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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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1)
一、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2)
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
三、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4)
一、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0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的事故隐患整改管理。
3.0 事故隐患内容
3.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3.3 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3.4 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露、火灾、爆炸、中毒;
3.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3.8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0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及隐患管理
4.1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车间、班组)组织整改,该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4.2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和本部门(车间、班组)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或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4.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定期对部门(车间、班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应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排除的,应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
5.0 整改要求
5.1 整改责任部门的负责人亲自抓整改,其他相关人员靠上抓整改,要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5.2 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5.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组织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部门向主管经理上交全部整改资料。
5.4 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不能投入使用。
6.0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事故隐患档案应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7.0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事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3.0 主要内容
3.1 现场安全检查的责任:
3.1.1 现场安管员要对公司和职工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岗位职责。
3.1.2 安管员现场管理坚持按区域定点定人管理原则,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准以包代管,隐瞒私了各类事故。
3.1.3 现场安管员安全检查要做到“四亲自”即:亲自带头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亲自检查所管区域内薄弱环节,安全重点及隐患事故;亲自掌握现场职工人员的分布及使用情况;亲自处理解决现场遇到的不安全因素及组织各类事故抢救,并及时汇报。
3.2 现场安全检查的范围:
3.2.1 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班组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各自的职能工作,具体包括:人的行为、机械状况、零散特殊工种、火区管理等各类隐患。要做到:检查职工“三违”情况、检查各个部位生产环节隐患、检查各工种岗位操作情况。
3.2.2 生产区十三个不准:
⑴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禁火区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⑵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⑶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⑷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⑸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⑹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⑺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⑻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⑼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⑽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⑾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⑿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⒀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3.2.3 设备现场管理:
⑴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⑵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⑶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⑷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⑸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⑺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⑻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作品,长发不得外漏。高处作业必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