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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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包府办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4号)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包头市城市主要道路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实施方案为提高全市景观照明水平,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提升城市品位和素质,在总结钢铁大街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强化管理。

坚持清理整治和依法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依法行政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统一领导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相结合,短期整治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治理整顿、升级改造和集中建设,消除质量低劣、陈旧破损、影响市容景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以钢铁大街为整治样本,在全市主要道路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高品质的景观亮化设施、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凸显我市现代化城市气息和独特的人文特色,塑造全新的城市景观形象。

二、工作内容、标准及进度安排(一)整治内容及标准1.景观照明。

依据《包头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打造包头开放、繁荣、活力的城市夜景形象为目标,对民族东路、阿尔丁南大街、建设路、文化路、友谊大街、团结大街、富强路、呼得木林大街、劳动路、巴彦塔拉大街、南门外大街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的625栋建筑物实施景观照明建设(详细名单见附件1)。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事故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6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8【实施日期】201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6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我市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有效提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更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

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高效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坚持“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的原则。

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一降、四提、五兜底”措施,整合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类保障救助资源,建立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的原则。

在核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地一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的举措,实施分类救治,切实做到“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精准到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包府办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有效、全面完成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 41号)和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概况包头市境内煤矿床主要分布于西起鸡毛窑子普查区,东至黑土坝普查区一带,主要赋存有侏罗纪和石炭二叠纪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自燃类,多年来五当沟至康卜一线矿地下有火区。

近年来由于煤矿相继关闭,产生了大量废弃矿井和地表沉陷区,残留煤柱及煤层露头经长期氧化出现了自燃现象和自燃迹象,主要分布在大青山煤田的李家沟、井子沟、毛忽太、公忽洞、同盛茂、白狐沟东、大炭壕黄合窑湾、二道沟、五当沟、白草沟等地区。

全市现查明的煤田(煤矿)火区和有自燃迹象的潜伏火区共14处,按矿权设置划分,其中有矿权的4处,无矿权的10处,火区面积近50万平方米。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17施行日期2007.08.01文号包府办发[2007]143号主题类别医疗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依法设置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全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及2011年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测根据全市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结合气象、水文、地震预测趋势,经综合分析,全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及2011年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下:(一)阴山山地西段低中山区石拐段,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易发区,即石拐大青山煤矿区,面积691.94平方公里。

该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差,属地质灾害高度发育区,本地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0余处,重点隐患点有:1.石拐区工人村红旗山危岩体滑坡。

近年来,该山体裂缝逐步延长、增宽,局部地段山体已出现滑动迹象,极易发生大规模滑坡或崩塌,严重危胁山脚居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石拐区大发办事处二居委东山山体滑坡。

近年来,该处地面多处出现裂缝,如遇大的降水,滑动的可能性极大,一旦灾情发生,将堵塞河沟河道,严重影响河道行洪。

若遇山洪爆发,将直接威胁大发窑多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石拐大发平硐山滑坡。

该处由于采空区塌陷导致地表山体裂缝崩塌,推动山脚煤矸石向前滑动,若遇暴雨,极易产生滑坡,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石拐水磨滩滑坡、石拐大碳壕地区地表塌陷以及石拐区古城塔村、立甲子村、东山村、狸猫渠村因采空区塌陷造成地面塌陷,严重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包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9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负总责,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抓落实,并充分整合各项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大力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我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优惠政策(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7〕23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坚持“确有必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精简报文数量,提高报文质量。

除涉密公文外,均应按照报送时限要求,通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OA协同办公系统”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相关政务科室,杜绝公文“体外循环”。

同时,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部门、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属高校和企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对违反相关报送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二、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发文负面清单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各部门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梳理汇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有必要发文的,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

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落实文件不列入年度发文计划。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包府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府发〔2011〕8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包党发〔2010〕2号)精神,结合国家和部分省市城乡统筹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转移进城农牧民的政策待遇(一)鼓励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

所有进城进镇落户的农牧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教育、卫生、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

本市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收益分配等政策不变,并在10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农牧民身份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等政策以及孕产妇补贴政策。

(二)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户。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统筹力度(三)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

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集中统一的市域规划管理体制,形成全市统筹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城乡建设新格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设施的共享度。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包府办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6日包头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作业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规范考核行为,实现长效管理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业的检查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各区检查考核范围以行政区为界。

第三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四区、稀土高新区应参照本办法做好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检查考核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与整改相衔接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标准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一)市容市貌执法管理。

重点检查考核岗位责任体系、秩序管理、重点工作组织落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处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二)环境卫生管理作业。

重点检查考核岗位责任体系、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与清运、环卫设施管理、重点工作组织落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处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检查考核方式第七条检查考核按照专业评价、问题评价和社会评价三种方式进行。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包府办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4日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为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分类退出、充分协商退出、权利义务对等、补偿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

旗县区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222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2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9日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211号)要求,为实现2020年包头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明确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长足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不低于10%。

--加强科学普及,弘扬创新文化。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激发全社会特别是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大力宣传普及高新技术、绿色发展、健康生活等知识和观念,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水平跨越提升。

持续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和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意识和决策水平不断增强,农牧民、城镇劳动者、社区居民的科学生产和科学生活能力不断提高,引领和带动公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包府办发[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本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1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二、《包头市市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09〕99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奶农奶站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177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9日附件12附件附件3。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正文:----------------------------------------------------------------------------------------------------------------------------------------------------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8月2日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为保障我市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包头市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席。

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只购起价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乘火车、飞机可优先购票入站。

三、老年人就医优先,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要设老年门诊和老年病床,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四、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馆)、电影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21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4日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资源下沉共享、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原则,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在已组建的医联体基础上,全面启动多种形式医联体建设试点,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全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逐步建立起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切实降低供热能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建城〔201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2010年全国供热计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建筑节能减排任务,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供热体制。

(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对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计量配套建设,对既有建筑积极稳妥有重点地逐步进行改造,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要率先实施,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综合改造,同步配套。

坚持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规划,明确不同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激励政策,引导各类建筑主体积极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包府办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7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包头市草原基本状况(一)天然草原现状我市处于干旱草原和荒漠草原过渡地带,属于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国土面积27691平方公里。

全市草原共有5大类10个亚类,草地面积辽阔,资源丰富。

据2009-2010年全区草原普查调查统计,全市草场面积为3019万亩(其中,达茂旗2447万亩、固阳县399万亩、其它旗县区173万亩)。

2008年以前,由于受干旱、过度放牧、垦荒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我市大青山以北地区生态植被状况日趋恶化,草原“三化”(退化、沙化、盐渍化)现象逐年加剧。

其中,达茂旗草原“三化”面积达到2128万亩,占当地草原总面积的85%,严重影响我市北部地区生态屏障和农牧民生产生活。

经过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落实和我市全面实施围封禁牧工程,草原生态得到明显改善。

据我市草原部门监测,2008年山北地区植被平均盖度达到29.5%,较禁牧前提高8.1个百分点。

2009年和2010年,山北地区由于遭受几十年不遇的严重干旱,草场植被盖度与2008年相比有所降低,但明显好于往年干旱年份,而且根系固沙作用明显,全市草原生态进入退化趋缓、局部好转的恢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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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4
【实施日期】201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2011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有效缓解群众“看病
难、看病贵”问题,2011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健康包头行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委会议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开展医疗惠民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深入广泛开展各类医疗义诊和医疗救助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内容
2011年全市20个医疗卫生单位共承担实施30个板块项目,计划投入经费1506.5万元。

(一)包头市中心医院(计划投入资金237万元)
1.“万名农牧民健康体检、义诊、惠民扶贫和对口帮扶百万爱心行动”。

计划投入资金100万元,利用“流动医院”服务车,深入到街道社区和农牧区为群众开展免费体检、义诊、发放药品、惠民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受益群众约10000人。

2.“晚期癌症患者临终关怀行动”。

计划投入资金137万元,为贫困晚期癌症患者提供免费止痛、心理辅导、到家随访和临终关怀治疗,为每名患者提供平均3200元的免费药物,受益贫困患者约350人。

(二)包头市传染病医院(计划投入资金28.8万元)
“肺结核患者免费检查及治疗项目”。

计划投入资金28.8万元,免费对300名可疑肺结核患者进行相关检查,为其中20名贫困肺结核患者每人提供1万元免费药品进行治疗,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降低危险因素,逐步控制肺结核发病率。

(三)包头市第四医院(计划投入资金46.5万元)
1.“青山区空巢老人免费体检项目”。

计划用三年时间,投入121.9万元,为青山区9100名空巢老人进行免费体检。

其中2011年投入资金40.5万元,为青山区3020名60岁以上空巢老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每人134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严重结构畸形儿童诊治救助行动”。

计划投入资金6万元,由四医院与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合作,对我市儿童进行筛查,选择30名可治疗的患有严重结构畸形的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恢复其缺损的功能,为每名患儿减免2000元治疗费,并对术后康复提出指导意见,使患儿逐步具备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减轻社会负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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