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企业之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业务风险。
其中一个重要的业务风险就是破产风险,当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它的破产就会自然而然地到来。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案件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破产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审理周期长、程序繁琐破产案件审理一般需要数月甚至数年,其期间债权人无法获得债权的清偿,这对于他们的生产和经营将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
过长的审理周期也会对法院的法律执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可见,审理周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法院的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优化审理程序。
通过简化流程、优化信息化、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等方法,可以把审理时间缩短至最短,并尽可能保证程序简便、透明、公正、有效。
二、债务人的资产被严重低估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人的资产往往被低估甚至忽略。
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个别利益可能会误导法院评估资产价值。
另一方面,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和独立性,评估风险较大。
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是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并加大惩罚力度,以及促进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
三、追责困难导致执法路径冗长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追究债务人的有关责任却往往被忽略。
破产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十分复杂,绝大部分案件都需要多家企业和银行参与和执行,因此贯穿审理全程对诉讼方的证据管理、取证、调取、维护和防伪需求高。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证据管理和技术支持,并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专业的追责调查。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大破产程序是企业破产处理的最后环节,但是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它的经营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减小,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增大。
其原因在于经营者的基权受到限制,无法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不能进行投入,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周期可能会因此而降低,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
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
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
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
与此同时,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下,民营企业因受经济危机等因素影响⽽进⼊破产程序的将逐步增多。
为积极应对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笔者通过调研,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进⾏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民营企业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畸少。
按照我国现⾏的法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合法途径。
然⽽,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了两年多的时间,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审结了2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正常的⽅式退出市场。
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是债务⼈不愿意申请破产。
部分民营企业管理⼈或投资⼈缺乏诚信,企图通过⾮正常关闭企业逃废债务;⼆是债务⼈不具备破产能⼒。
部分民营企业法⼈⾃⾝在设⽴、运作上存在瑕疵,⽆法进⼊破产还债程序;三是债权⼈不愿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些债权⼈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程序来要求债务⼈偿还债务;四是法院审查把关过于严格。
由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都是政府交办的,法院受理较快,⽽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考虑维稳压⼒和职⼯安置等问题,⼈民法院从上到下⼀直保持审慎态度,有的法院甚⾄有⼀律不予受理的不成⽂规定。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
绝⼤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样建⽴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隐匿、转移等问题。
⽐较常见的情况有:投资⼈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钱不⼊账;个⼈账户⽤于企业经营资⾦往来;随意使⽤企业资⾦或处分企业财产;投资⼈利⽤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以企业财产作抵押对外借款来满⾜⾃⾝需要;通过虚假的买卖合同,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法来转移财产,等等。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目前,企业破产适用两部法律,即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国有企业破产,例如集体企业、一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这两部法律立法背景不同等原因,重蹈了我国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立法的痼疾,因此形成了立法中的不统一;同时,由于立法时企业破产经验的缺乏,造成了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差距较大、可操作性差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结合破产工作实际,总结出基本对策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此项规定的缺陷明显显现出来:1、将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制度,建立在一种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将随着行政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使司法程序成为行政行为的附属,由此造成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种立法技术不甚科学。
2、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也没有体现出级别管辖的意义。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和方式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破产的,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直接宣告其破产,《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众多宣告破产公告,就是对此观点的有力支持和诱导。
本人认为,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对于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现行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嘿,咱来聊聊破产审判工作中那些得特别注意的事儿吧!这破产审判啊,就像是一场复杂的手术,得小心翼翼地进行,才能让各方都能相对妥善地度过难关。
一个关键的点就是要准确认定破产原因。
这就好比医生诊断病情,得找准病根儿才行。
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下结论,得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方面面。
比如说,有些企业可能看起来是资金周转不灵,但实际上可能是市场突然变化,产品卖不出去导致的;而有些可能是内部管理混乱,成本失控造成的。
所以啊,法官们得像侦探一样,仔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准确无误。
不然,就可能像给错了药的医生,不但治不好病,还可能让情况更糟。
债权申报和审查也马虎不得。
这可是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呢!就像分蛋糕,得把每个人应得的那份算清楚。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提供详细的资料,法院得认真审查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能让虚假的债权混进来,也不能亏待了真正的债权人。
而且要注意申报的期限,要提前通知到位,不然有些债权人可能因为不知道而错过了,那多不公平啊!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让每个选手都有公平的机会参赛,规则得明确,执行得严格。
资产处置也是个大问题。
破产企业的资产就像是一堆宝藏,得想办法让它们发挥最大的价值。
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竞买,这样也许能卖个更好的价钱。
但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评估资产的价值,不能贱卖了。
同时,还要考虑资产的特殊性,比如有些设备可能只有特定行业能用,就得找对买家。
这就像给一件独特的宝贝找主人,得找到真正懂它、需要它的人,才能让它的价值得到体现。
还有职工权益的保障,这可太重要啦!职工们辛辛苦苦工作,企业破产了不能让他们吃亏。
要确保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能按时足额发放。
这就像给在风雨中漂泊的小船一个温暖的港湾,让职工们能感受到公平和关怀。
法院要监督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让职工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如果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就像一颗小石子可能激起千层浪一样。
审理公司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务指南频道专家视点_商务帮助专题_案例分析_商贸知识.doc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商务指南频道专家视点_商务帮助专题_案例分析_商贸知识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我们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审判经验,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理企业破产纠纷的审判模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抑制“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措施不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采取隐匿、私分和无偿转让、压价出售财产以及违反法律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或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造成“资不抵债”的虚假现象而申请破产,以达到其逃废债务的目的。
而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对该行为则采取放纵甚至支持的做法,“假破产、真逃债”之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
二、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放任违规“搭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等才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并作出了一些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规定。
但现实中,法院的个别同志把关不严,把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列入破产行列,或让个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等进入破产程序,有些把一些不应列入破产还债程序内的费用也“搭车”列入破产还债程序内,例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等,有些把后位清偿顺序的债权提到前一位清偿顺序内。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
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
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
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
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
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
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
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关于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一)观念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
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
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
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
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
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
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
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
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正文:----------------------------------------------------------------------------------------------------------------------------------------------------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为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管理,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徐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一)》,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破产案件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关于破产立案的管辖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所在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
人民法庭不得受理破产案件。
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徐州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5.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在经济不景气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
破产程序是处理债务纠纷和重整企业的重要手段,但其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法律环境与程序不够清晰1. 案源管辖权划分不明确由于破产涉及到复杂的财务关系和公司结构调整,经常涉及多个地区或跨国公司。
然而,在跨界审理时,各地法院之间对权力划分不够明确,由此引发了管辖权争议。
解决方案:建立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导性文件来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破产案件司法协助等工作流程,并完善相关机构合作机制。
2. 独立性与公正性缺失尽管我们有《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裁判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有部分裁判员因个人情感、谋取私利等原因导致审理公正性问题。
解决方案: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和评价,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独立司法评估机制,确保裁判员行使职权时始终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
三、财务调查不全面1. 资金流向难以核实在破产案件中,资金流转往往错综复杂。
但目前我们并没有一个完备的机制来掌握破产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解决方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构建统一并广泛适用的数据互通平台,并设立专门部门依托财税部门收集企业财务信息。
2. 难以界定债务优先顺序在破产程序中如何确定各类债权的优先级及受偿顺序是十分重要却也颇具挑战性的问题。
当前,相关法规尚未充分明确规定债权履行优先次序。
解决方案:修订《企业破产法》,明确债权受偿顺序,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债权人与破产公司之间的纠纷予以综合调解。
四、程序复杂与审理周期长1. 程序操作不规范由于法律的严密性和案件的复杂性,破产程序常常面临众多难题。
一方面,相关申请表格不够简洁明了,容易引发误解和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裁量空间过大及行政手续过多等问题。
解决方案:优化相关申请表格和流程,并进行必要培训以提高参与者对破产案件程序处理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的兴衰更替是常见的现象。
当企业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破产便成为了一种可能的选择。
然而,企业破产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解决之道。
企业破产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债务清算的复杂性。
在破产时,企业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薪酬和福利等。
这些债务的种类和优先级各不相同,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通常希望能够优先收回贷款,而供应商和员工可能认为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同等重视。
这种利益冲突使得债务清算变得极为棘手,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各方的不满和冲突。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准确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资产估值往往难以做到完全准确。
这可能导致资产被低估或高估,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分配和破产企业的剩余价值。
法律程序的繁琐和冗长是企业破产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
破产案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破产、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或重整等。
这些程序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而且,每个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年,这对于企业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在此期间,企业的资产可能会进一步贬值,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不断增加。
此外,员工安置问题也是企业破产时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旦企业破产,员工将面临失业的风险,他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
如何妥善安置员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工资、补偿金、再就业等,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的债务清算机制。
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类债务的优先级和清偿顺序,同时设立专门的债务清算机构或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处理债务清算事务。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在近年来愈加普遍,这也给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令人难以理解的判决、司法不公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审判质量,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此,本文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案情审查不严谨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案情审查是很重要的环节。
如果未能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理结果就难免会出现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而在实际中,由于一些原因,许多法官会忽视对案情的仔细审查,这就导致了判决的错误。
(二)资产清算难度大资产清算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存在资产缺失、账目不清、会计造假等情况,这就给资产清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资产清算的难度更大,往往需要专业团队的全面配合才能完成。
(三)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在某些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一些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和社会关系,就会对审判结果造成过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这些情况常常令公众感到失望和疑惑,也影响了人们对司法执行力的信任。
(四)拍卖过程中存在异议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资产拍卖是变现资产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拍卖程序不合规、信息透明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导致资产拍卖出现异议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拍卖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二、对策(一)完善审判制度为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完善审判制度,规范案情审查、庭审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核、判决书的撰写等各项工作,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资产清算为更好地开展资产清算工作,应成立完善的资产清算中心,配备专业的人员和工具设备,在清算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和法律要求,避免资产流失和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司法公正为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应该加强司法公正,打击利益链条上的犯罪活动,推动司法公正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项目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达10亿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由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债权人申请2018年,公司债权人之一某银行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随后,其他债权人纷纷加入申请行列,共计20余位债权人。
2. 法院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等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8年10月依法受理了该破产清算案件。
3. 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资产的调查、清算和分配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公司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土地储备:公司拥有土地储备面积为1000亩,其中已开发土地500亩,未开发土地500亩。
(2)在建项目: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共有3个,已完成投资额5亿元,预计总投资额10亿元。
(3)存货:公司库存有各类建筑材料、设备等,价值约2亿元。
(4)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总额为3亿元,其中包括预收房款、工程款等。
4. 资产评估破产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1)土地储备价值为8亿元。
(2)在建项目价值为4亿元。
(3)存货价值为1.5亿元。
(4)应收账款价值为2.5亿元。
5. 债权申报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20余亿元。
经审查,法院认定有效债权为10亿元。
6. 债权分配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定了债权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债权进行了分配。
三、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
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破产法与一般民商事法律不同,它首先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法律,并且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相关,两者须臾不可分离:一方面,破产法直接规范着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另一方面,破产法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贯彻实施,才能实现立法目标。
企业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体现。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情况是:(一)案件的主要类型由于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已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过渡。
多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均为企业法人破产,其中主要为国有企业破产。
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企业法人将受同一劣汰机制约束。
同时,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也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随着现行破产法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类型有所增加,即除了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之外,诸如民办学校、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破产清算,也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类型破产案件。
(二)审判组织形式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商事案件类型之一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一般由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业务庭审理。
这与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的商事法院或破产法院来审理破产案件的做法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政策性强,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各地人民法院一般都配备法学理论扎实、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相对稳定的破产合议庭,一些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业务庭,从审判人员和组织机构上保障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
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汉江集团下属企业为例
单位 及 企 业 管理 层 的业绩 考 核 存 在较 大 的
负面 影 响 , 且 破产 时职 工失 业安 置 困难 往往
使很 多 隐藏 的问题 浮 出水面 .激 化矛 盾 . 工
作难度大 , 容 易 出现 上访 等社 会 问题 . 因此
长 期性 、 动 态 性 的 建设 : 而 企 业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在 企 业 的建
况 缺 乏 了解 , 无 法 对 满 足 法 院 要 求 的 企 业 不
所属 资不抵 债 、 无 法 持 续 经 营
能清 偿 到期 债 务 、 丧 失偿 债 能 力举 证 : 同时
的企 业 实施 破 产 , 笔 者参 与 了 所属 企 业 的破 产 清 算 工作 , 破 产 清算 工作 历 时三年 多 , 至今 个 别 破 产 企 业 清 算 尚未 完 全
顺 利进 行 。
( 一) 企 业 向 法 院 申请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难 。
法 院要 求债 权 人 申请 债 务 人 破产 必 须 先 提
出安置 破产 企业 职工 的方 案 。 而安 置破 产 企 业 职 工这 项 规 定 就 足 以使 债权 人 放 弃 用破 产 手段 维权 , 这 也是 我 国企业 破产 案件 很 少 由债 权 人提 出 的主要原 因。
应 该 从 长 期 和 动 态 的 角 度 出 发 ,通 过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来 完 善 内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影 响 , 可 以使 民 营企 业 的经 营管 理 行 为与 企 业文化一致 , 使 员 工 对 企业 有 认 同 感 , 使 企业 文 化 嵌 入 到 企 业 自身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中 ,以使 企 业 的 内部 控制 发 挥作 用 , 进 而使 企 业发 展地 更好 更强 。一
法律公司倒闭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曾是我国北方地区颇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该所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客户资源,服务领域涵盖民事、商事、刑事等多个法律领域。
然而,在2018年,XX律师事务所突然宣布破产倒闭,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二、案情概述1. 破产原因:XX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正式宣布破产,破产原因为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债务累积过重。
2. 债务情况:破产申请显示,XX律师事务所对外债务高达数千万元,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和供应商。
3. 员工安置:破产宣告后,XX律师事务所的50多名员工失业,其中部分员工要求赔偿。
4. 客户利益: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倒闭,部分客户的案件受到影响,部分客户要求追究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内部管理问题:(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XX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资金管理混乱,无法有效监控资金流向。
(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XX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导致员工流动性大,人才流失严重。
(3)业务拓展策略失误:XX律师事务所未能及时调整业务拓展策略,过度依赖传统业务,忽视新兴业务领域的发展。
2. 市场竞争压力:(1)同行业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XX律师事务所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2)新兴法律服务机构的崛起:近年来,新兴法律服务机构的崛起对传统律师事务所造成冲击,XX律师事务所未能及时调整自身定位。
3. 法律法规变化:(1)法律法规日益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监管力度加大: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XX律师事务所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教训与启示1. 加强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健康运营。
法律案例破产原因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破产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破产原因,探讨破产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拓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破产原因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1)决策失误:公司在扩张过程中,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忽视成本控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3)财务管理问题: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导致公司无法准确了解自身财务状况。
2. 市场竞争加剧(1)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软件开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2)技术创新不足: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
3. 政策因素(1)政策调整:国家在2015年对软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导致公司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税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4. 资金链断裂(1)融资渠道单一: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2)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
四、案例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是导致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公司决策失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财务管理问题等,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2. 市场竞争加剧也是导致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
行业竞争激烈、技术创新不足,使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3. 政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政策调整和税收政策调整,使公司税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4. 资金链断裂是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破产案件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破产案件取得的经验和教训1. 在破产案件里呀,我明白了信息透明是多么重要。
就像盖房子,你要是把砖头都藏着掖着,工人都不知道咋施工。
之前有个朋友的公司破产,就是因为财务信息乱得像一团麻,投资人、员工都蒙在鼓里,最后大厦倾倒。
哼,这不是自找的吗?你要是把情况明明白白告诉大家,说不定还能有条活路呢。
2. 管理不善那可就是破产的定时炸弹。
这就好比开船,船长都不知道方向,船员也瞎忙活。
我见识过一家企业,管理层整天勾心斗角,员工也跟着乱套。
哎呀,那场面就像一群没头的苍蝇乱撞。
这企业不破产才怪呢!要是能把管理弄顺当了,就像给船配上好舵手,何至于此啊?3. 市场调研就像给企业探路的眼睛,在破产案件中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我知道一个小老板,做产品都不看看市场需求,闭着眼睛瞎生产。
他觉得自己的东西好得不行,结果呢?就像拿着过时的地图找宝藏,根本找不到市场的宝藏在哪。
产品堆在仓库卖不出去,资金链一断,只能破产。
你说这傻不傻?4. 债务管理啊,简直是破产与否的关键。
这债务就像爬山时背的包,你要是背得太多,爬都爬不动。
我有个亲戚做生意,到处借钱扩张,利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最后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就像被石头压住的小草,再也起不来了。
要是懂得合理控制债务,就像给背包减重,也不至于被压垮呀。
5. 缺乏创新就等于慢性自杀。
你看那些破产的企业,就像老态龙钟的老人,还守着旧规矩。
我以前工作的公司,产品多少年都不变样,人家别的企业都用火箭速度创新了,我们还在慢悠悠地骑自行车。
市场都被抢走了,这能不破产吗?要是能像年轻的创业者一样充满活力和创意,肯定不至于这样。
6. 团队凝聚力在破产案件里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团队就像一个大家庭,要是天天吵架,这日子还能过吗?我见过一个破产企业,员工之间互相拆台,像一群互相咬架的狗。
没有团结一心,怎么能抵御外面的风雨呢?如果大家能像紧密咬合的齿轮一样,齐心协力,也许就有不一样的结局了。
7. 在破产案件中,对风险的预判和应对就像下棋时看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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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一)观念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
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
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
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
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
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
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
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
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二)帐务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的帐目不一定真实现在一个企业有几套报表已是不争的事实,即向银行呈送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其业绩优良、这样可以达到多贷款的目的;向税务部门呈送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的业绩可能就不怎么好、这样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企业自己保留的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其经营的真实情况、供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
有的企业可能还有更多的报表。
但是,不论企业有多少报表,企业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原始票据只有一份,其原始凭证应是唯一的。
在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企业可能做假账时,对此法院要重视。
第一,法院在立案受理企业申请破产时要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同时要求债务人管理好企业的账簿、必要时在管理人还没有确定时,法院应查封企业的账簿;第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委托审计时,审计两个事项:一是,企业帐务的真实情况。
这主要是审查帐务材料的真实性即原始凭证是否涉嫌造假等、帐务的连续性即企业自设立以来其帐务是否完整是否有断档等情况、帐务的一致性即企业帐、据、银行资金往来等,然后结合会计原理分析,帐务是否存在不真实或虚假的情况;二是,企业的损业情况。
如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企业的帐务不真实或帐务不完整不能对帐务进行审计,法院对此应以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资料,不能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认为企业帐务齐全能够作出审计结论,应予采纳。
第三,将审计结论告知债权人。
对于债权人认为根据现有帐据不能对审计结论推翻的,但认为原始凭证可能是假的,对此告知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中止破产案件的审理。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认为破产企业的帐务有假,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认为通过该企业的帐据分析,该企业帐据应是真实,遂出具了审计报告。
但是,债权人仍认为,反映该企业帐务的原始凭证可能是虚假的,于是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不报案,我院继续审理此案。
第四,要求企业对出现的几套报表进行解释。
对民营企业的帐务问题,笔者觉得要持这样的态度,一,不能怀疑,要相信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二,要慎重对待,不管有无债权人提出,法院都要求管理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三、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
民营企业财务除了涉及假帐问题外,还可能涉及这几个问题,1、股东私分或变相私分企业资产;2、股东抽逃入股资金;3、企业资产体外运行或叫做企业帐外帐等。
这些都需要在审计时予以查明,如发现以上问题要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该追回的应依法追回。
(三)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问题一些流通性公司、服务性公司,企业成立时办公场地是租的,注册资本也不多,这类企业如经营不善,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申请时,已没有财产,甚至破产诉讼费用也没有钱支付,需要股东从自己的收入中来支出。
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否受理?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其无法合法退出市场,债务人长期陷入债务里不能自拨;债权人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权利也得不到保护;如果债权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也无法将此案执行结案,对法院也有影响。
对此,我们认为,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其理由:一、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申请破产的条件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无财产,且债权人又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执行,因此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二、企业破产申请时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如企业不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应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这就是说,无财产的企业只要其帐务齐全,能提交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应予受理。
三、法院受理后,管理人经审查,发现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无财产的企业通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就能合法地退出市场主体地位,其未清偿的债务就不再清偿。
但是,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因企业无财产,破产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诉讼费、管理人的报酬等,现在一些无财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公司的股东表示愿意承担这项费用,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债权人对立情绪大,无财产企业所面临的债权往往是因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如因企业出现交通肇事致受害人损伤,车辆投保的保额较小,而损害的程度又很大,或因工伤事故致职工受伤企业又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可能以上访或其他形式反对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一)民营企业职工借款能否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问题民营企业在职工中借款用于企业发展,这也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民营企业破产对于企业向职工的借款是否视同集资比照劳动债权,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去适用,这也是破产企业、职工与担保债权人的最大分歧。
破产企业以及职工认为,企业向职工借款,实质是集资,既然是集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就是说职工集资款与劳动债权是等同的。
既然2002年最高法院已将职工集资等同于劳动债权,那么破产法实施后,对于集资款也应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劳动债权一样,首先集资款要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与其他劳动债权一并按第一顺序予以清偿,集资款清偿不足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但是,担保债权人,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即使是集资也只是参照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不是等同劳动债权,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包括集资,因此集资不能按照劳动债权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我们认为,第一,企业向职工借款,与最高法院所规定的集资应是不同的概念,集资是本单位的职工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均等地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而企业向职工借款,可以是全体职工,也可以是部分职工,且所借款的数额不同,因此,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不能称作集资;第二,即使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也视为集资,也不能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适用的劳动债权有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提到集资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
因此,不能作扩大解释将集资适用该条规定。
除了向职工借款外,企业向社会借款的情况仍大量存在。
对此,姑且不论其是否合法,通常做法,对此类借款视为一般债权处理。
无论是企业向职工借款还是向社会借款,均作一般债权处理,如涉及人数多了,还有一个社会稳定的问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予以考虑。
(二)劳动债权中职工工资等方面确定问题1、职工身份的难以界定。
对于是否为企业职工,一般依照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职工身份,但是,现在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有不少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还有一些企业经常使用季节工、计时工,这些人与企业的劳动身份更不好确定,因此企业破产时难以确定他们的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数额。
2、管理者的工资标准难以确定。
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破产前确定了较高的工资待遇,但企业停产后,他们是否还享有这个待遇,因此,难以确定他们的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企业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仍在企业领取较高的工资,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中,由于股东有权决定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也能在公司领取较高的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否合法合理?在破产清算中发现尚欠他们的工资该不该发,其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给?4、企业聘用的已退休人员,破产时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否支付给他们经济补偿金。
对以上四个方面,笔者认为按以下意见处理,一,对于职工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来确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工资表记载的为准;二、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尊重企业的决定按实际发放标准执行,但破产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适当降低;三、股东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已发的工资不再追回,欠发的工资不再补发、欠交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为其交纳、经济补偿金不予给付;四、聘用的退休人员其欠发的工资予以支付,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不再给付。
以上仅是在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时所发现的一些问题,敬请专家及资深法官予以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