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要求正式版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一、前言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是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
以减少
因使用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职工健康及成果的完好。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所有人员及职能部门。
二、定义
1、化学品:指含有有害物质的任何液体、气体或固体,包括所有已
知的化学组合物以及改性物质,如原子、离子、酸、碱、溶剂等。
2、安全使用:指不受毒性物质、危险物质或有害物质影响,确保职
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健康安全的使用。
三、安全要求
1、使用化学品前,所有使用者必须接受仔细的安全培训,了解化学
品的性质、危险性及操作步骤,正确使用、存放、贮存,以及处理其它与
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措施。
2、使用危害性较大的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1)必须对可能产生的毒物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4)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自动控制系统,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的
安全;
3、使用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本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本工作场所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化学品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使用,以下是一份规定范本,内容总计大约____字。
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作场所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化学品安全使用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所有从事与化学品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并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六条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应当结合其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七条化学品的标识应当包括名称、成分、危险性标识、警示图案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八条所有的化学品容器应当明确标示其名称、成分、危险性标识、警示图案等信息,并进行合理尺寸的标识。
第三章化学品的存储和搬运第九条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分类区分:按照化学品的类别、危险级别进行分区存储,防止不相关的化学品混存。
(二)定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储存量,并确保储存量符合安全要求。
(三)分隔隔离:对于具有反应性的化学品,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专用隔离仓或罐进行存储。
(四)通风通气:储存区域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确保化学品的气味、毒性等有害物质得到适当处理。
(五)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容器完好和密封。
第十条化学品的搬运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委托封装:委托专业机构封装,避免泄漏和事故。
(二)切勿乱扔:禁止将化学品乱扔、乱放,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个人防护:搬运化学品时,应当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四)妥善保管:搬运过程中应当注意轻放,避免剧烈摇晃和碰撞。
第四章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一条在使用化学品前,应当了解其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职业病防治法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 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5)预防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 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 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 ②确定危害类别。
• ③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
•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正式生产和使用。
•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 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 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 它要求。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1、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
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 2、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 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 人剂量计。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 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文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工作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使用和储存化学品,规范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工作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工作场所应选聘经验丰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作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意外事件的措施,提前准备相关救援和急救设备,确保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进行有效的应对。
第三章化学品储存管理第五条工作场所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合理划定存储区域,并进行标识和划分,明确化学品的储存位置和数量。
第六条工作场所应设立化学品储存库房,统一存放化学品,确保储存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工作场所应建立详细的化学品登记台账,包括化学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储存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和核对。
第八条工作场所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专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专门的存储设备和特殊防护装备。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定期组织化学品的清点和盘点工作,确保化学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发生变化。
第四章化学品使用管理第十条工作场所应根据各种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并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确保员工在使用化学品时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应建立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和台账,记录每次使用的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以便及时追溯和管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工作场所擅自使用无认证或违禁的化学品,以及过期的化学品。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加强对化学品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化学品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化学品的运输进行专门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以及在生产、工作中防尘、防毒、防危害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以及防尘、防毒、防危害的管理过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责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策划、实施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策划、实施防尘、防毒、防危害设备和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贯彻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工作。
2.4工会负责对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2.5各部门负责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管理内容和方法3.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要求3.1.1公司高层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依法组织本公司、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公司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1.4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范本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范本化学品在作业场所的安全使用十分重要,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规定和措施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化学品使用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的化学品使用行为,包括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的使用、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所有从事化学品使用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化学品的选择和采购第四条作业场所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选择使用化学品,并确保所选化学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化学品的采购应从具备资质的正规供应商进行,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行核实。
第六条采购人员在选择化学品时,应了解其安全性、危害性和应急措施,并向使用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化学品的存储和保管第七条作业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储存区域,用于存放化学品,储存区域应远离火源、热源和有机物等易燃物品。
第八条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化学品挥发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储存区域内应设有火灾报警器和灭火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十条储存区域内的化学品应按照种类、性质进行分类摆放,避免不同性质化学品混放。
第十一条储存区域内的化学品应明确标识,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便使用人员能够辨识和识别。
第四章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第十二条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面具等。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前应检查其状态。
第十四条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操作,避免直接暴露于化学品的挥发物中。
第十五条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严格控制使用量,避免造成浪费和超量使用的危险。
第十六条使用完化学品后,应及时封闭容器,避免化学品挥发和泄漏。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5.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2
动火作业hot work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3.3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GB 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作业基本要求
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DL 409 电业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B/T 450 锻造角式高压高压阀门技术条件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下列术来自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范本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和实验室环境的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包括有毒气体、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
第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负责人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清晰的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域,确保物品分类明确、储存有序。
第七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应与专业人员合作,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对新购入的有毒、有害物品,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鉴定,在获取必要的安全数据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有毒、有害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十条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以确保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标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应清晰可见。
第十二条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应包括名称、危险性描述、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应使用明显的标志。
第十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分类和标识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三章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区域应设定在特定的地点,并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区域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包括安全柜、通风装置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应采取相应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不发生泄漏和扩散。
第十七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区域应清洁、整齐,并应定期清理和消毒。
第十八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应建立相应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物品的合理使用和消耗。
第十九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推荐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放射性物品危险源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性物品危险源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危险源的管理,确保人员、环境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的所有人员、设备和场所。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性质、由人类活动产生或人类加工处理而成的物品。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性物品的标识、分类和存放要求、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标识第五条放射性物品标识是对放射性物品进行统一标示和警示的措施,包括标签、标识牌、标志等。
第六条放射性物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可靠,能够有效地警示人员和公众。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在存放和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区域内设置标识牌或标志,标明该区域为放射性物品区域。
第九条放射性物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标注相应的放射性物品标识,以便于辨识和警示。
第十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应当佩戴放射性物品标识,以便于辨识。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和存放要求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根据放射性活度、半衰期等特性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单独存放。
第十二条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防辐射、防火和防盗的功能,保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
(三)具备必要的通风和排水设施,以保持合适的环境条件。
(四)配备防爆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防漏、防爆和防撞的功能,以保证放射性物品不会泄露。
(二)标注放射性物品标识和有关警示信息。
(三)定期检查容器的完整性,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第十四条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区域应当按照分类标识进行划分,确保不同类别的放射性物品互不干扰。
第十五条对于高活度和长半衰期的放射性物品,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存放要求和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新修改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和环境安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储存、使用、搬运、销售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本单位应当设立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
第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三)组织开展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并组织演练;(五)收集、登记和报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相关的事故和事件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和岗位应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履行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储存设施,确保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台账,包括储存量、使用量、进出库登记等。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使用、搬运、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和人员进行监测和保护。
如有发现超过限量、泄漏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物资的管理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物资的管理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f生、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舷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尖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尖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矢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4、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矢规定办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日期:20xx年10月27日。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施工、生活常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主要是:各种压力容器(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蒸汽锅炉)浓硫酸、浓硝酸、放射性仪器(核子密度仪)、雷管、炸药、导火索、硫磺、汽油、油漆及其他的一些危险品。
第二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的购买、运输、存放、使用、直到废弃物的处理,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手续,加强管理。
第三条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的库房地面应平整,通风应良好,有防潮、防高温措施。
库房周围应有防洪排水沟。
第四条库房应整洁卫生,货架罢放整齐,物品陈列有序,放置稳固。
第五条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除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化学专业基础,熟悉常用危险品基本性能,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章办事,确保仓库安全。
第六条库内及库房四周严禁烟火,并设有独用的防火通道口,消防设施、报警器必须齐全有效,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格控制仓库内温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入库后应进行定期检查。
严格实行专人专房(或柜)专帐管理,存放易爆、剧毒物品的柜门或房门锁匙,实行两人同时保管,做到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八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应分开存放,严禁混放在一起,其中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小于 5 米,使用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 米。
第九条化学危险物品保管、发放应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核子密度仪的操作人员在操作仪器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仪器。
第十一条领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要应根据实际使用量领取,不能少用多领,对其领、用、余、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引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防范事故风险,维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建立和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工作单位必须重视的任务。
本文档将介绍危险物品管理的重要性,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关于危险物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处置的基本规定。
一、管理目标危险物品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同时,有效的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还能够减少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护环境资源。
二、管理责任和义务2.1 企业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危险物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层应明确相关岗位责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定期检查和评估危险物品管理的执行情况。
2.2 部门负责人责任部门负责人是危险物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他们应确保部门内危险物品的合规存储和使用,制定部门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危险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2.3 员工责任所有员工都有义务遵守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危险物品,确保他们的工作不会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员工应参与相关培训,了解和遵守危险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的存储危险物品的存储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危险物品存储的基本规定:1.存储场所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通风良好,并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柜或储存仓库中,柜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3.危险物品的存放位置应符合相应的分类和标志指引。
4.危险物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没有泄漏现象。
5.存放危险物品的工作区应保持清洁,并设有相应的灭火和泄漏处理设备。
四、危险物品的使用正确和安全地使用危险物品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危险物品使用的基本规定:1.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使用危险物品。
2.使用危险物品的员工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
要求正式版
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要求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某实验室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含有放射
性物质的材料,这批原材料没有中文说明
书,只有外文说明书,外文说明书也没有
翻译成中文,实验室的职业人员看不懂。
因此,一直无法了解其产品特性、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危害后
果,也不了解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
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由于职业人员不了解上述情况,很可
能使人体受到放射线的照射,随着射线作
用剂量的增大,有可能随机地出现某些有
害效应。
例如可能诱发白血病、甲状腺
癌、骨肿瘤等恶性肿瘤;也可能引起人体遗传物质发生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造成先天性畸形、流产、死胎、不育等病症。
万一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射线作用,还可能导致慢性放射病,造成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全身慢性放射损伤。
一天,某职业人员通过阅读医学杂志,懂得了工作中的上述职业危害隐患,于是他向单位领导提议,将外文说明书翻译成中文,以便大家了解该批材料的特性、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只有这样,”这位职业人员对领导说:“我们才能知道安全使用这批材料应注意什么、应采用什么样
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怎样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等。
”
单位领导采纳了这位职业人员的建议,马上就请专业人士将外文说明书翻译成中文,并根据翻译过来的说明书中的要求,在该批材料包装上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单位领导的做法,使职工产生了一种自身健康权益受到尊重的感觉。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比过去有了提高,发现单位在职业防护方面不到位就敢于大胆提出;同时,案例中的单位领导做得很好,能按照下述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6条的规定,及时纠正单位的不合法行为。
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是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从下列几方面全面理解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来源,化学品毒性和放射性是人们难以从感官上辨别的。
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当提供说明书,并且说明书必须是中文的。
目的是让用人单位能够读懂,让每一个劳动者能够读懂,这样才能了解如何对该种职业
病危害进行预防。
这是针对实践当中,有些进口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全部用的是外文,使用者无法了解该化学品的情况,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特性。
(2)该产品的主要成分。
产品的职业病危害在产品的成分中可有所体现,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注明产品的主要成分,这也是判断该产品有无职业病危害的主要依据。
(3)该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即产品中存在的有害
因素是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还是生物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所具体包括的内容。
(4)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即安全使用这些产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即对该种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防护措施,如何进行预防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采取怎样的应急救治措施。
(6)其他必须注明的注意事项。
对于产品的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除此之外,包装上还应当有中文的警示说明。
除产品本身应当有本条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外,在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也应当
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必要的标识,如危险品标识和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这里讲的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材料,即使同种化学材料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材料首次进口。
这里讲的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材料。
这里讲的国家
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发布的枟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枠。
按照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
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
同时,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依法经批准后,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的枟化学
规程范本系列| Regulations Template 编号:SMP-WJ01-91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等资料。
国家已经制定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枠以及相关规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所以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进口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页码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