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4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4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村农机化水平的提高,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农田的作业质量,农业部决定在2024年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根据今年的工作重点和潜在需求,我将介绍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1.提高农村农机化水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促进农民购买新型农机具,更新农机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人力成本。
2.提升农田作业质量:鼓励农民购买具备先进技术和操作简便的农机设备,提高农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农业产出。
3.促进农机产业发展:通过补贴政策,推动农机市场需求,刺激农机生产和销售,促进农机产业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户。
农户必须持有合法的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且农机设备将用于农业生产。
三、补贴内容1.农机购置补贴:对购买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的新型农机设备的农户,按设备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购置价格的50%。
2.农田作业补贴:对通过购买新型农机设备进行农田作业的农户,按照每公顷补贴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技术标准购买农机设备的农户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具体的技术标准由农业部根据不同农机类别制定,包括机械性能、节能性、环保性、作业效果等。
五、监督管理1.审核认定:地方农业部门负责严格审核农户购机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农户需提供购机合同、农机设备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2.资金管理:地方农业部门负责补贴款的拨付和管理,确保补贴款按时发放到位。
同时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使用规范、透明。
六、实施步骤1.资金筹备: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筹备工作,确保补贴资金的充足性。
2.收集信息:农业部门要掌握当地农机购置现状、潜在需求等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宣传推广: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政策内容和购机补贴的具体细则,提高农民的知晓度和申请积极性。
农机销售监管方案
农机销售监管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部署,农机具成为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
在市场需求带动下,农机具销售市场火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资质销售、售后服务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等,严重影响了农机具使用效果和农民的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机销售监管方案,加强农机具销售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监管措施1.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具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对于没有相关资质、无法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农机具及其销售者予以禁止入市或者淘汰。
同时,政府应当通过鼓励和引导合格的经销商入市,促进优质农机具的销售和推广。
2. 完善销售合同经销商应当制定完善的销售合同,明确卖方与买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销售合同应当内容包括:农机具名称、型号、质量标准、价格、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商家信息等。
3. 加强农机具质量监管对于销售的农机具应当建立详细的质量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率不得低于80%。
同时,政府应当对销售农机具的商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农机具及时予以召回或下架。
4. 加强售后服务监管合格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销售的农机具应当提供质量保证,维修和更换机件服务。
政府应当派遣专业人员对经销商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揪出违规行为并予以惩罚。
5. 加强普及宣传政府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群众进行农机具安全使用、售后服务投诉等方面的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识别能力。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农机具市场的信息公开,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农机具的市场情况和质量状况,避免上当受骗。
结论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机销售监管方案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政府、经销商、消费者等各方都应当积极参与监管,共同维护农机具市场的健康发展。
安徽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零部件清单定期调 整 《新 型 大 马 力 农 业 装 备 进 口 关 键 零 部 件 退 税 商 品 清单》涉及 到相关装备 的一 级 部件 、 二 级 部件约 3 8 种 ,享受 退 税 年 限 2 ~ 5 年不 等 。 财政部相关 负责人 表 示 ,退 税 商 品清 单 将 根 据 企 业 申请 、 政 策 实 施 效 果 、 国 内配 套能力等情 况 适 时进 行 调 整 。 《通 知 》还 对 申请 享 受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企 业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具 有 从 事 新 型 大 马 力 农 业 装 备 设 计 试 制 能 力 ;具 备 专 业 比 较 齐 全 的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有 较 强 的 消 化 吸 收 能 力 和 生 产 制 造 能 力 ;已 有 明 确 的 市 场 对 象 和 较 大 用 户 群 ;除 自走 式 青 贮 饲 料 收 获 机 和 采 棉 机 外 , 半喂入 水稻联合收割机 年销售量一 般应 大于 80 台 , 大马力轮式拖 拉机 、水稻覆土 直播机年销售量 一 般应 大于 20 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 、 马铃薯种植 机 、 大型 小麦 免耕播种 机 年销 售量 一 般应 大 于 10 台 , 企 业 研 制 生 产初 期年 销 售 量 可 适 当下 调 等 。
辽宁出台农机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 个一” 三 :购机 一 户 ,成功 一户 ,示 范一
上 两台 。 ”苍梧 县农机 专业合作 社机手 李定雄参 与验 片 。广 西农 机化 管 理局提 出以村 干部 和农 机大 户 为 收后说 : ‘ 机插前期 禾势没那么好 ,我一 直担心机插 重点 ,加 大扶 持 和培育 力度 ,要 求各 县 ( )农机 市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 辽宁 本办法的经销商基本条件和结算经销商条件 自主提 出
实际 ,2 1 00年年初辽宁省出台了 《 辽宁省农 机购置补 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名单 ,并将相关资质证 明和相应 贴产 品经销商管理暂行 办法 》 ( 下简称 《 法 》o该 授 权材料报送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其次 ,辽宁省 办
下转 2 6页 ) 于 3 0万元 ,具有 良好的企业完税记 录和相 关资质证 搭车销售 ,不得 向∞ 0∞ 。 202 1 嬲. 0
推广天地
) 鞋 蹦嚣l》 《
各种水 稻育插秧机械化现场会 ,全州县农机局 召开水 组织农机技术人 员经常到示 范镇 ,走 村入 户 ,及时解 稻 育插秧机械 化现场 演示会 6次 ,技术 培训班 7期 ,
《 办法 》共七章三 十一条 ,分别对 本省农 机购置补 贴 农 村经济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提 出的经 产 品经销商 的确认原则 、基本条件 、认定程 序 、责任 销商和结算经销商进行审查确认 ;最后 ,经审查确认 管理等进行 了规定 。该办法 的出台 ,对 于确保农机 购 的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 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在辽 置补贴政策顺 利实施起 到重要作用 。
宁省农 业机械化信息 网上 向社会公布 ,并颁发 《 辽宁
辽宁省农机 在经销商确认原则方面 , 《 办法 》规定 ,辽宁省 省农机购置补贴产 品经销商资格证 》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
20 年第 2 09 期
新疆农机化
・ 机 购 置 T贴 ・ 农 I -
服务半 径确 定 , 各经 销商 区域确 定后 , 格在 划定 区 严
域 内开 展销售 活 动 。
店 堂告 示等 方式 作 出对购 机农 民不 公平 、不 合理 的
规定 , 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支持社会和大众传播媒 体对损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总经销商应当于每年 7 月和 1 月分 1
对较大的农机产 品上一年度销售农机产品价值在
2 0万元 以上 。 0
( ) 其产 品经 销 区域 内有 健 全 的售后 服 务 网 4在 络 , 较强 的售后 “ 有 三包 ” 务能 力 , 业人 员 中取 得 服 从 农机 经销 和维修 相关 专业 资格证 书 的服务人 员 原则
3 . 6
得农 业机 械经 营服 务技术 合格 证 。 () 2 经各 地 工商 税务 管理 部 门注 册登 记 ,注册
经审定确认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 ( 包括总经 销商 和 二级经销 商 )名单 由 自治 区农 机局 以文件 和 公告形式通过互联 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经销商要坚持 谁销售 、 服务 、 谁 谁负 ・农机 ຫໍສະໝຸດ 置 补 贴 ・ 新疆农机化
20 年第 2 09 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A) is g-
(09年 1月 9日新 疆维吾 尔 自治区农机局 以新农机 管[ 0] 20 2 96号文 下发公布 ) 0
第 一条 为 了切实 贯 彻落 实农 机 购置 补 贴支 农 上不 少 于 5人 ,具备 三包 服务 配件供 应能 力并 备有 服务 车辆 。 ( ) 业有 健全 的各项 管理 制度 。 5企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背景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为了鼓励农民更好的发展农机化和现代化农业而出台的。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由国家指定农业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的财政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资金,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的使用,需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政策目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确保政策落实的公开、规范和透明,能更好地为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与农民收入增加做出贡献。
资金管理方式1.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农民购置符合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农业机械,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确认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在确认补贴对象时,要严格按照申请顺序进行确认,并实行动态调整,使每年的资金得以充分利用。
2.资金拨付:所有符合要求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都必须按程序审核,确保符合政策要求的资金将及时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3.资金使用监督:基于政府和社会监督的需要,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及时公开和公布政策和标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加强对农民、村委会、企业、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知晓度。
4.资金使用审计:对符合要求的农机购置补贴活动实行审计。
审计结果将向自治区农业厅、县政府及村委会负责人报告,并公开报告结果。
拨付及支付清算的准则1.拨付准则:符合要求的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自治区农业厅按照程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农行账户。
资金按比例分配至每个乡村通,由乡村通代表乡村(或者村)委员会进行具体的托管和管理。
2.支付清算准则:乡村(或者村)委员会对农民购置农机的发票进行核对,并在条件具备时,进行一定的奖励。
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在具备要求后,直接在农行指定账户内,进行清算。
结论综上所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管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并及时的支持农民购置农机,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质高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全面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供应服务工作。
第三条严格执行购机补贴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补贴机具规定的销售价格,按照《补贴机具目录》核定型号和配置予以销售,不得加价销售和配售其它商品。
第四条所售补贴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非补贴同种类同型号同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第五条对所售商品质量和“三包”服务负责,应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妥善处理好“三包”期内的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第六条在接到农户质量反映电话和要求时,应给予明确答复,并在24小时内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到达现场予以处置。
不能及时到达维修现场,或因严重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修复处理的,应征求机主意见并说明情况,主动和生产企业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限期处理完毕。
第七条补贴经销商应设立和公开“三包”服务热线电话,并配备专人全天侯值班。
第八条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三包”服务登记簿和“三包”服务卡片,详细记录申请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置时间、机械故障和处理结果等“三包”售后服务相关内容,问题处理结束后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和机主要在“三包”服务卡片上签注意见。
第九条补贴经销商应加强对职工素质的培养教育,销售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所售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作业特点,并在售前向购机户客观介绍补贴机具的性能特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
第十条建立良好的供应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供货制和送货上门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明确告知购机人提货时间和地点,及时办理购机手续,按机具目录配置予以供货,不得以无货等理由拒绝或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补贴产品目录配置未包含的机械配件,要提示性地向购机户介绍并说明情况,由用户选择购买,严禁强卖和搭车销售,树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良好的社会声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第六条经销商的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仓储场地面积1000m2以上;(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
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农机购置补贴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四)效益优先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应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发展为目标,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的职责:(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
(三)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台账,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
(五)接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三)市、县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八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购置农业机械。
(二)购置农业机械维修、保养、培训等配套服务。
(三)购置农业机械保险。
(四)其他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一)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单位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
农业部要求:各地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供 应 能 力 。经 营所 需 设 施 设 备 达 到 G / 1 3 9 BT 88 —
3年 以上 。经 销 商 必 须 遵 守 “ 个 不 得 ” 规 定 , 七 的 即
定 程 序 。要 认 真执行 农 机补 贴产 品经销 商 由生 产企 业 自主推荐 制度 。 机生 产企业 依据 资质 条件 自主确 农
经 销企 业 不具 备 基本 的资质 条件 、服务 能力 达 不 到 要 求 , 的企 业违 法 违规 操作 、 取 骗取 国家补 贴 资 有 套
金 , 的企业 采取 不 正 当竞 争手 段 . 乱农 机购 置 补 有 扰 贴 政策 实施秩 序 , 重损 害农 民群众 的切 身利益 。为 严 深 入贯 彻 落实 《 国务 院关 于 促进 农业 机 械化 和 农 机
下 资质 条 件 :一 ) 工商 行 政管 理部 门注册 登记 , ( 经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格 ; 二 ) 企业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5 ( 0万 元 ;三 ) ( 具有 与 经 营范 围 、 模 相适 应 的 固定经 营 场 规 所, 营业 、 储 场地 面积 2 0平 方 米 以上 ; 四 ) 事 仓 0 ( 从 农 业机 械 经 营业 务 2年 以上 ,有 良好 的社会 信 誉 , 2 年 内无 有 效 群体 性 投诉 ; 五 )具有 与 经 营规模 相 适 (
应 的一 定数 量从 业人 员, 企业 管 理者 、 业务 人员 、 后 售
为 的监 督 。 督 促 经 销 商 守 法 经 营 、 信 服 务 , 格 要 诚 严 执 行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相 关 规 定 和 纪 律 要 求 。 销 经 商 应 在 经 营场 所 醒 目位 置公 示 所 经 营享 受 补 贴 农
“四个严禁”杜绝购机补贴收费行为
“四个严禁”杜绝购机补贴收费行为“四个严禁”杜绝购机补贴收费行为一、严禁向农民收费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惠及农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
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
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群众意识,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各项工作。
做到自觉行动、主动服务。
严禁以农机购置补贴名义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切实让农民得到全部实惠。
二、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广大农机生产企业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参与者。
促进农机工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是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各地要树立服务企业、方便企业的意识,组织广大农机企业积极参与补贴政策实施。
严禁向企业搭车收取费用。
为减轻企业负担。
在补贴机具选型中严禁向企业收取参选费等各种形式费用(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选型收取的保证金、选型文件费用、代理费等)。
各级农机部门不得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之机向企业收取好处费、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各地要尽量压缩各类展示、展览、展销活动,不得以购机补贴的名义强迫企业参加此类活动。
已向企业收取的费用要全部返还。
三、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各地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
增加经销网点数量,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促进公平竞争。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经销商收费。
坚决杜绝各类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等管理支出。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不得为弥补工作经费不足而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 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 密切配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 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具 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
完整 ,公 开 渠 道是 否 通 畅 , 公 开形 式 是 否有 效 , 以及 公 开 时 间 是 否及 时等 。
( )廉政风险 防控机制 建设和落实情况 。按照 《 八 农业 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 农机发 [0 4 2 1 ] 号)和 《 1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 财农 [0 1 1号 )精神 ,加强补 2 1] 7 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 。主
展基层调研随机抽查、电话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
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 )创 新 试 点评 估 ( - 0 ) 。通 过 实地 检 查 、 召 开 三 9 1月 座 谈 会 、 问卷 调 查 、 专家 研 讨 等形 式 ,对 2 1年 农 机购 置补 贴 02 政 策 创 新试 点情 况 进行 全 面 评 估 , 为进 一 步完 善 补 贴操 作 运 行
机制提供依据 。
( )举 报 投 诉 调 查 ( 年 ) 。 农 业 部 将 会 同 纪 检 监 四 全
察 、财政等有关部 门,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 、影响面广的举
报投诉,联合进行查处。各地对农业部等有 关部 门批转的举报 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并 负责查处本省域 内的举报投诉案件 。
对部 、省 两 级 督查 、抽 查 过程 中发现 的线 索 和 问题 ,要 必 查 必
平稳较快发展大局 。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 ,为规 范高效廉洁实施补 贴政策 ,维护广大农 民群众和企业 的合法权 益提供保障,为进 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提供 支撑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 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健全组
购机补贴管理办法
购机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购机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农业机械购置进行补贴的活动。
第三条购机补贴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第五条申请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补贴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补贴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农业机械的种类、性能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申请补贴的程序包括:
1. 申请人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购机补贴申请。
2. 农业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
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
4. 申请人提供购机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购机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九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购机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对于违反购机补贴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方法一、总那么为了有效推进农业机械化开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二、资金来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有:1.中央财政拨款2.地方财政专项资金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程收益三、资金管理机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四、资金使用范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农民购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农业机械设备给予购置补贴,具体补贴标准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中央政策规定确定。
2.农机效劳补贴:对农机效劳组织提供的农业机械效劳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农业机械研发补贴:对从事农业机械研发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研发补贴,以促进农业机械技术创新和高效农业机械设备的研发。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1.农民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时,需向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购置农业机械的购物凭证、收款凭证等。
2.农机效劳组织申请农机效劳补贴时,需向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提交提供效劳的证明材料、经营费用明细等。
3.企业或个人申请农业机械研发补贴时,需向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提交研发工程的申请书、研发成果等。
4.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效劳补贴和农机研发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发布审核结果。
六、资金发放与管理1.资金发放: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进行资金发放,购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效劳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机效劳组织,研发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2.资金监督管理: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套取等行为。
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效劳补贴和农机研发补贴工程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了解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农民的满意度,对优秀的工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贴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仓储场地面积
1000m2以上;
(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章经销商的推荐确认程序
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规定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相关规定,自主提出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名单,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确认的经销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由推荐农机生产企业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四章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九条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条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三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五条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十七条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实行农民差价购机的地区,不得向农民收取全额购机款。
第十八条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应报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4.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1.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没有到达现场的;
2.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72小时内没有及时排除故障的;
3.属于易损件或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12小时内没有及时排除故障的;
4.超出协商约定时间24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国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由于质量问题出现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隐瞒不报的。
(七)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二十一条经销商违反本办法二十条规定,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报农业部备案。
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
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
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二十三条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警示和黑名单制度。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或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理决定,均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备案。
对销售范围广、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经销商,由农业部通报全国。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经销商做出处理决定时,应收集必要的书证并存档备查,处理决定下达前应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申报表
注:经销商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附件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