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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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88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88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8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财金函〔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8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37号王天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提升中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的意见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当前,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良好,经营稳健,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中小银行均可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工具,提升资本抵补能力。

人民银行还创设了央行票据互换(CBS)工具,助力银行发行永续债,实现以永续债为突破口促进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

同时,根据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当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2000亿元,用于地方政府认购中小银行合格资本补充工具,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后续,人民银行将继续健全可持续的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加大对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力度,并以此为契机引导中小银行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关于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意见(一)对于放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准入标准。

一是现有政策已适度放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限制。

2021年1月7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跨区域批量收购个人不良贷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是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包易产生道德风险。

国家审计署揭农行违规转让不良资产超35亿 涉川浙粤三省

国家审计署揭农行违规转让不良资产超35亿 涉川浙粤三省

国家审计署揭农行违规转让不良资产超35 亿涉川浙粤三

腾讯财经讯(周纯)6 月29 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对5 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其中,农业银行作为此次唯一被审计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在财务收支、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上均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根据审计署2016 年第22 号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下称《审计结果》),2014 年,农行四川分行在未向担保方进行追偿情况下,转让不良资产3.65 亿元;浙江和广东分行以低于抵质押物评估值的价格,转让不良资产32.04 亿元。

随着近几年经济下行期不良资产逐渐暴露,银行核销转让不良资产的需
求越来越大。

农行的业绩报告显示,截至2015 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129 亿元,同比增加879 亿元;不良贷款率2.39%,同比增加0.85 个百分点,全年清收化解核销不良贷款600 余亿元。

在不良率维持多年低位运行后,农行成为五大国有银行中,第一家不良
率超2%的银行。

《审计结果》显示,2012 年至2014 年,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增速放缓,3 年平均增幅12.43%,低于同业平均增幅4.92 个百分点;未严格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将367.14 亿元非涉农贷款按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农银租赁涉农租赁合同金额,仅占该公司全部租赁业务的8.46%,未能体现服务三农特色。

此外,
抽查发现个别分支机构存在涉农贷款利率上浮情况。

同时,农行金穗惠农通工程部分电子机具闲置,其中浙江分行2014 年及以前年度安装的15746 台电子机具中,有4215 台自2015 年以来无交易记录;。

农业银行自办实体风险处置对策

农业银行自办实体风险处置对策
的巨大拖累。
行 自办 实体风险 主要集 中在剥离 类实
另外 ,农行作 为主管单 位当 时对 实体
监管不力 。有的行还将 实体作 为解决 员工福利 的 “ 小菜 园”和不合规 费用 的 “ 防空 洞 ” ,对 实体 经 营 听 之 任
体债务 赔偿上 ,但 由于法律及政 策障 碍 ,风 险不能有效 化解 。一是 法律法
下 ,是 实体 损 失 的 主 观 因 素 。 当 时农
承担实体债 务的赔偿风 险。 由于 历史
原 因 ,农 行 对 实 体投 资 实际 并 不很 多 ,主要是 通过贷款投 入 ,除剥离给 长城公 司贷款外 。经过 历年处置 ,余 下部分 大多形成损 失 ,已在农行 帐 内
行 自办实体 的主要管理人 员 ,多 为银 行 在职员工 ,市 场风险意识 淡漠 ,依 赖 思想严重 ,管理经验缺 乏 ,专业水
维普资讯
文 /刘 卫 民
农 业 银 行 因 白办 实体 所 承 担 的风 动 , 严 厉 整 顿 金 融 秩 序 , 得 农 行 从 使
王 汉 生
统 一 出台政 策来从法律 角度上根本地 解决 问题 。尤其不 良贷 款剥离给长城
险主要是三 个方面 ,一 是对 白办 实体 投 资风 险 ,二是 对 自办 实 体 贷 款风
自办实体贷款 , 应该是化解剥离实体
高,基层 行难 以承 受。农行要将 有瑕
冈 险最为筒捷 、 成本最低的方法,但
当 前总行不允许 。 目前 ,基层 行处于
两难境 地 ,主动处置 就要承担 外部赔
疵及纠纷 的实体处置完 毕 ,需要承 担 巨额赔偿 ,同时 ,实体处 置过程 中清
算 、评估 、拍卖 、注销等各 项费用较 高 。 这些 损 失 都 是 由于 历史 原 因造

浅析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精选文档】

浅析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精选文档】

浅析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摘要: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中国农业银行的最大问题, 并已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

因此, 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是关键所在。

本文通过对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且对如何更加有效处理农行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农行2005年年报显示,其不良贷款余额超过了7400亿元人民币,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期不良贷款总额10725亿元的69.0%,即使在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中,占比仍高于50%。

另外,农行当年净利润为10.44亿元人民币,较之2004年的20.03亿元,缩水近半。

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1)农行贷款的准政策性强。

农行历史包袱沉重,在目前的资产总量中,有大量扶贫性、农业开发性和政策性贷款。

如果去除这些政策性贷款因素,农行的包袱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差不了多少。

到2005年底,农行政策性贷款余额高达4140亿元,其中不良贷款3490亿元,是全部不良贷款的47.2%。

政策性贷款负担不仅导致农行历史包袱重于其他行,而且还严重制约着农行经营结构的调整,使其经营管理更趋复杂。

由于历史原因,农行长期以来主要服务于“三农”等弱势产业、区域和群体,为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因此,改革和转型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从历史发展看,农行自1955年成立至今,五十余年来一直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农行开始“进城”。

近年来,尽管其业务在许多大中城市取得了较大拓展,但县域农村金融市场仍是其业务经营的基础,仍有相当大的业务量分布于这些区域。

截至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类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万亿元。

而据农行农业信贷部总经理周清玉介绍,截至2005年年底,农行涉农贷款余额已达9787.08亿元,约占其贷款总额的38%;农行61%的机构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51%左右的员工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浅议中国农行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中国农行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中国农行委托处置不 良资产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贾丽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大连庄 河支行 辽宁 大连 1 1 6 4 0 0
【 摘 要 】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 ,还是改革开放 时期,中国农 业银行始终按照 国家服务 “ 三农”的政 策,为广大农 民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 障,为粮 食增产 、农民增收、国家稳 定作出积极贡 献。而在农行 向农 民及企业发放贷款后的若干年 内,由于银行 自身及地方政府保护 、农民数量庞 大,资产 处 置成本 高等原 因,给银行处置不 良资产带来诸 多 问 题 。本丈根据近年来农行在处置不 良资产中存 的问题 ,经过详 细分析后提 出解决问题 的几点建
订或抵押物价值不足现象的发生;其次 ,不 良 资产在拍卖过程 中需支付
拍卖公司较高 的拍卖费,同时还要支付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费; 最后 ,
在不 良资产处置完毕进行过户时,税务部门还要征收不动产 5 %营业税 、
大投资, 扩大 内需, 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二是有 利于制定 和实施整体 的不 良资产解 决方案, 提高各类不 良资产处置效率; 三是有利 于通过整合 当地多方面信息资源, 以及在金融 、财务 、司法等领域的资源和其它各种 社会关 系资源, 依托专业清收 队伍, 以专业技能和操作 手段, 提高了资产处
产,形成银行不 良 贷款 。三是缺少资产处置相关专业人员。 目前农业银 行在招聘员工时多以金融专业为首选,而缺少具备法律 、会计、评估专 业知识 的具有从事资产处置工作经历的人才 ,清算专业人才不足已经严 重影 响农行不 良 资产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解决委托资产 处置问题 的几点建议
成本增加, 企业赢利能力明显 下降, 客户现金流趋 紧, 不利于贷款清收; 二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零一七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38)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3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4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4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48)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6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62)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68)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7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95)第四部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96)第五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 (98)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11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13 第六部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1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116)第七部分强制执行 (117)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日期】2000.11.10【实施日期】2000.11.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专业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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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 (154)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1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 (159)第四部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161)第五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 (16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163)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1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81)第六部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18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8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184)第七部分不良资产的评估 (18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86)第八部分强制执行 (190)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日期】2000.11.10【实施日期】2000.11.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专业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法规政策全书

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法规政策全书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司法业务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 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 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 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 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部门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
(三)司法解释及 司法业务文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

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

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01.引言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面临着日益增多的不良资产问题,这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而农业银行在此背景下,通过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成功地应对了这一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农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策略和实践,并以此案例为例,分析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02.背景农业银行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其扎根于农村地区,服务于农民和农业经济。

由于长期承担着农业信贷的风险,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这直接影响了银行的运营和发展。

然而,通过股改剥离不良资产,农业银行成功地缓解了这一问题。

03.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定义和目标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以减少不良资产对银行经营的负面影响。

农业银行通过这一方式,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降低风险敞口:剥离不良资产可以减少银行面临的风险敞口,提高资产质量。

- 提升经营效率:通过转移不良资产的方式,银行可以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的开展,提高经营效率。

- 增强信心:剥离不良资产可以使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信心得到提升,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04.农业银行的策略和实践农业银行在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并付诸实践,以下是其中的几点:a) 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农业银行设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分担了银行的风险敞口。

b) 资产证券化:农业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促进了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

c) 引入市场化机制:农业银行引入了市场化机制,通过竞拍等方式,识别了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伙伴,提高了处置效率和降低了成本。

d) 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农业银行加强了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了资产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05.经验与教训通过农业银行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和教训:- 统一规划和协调: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需要统一规划和协调各参与方的利益,确保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2•【文号】农银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2001年5月22日农银发[20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境外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效益性,根据近几年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并总结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为依法维护农业银行权益,规范系统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经济纠纷案件,指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包括直属机构和境外机构)与系统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或即将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

第三条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的原则:(一)坚持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实行授权分级管理;(二)行长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办理,相关部门配合;(三)依法维护农业银行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四)防治结合,讲求效益。

第四条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负责辖内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并负责与本行对应的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未设法律事务部门的,必须明确相应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前款工作。

第五条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级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不良资产剥离引发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机制探讨

不良资产剥离引发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机制探讨

不良资产剥离引发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机制探讨
陈攀
【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上较为混乱,既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又给银行风险控制增加了难度.笔者对案发类型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总页数】3页(P60-62)
【作者】陈攀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J],
2.法律视角解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 [J], 史文才
3.关于不良资产剥离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J], 李思婧
4.剥离不良资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J], 张喜元
5.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J], 张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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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诉讼“解冻”

不良资产转让诉讼“解冻”

不良资产转让诉讼“解冻”
叶逗逗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8(000)025
【摘要】在停滞三年之后,中国法院对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将重新启动司法程序。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这个政策做了解释。

【总页数】1页(P28)
【作者】叶逗逗
【作者单位】《财经》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不良资产转让继续进行 [J], 京华
2.债转股中不良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思考 [J], 董伟
3.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转让的制度障碍 [J], 张洁
4.贷款出售技术与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处置 [J], 何川;丁永明
5.行政诉讼撤诉中不良博弈产生的后果及克服\r——以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为样本的考察 [J], 吴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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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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