一,法院在立案受理企业申请破产时要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同时要求债务人管理好企业的账簿、必要时在管理人还没有确定时,法院应查封企业的账簿;第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委托审计时,审计两个事项:一是,企业帐务的真实情况。这主要是审查帐务材料的真实性即原始凭证是否涉嫌造假等、帐务的连续性即企业自设立以来其帐务是否完整是否有断档等情况、帐务的一致性即企业帐、据、银行资金往来等,然后结合会计原理分析,帐务是否存在不真实或虚假的情况;二是,企业的损业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企业的帐务不真实或帐务不完整不能对帐务进行审计,法院对此应以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资料,不能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认为企业帐务齐全能够作出审计结论,应予采纳。第三,将审计结论告知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认为根据现有帐据不能对审计结论推翻的,但认为原始凭证可能是假的,对此告知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中止破产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认为破产企业的帐务有假,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认为通过该企业的帐据分析,该企业帐据应是真实,遂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是,债权人仍认为,反映该企业帐务的原始凭证可能是虚假的,于是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不报案,我院继续审理此案。第四,要求企业对出现的几套报表进行解释。对民营企业的帐务问题,笔者觉得要持这样的态度,一,不能怀疑,要相信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二,要慎重对待,不管有无债权人提出,法院都要求管理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三、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民营企业财务除了涉及假帐问题外,还可能涉及这几个问题,1、股东私分或变相私分企业资产;2、股东抽逃入股资金;3、企业资产体外运行或叫做企业帐外帐等。这些都需要在审计时予以查明,如发现以上问题要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该追回的应依法追回。

(三)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问题

一些流通性公司、服务性公司,企业成立时办公场地是租的,注册资本也不多,这类企业如经营不善,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申请时,已没有财产,甚至破产诉讼费用也没有钱支付,需要股东从自己的收入中来支出。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否受理?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其无法合法退出市场,债务人长期陷入债务里不能自拨;债权人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权利也得不到保护;如果债权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也无法将此案执行结案,对法院也有影响。对此,我们认为,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其理由:一、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申请破产的条件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无财产,且债权人又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执行,因此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二、企业破产申请时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如企业不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应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这就是说,无财产的企业只要其帐务齐全,能提交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应予受理。三、法院受理后,管理人经审查,发现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无财产的企业通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就能合法地退出市场主体地位,其未清偿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但是,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因企业无财产,破产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诉讼费、管理人的报酬等,现在一些无财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公司的股东表示愿意承担这项费用,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债权人对立情绪大,无财产企业所面临的债权往往是因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如因企业出现交通肇事致受害人损伤,车辆投保的保额较小,而损害的程度又很大,或因工伤事故致职工受伤企业又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可能以上访或其他形式反对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职工借款能否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问题

民营企业在职工中借款用于企业发展,这也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对于企业向职工的借款是否视同集资比照劳动债权,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去适用,这也是破产企业、职工与担保债权人的最大分歧。破产企业以及职工认为,企业向职工借款,实质是集资,既然是集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就是说职工集资款与劳动债权是等同的。既然2002年最高法院已将职工集资等同于劳动债权,那么破产法实施后,对于集资款也应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劳动债权一样,首先集资款要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与其他劳动债权一并按第一顺序予以清偿,集资款清偿不足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但是,担保债权人,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即使是集资也只是参照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不是等同劳动债权,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包括集资,因此集资不能按照劳动债权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我们认为,第一,企业向职工借款,与最高法院所规定的集资应是不同的概念,集资是本单位的职工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均等地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而企业向职工借款,可以是全体职工,也可以是部分职工,且所借款的数额不同,因此,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不能称作集资;第二,即使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也视为集资,也不能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适用的劳动债权有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提到集资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作扩大解释将集资适用该条规定。

除了向职工借款外,企业向社会借款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对此,姑且不论其是否合法,通常做法,对此类借款视为一般债权处理。无论是企业向职工借款还是向社会借款,均作一般债权处理,如涉及人数多了,还有一个社会稳定的问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予以考虑。

(二)劳动债权中职工工资等方面确定问题

1、职工身份的难以界定。对于是否为企业职工,一般依照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职工身份,但是,现在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有不少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有一些企业经常使用季节工、计时工,这些人与企业的劳动身份更不好确定,因此企业破产时难以确定他们的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数额。

2、管理者的工资标准难以确定。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破产前确定了较高的工资待遇,但企业停产后,他们是否还享有这个待遇,因此,难以确定他们的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企业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仍在企业领取较高的工资,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中,由于股东有权决定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也能在公司领取较高的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否合法合理?在破产清算中发现尚欠他们的工资该不该发,其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给?

4、企业聘用的已退休人员,破产时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否支付给他们经济补偿金。

对以上四个方面,笔者认为按以下意见处理,一,对于职工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来确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工资表记载的为准;二、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尊重企业的决定按实际发放标准执行,但破产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适当降低;三、股东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已发的工资不再追回,欠发的工资不再补发、欠交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为其交纳、经济补偿金不予给付;四、聘用的退休人员其欠发的工资予以支付,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不再给付。

以上仅是在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时所发现的一些问题,敬请专家及资深法官予以赐教。

加强对民营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规范地审理好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是法院在新形势下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一个新课题,对此,需努力实践、不断探索。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 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

企业破产法练习题2018

企业破产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 2.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5.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 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 6.假设债权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A.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B.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C.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D.甲企业的债务人D,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7.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年利率6.8%,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68948864.html,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 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

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 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依法、稳妥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统一本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做法,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该批准文件也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文件,故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破产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也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将案件受理情况函告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 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不仅涉及私权利益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事由出现时,债务人申请破产不仅是债务人的权利,也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因此,企业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虽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但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受理障碍的,相关法院不能仅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为由而不予受理。受理后,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四、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应收境外债权如何追收? 根据目前企业破产清算实践,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中的境外债权,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区分不同情形拟定追收方案,并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如果该笔境外债权数额较大,且通过司法程序收回债权的可预见性较强,司法程序主张债权成本又低于可收回的债权数额,则可由清算组通过司法程序对外追收债权。 如果该笔境外债权数额不大,或者债权数额虽大但收回有较大难度的,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该笔债权。债权出让所获金额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企业停产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亦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 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对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意义深远。为方便各地人民法院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 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 (一)我国的破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极少,破产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破产案件沈阳爆破器材厂的破产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媒体广泛报道。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破产才正式成为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153件。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因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破产案件8578件。最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破产案件。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兼并、破产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据国家经贸委透露,我国在20XX年因破产需要核销呆坏帐的规模是800亿,比5年前翻了一番。仅从数量上看,我国破产案件的数量并不算多。一些周边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的破产案件数每年也达到上万件。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还债,与我国不同,其他国家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自

2017破产法练习题---答案在后

第二套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 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 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 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 A.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 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 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 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 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 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8.2007 年8 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 年1 月向 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 1 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 备,应由乙公司()。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一、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到期迟迟未还款,那么债权人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时,债权人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 债务人企业资产还有很多,资产很可能大于负债,能申请它破产吗? 当然可以。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债务人的资产小于负债,即“资不抵债”了,才能破产。但实际上,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其破产清算或重整。其是否“资不抵债”,不是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 2. 申请企业破产,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重整,能选择吗? 可以。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也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选择权在于申请人。 3. 法院不收我的破产申请材料,或者迟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该怎么办? 实践中,有些法院存在不接收破产申请材料,或者接收材料但不会提供任何接收材料证明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

况,债权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4. 法院要求缴纳破产受理费,能不交吗? 可以不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债务人负担的,并非由申请人缴纳。 5. 提交破产申请材料后,能撤回吗? 可以。但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决定。 6. 已经在法院申请了执行,还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可以,而且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申请“执行转破产”,即“执转破”。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企业的无担保债权,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就是说,部分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在后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因此,债权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7. 如果“执转破”成功,在执行程序中支付的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可以拿回来吗? 可以。这些费用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作为破产费用支付给申请人。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这就造成了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法院对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处置,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权证不全的财产是否合法尚且不论,购买人在买断破产财产后办理产权过户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各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采取分别评估、共同拍卖、资金分流的方法处置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对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499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是所有权的成立要件 B、是所有权的效力要件 C、是所有权的对抗要件 D、仅对所有权具证明作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某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B、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C、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运费为20万元,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承运人迟延交货,部分货物由于迟延交货导致托运人需向买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部分货物在目的地的市场价格已经大大下跌,托运人的行市损失最少20万元,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20万元 B、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30万元 C、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40万元 D、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50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8题,单选)

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算;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交情况等);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上诉的期限为10 日。 2、通知和公告。应当在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15 日内提交有关材料。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 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还应当于30 日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即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受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4、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2)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 (3)破产企业的全体职工应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的财产。 ( 4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但债权人会议,不得做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3 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中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力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权债权总额的1/ 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019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过关练习试卷C卷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 2019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过关练习试卷C 卷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 、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 、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 、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 、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 、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 、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3、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4、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 B 、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C 、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D 、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5、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 、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 、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 、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成立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这种立法原则为( ) A 、职权主义 B 、和解前置主义 C 、申请主义 D 、和解分离主义 7、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王欣新)

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 王欣新 上传时间:2001-6-13 (原载于《法学家》1993年第3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所涉其他经济诉讼应如何处理,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而后破产程序的进行,必须及时妥善解决。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未有明确规定,立法上有疏漏之处。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理”。又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况时应通知该法院移送。移送的案件按该“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即由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债务人应按通知的数额、时间清偿,有异议者可在7日内请求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又未提出异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应当指出,“意见”的上述规定是不妥的,它不仅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不符,而且侵害了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本文仅就此问题提出商榷意见,以求共同探讨解决。 一、担保物权人提起的民事执行程序不应中止 “意见”第12条1款规定:“已经审结但末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此款在文字表述上有不确之处,依其本意应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申请或移送执行。显然,在尚未开始执行程序时不存在中止问题。最重要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起或继续进行担保物之执行程序不应受到限制。对这一点,企业破产法(试中的规定已有含混之处,“意见”作为司法解释亦未能予以澄清。 为什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疗程序不应受到限制呢?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就债务清偿而言,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致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破产债权人)中的一人完全受偿将使他人少受或不受清偿,债权人间发生利害冲突的情况下,通过统一的共同清偿程序,保证对全体破产债众人的公平清偿。因此为保障公平清偿之目的,必须中止破产债权入通过执行等方式个别受偿。但中止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提起的执行程序,并不能起到维持对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作用。因为依破产法规定,一方面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另一方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对其担保债权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C) ... A.核查债权 B.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D.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C) ...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C.因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D.因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3.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B) A.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C.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务支付纠纷所在地法院

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 A)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 B.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 C.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 D.破产重整计划开始执行时 5.下列主体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B) ..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股东 C.债权人 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是(D)A.债权人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C.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7.下列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表述正确的是(D) A.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有形财产 B.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无形财产 C.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D.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8.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不能产生有效法律后果的行为是( C) ....

公司简介企业宣传怎么写

作为公司对外的第一印象,“公司简介”可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门面,如何在有限的文字内将公司引荐给别人并能吸引住别人的目光可以说是让许多公司老总都费劲心思。以下几点是本人小小的总结,但愿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一个好的公司简介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一、你的公司是做什么的 二、你的公司有什么优势 三、公司获得过哪些成就 四、公司的经营理念 五、有必要的话可以加上企业文化、人文关怀。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公司简介 广州市双马展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专注“商业空间展示”十载。广州双马以集设计,生产与安装的行业新模式出现,同时成立设计公司与展柜制作工厂,精于生产工艺,工于形象设计。2009年在公司成立装修公司,在行业内全面拓展一条龙服务。2011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为品牌公司异地开店提供“远程二对一”立体服务,开创商业空间展示一条龙服务新模式。 历经数载精心经营,广州双马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营、管理经验,遵循“专业、经典、独特”的高标准要求,以卓越的服务深受客户的认可和好评,同时培养出一批行业中的顶尖人才,拥有一支专业的服务团队。广州双马建立了完善的供应链网络,与全国数家有实力的展示家具制作工厂、商业空间装饰公司和设计机构达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了互惠互利的战略联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无缝服务。 目前,大多数品牌公司的展示家具,都是通过设计中间商制作,而不是直接面对工厂。原因是很多工厂只重生产,而不做产品后段支持。结果出现与药品行业一样的行业怪现象。生产的不赚钱,中间商的利润却高的离谱。广州双马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时而生的行业新模式企业。在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下,我们自身存在四大优势: 1、价格优势。我们是集设计,生产与安装于一体的行业新模式,我们直接面对品牌公司服务,减少了中转环节经纪公司的利润,可以给品牌公司带来25%-40%的价格优惠。价格优势非常明显。 2、设计优势。很多中间商的设计往往会只重外观,而忽视产品的结构受力与实用性。造成最后安装时出现不可逆转的错误及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我们设计部门就设在工厂内,精于产品设计要求。因些能非常好地做到形象,结构与成本的完美结合。 3、时间优势。中间商与品牌公司谈成合同后,还要与工厂谈合同。另外,是中间商往往是海量面对客户,所以报价往往也要较慢。所以在我们直接面对品牌公司的模式下,产品的出货往往会早三天以上。 4、安装优势。安装人员由工厂直接派出。由于安装全员必须是从该产品的生产人员中派出,所以能最大限度保证产品的安装质量。 广州双马另外还开展“远程二对一”的立体服务。从前期广州双马业务代表与品牌公司联系、报价、洽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到品牌公司准备到异地开店,广州双马安排设计师到店铺丈量尺寸、现场拍照、绘制效果图和施工图;再到所有图纸确认,工程预算商定,签订制作合同;再到展柜的工厂跟单、现场施工监理,广州双马安排专业的跟单员,全程跟踪质量,督促工期;我们将为品牌公司的商业展示工程进行一年保修及终身维护,承诺发现问题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始解决。展示家具设计、制作、发放、现场安装和施工到售后维护,以及展示用品的供应,广州双马提供专业、细致、快捷的高品质服务,为客户打造更高品位、更具个性、更优质量的商业空间形象,量身定做最为适合的展示家居,并不断优化服务措施,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了申报债权(马洪兴、董烨)

债权人既申报破产债权、又另案起诉其他连带债务人的 几种处理方法 ——对江苏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13条的商榷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马洪兴董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破产,债权人既申报了债权,又另案起诉其他连带责任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并明确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一、中止审理。建行鹤壁营业部向鹤壁市建筑陶瓷厂发放贷款,鹤壁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建筑陶瓷厂未按约偿还借款。后鹤壁建行营业部将债权转让给了信达资产郑州办。2003年4月14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裁定宣告建筑陶瓷厂破产还债。2003年6月12日,信达郑州办向淇滨区法院申报了债权,然后又起诉担保人鹤壁投资公司。河南省高院一审判决:一、鹤壁投资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鹤壁投资公司承担债务后,取得信达资产郑州办事处在建筑陶瓷厂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认的份额。若本案债务履行前建筑陶瓷厂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执行中应扣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郑州办事处)在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参加了破产程序的同时,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但因债务人鹤壁市建筑陶瓷厂破产案件尚未终结,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受偿,以及受偿的数额还无法确定;担保人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也不能确定。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破产案件终结后再进行处理。 二、继续审理并判决,但判决主文明确债务人仅对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余额承担清偿责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时,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申报全部债权后,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债权人又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的,此类诉讼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无需中止审理。但为避免因法院裁判导致同一债务双重受偿和新的纠纷产生的后果,法院的判决主文应附履行条件,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可暂时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向债权人作出相应的清偿,且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为此,在该案中,上海市高级法院在既保证了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及时实现,同时又避免双重受偿等情况的发生,作出了“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应于荣昌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在荣昌纸业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的判决,该判决虽然没有中止审理,但依然强调了两个关键因素: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清偿、清偿额是现有债务金额扣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最终余额。 三、2017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其中第二章(六)13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过程中律师能为债权人做的事情

一、破产过程中律师能做的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整顿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二、债权人律师能做的 第一、代理或协助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律师在办理此项事务时应着重注意,协助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并且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和请求; 3.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4.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5.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协助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要明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而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由法院召集。 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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