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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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医疗器械的验收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正确的验收标准能够有效地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医疗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就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检查、性能检测、包装完整性、标识齐全性以及相关文件的查验等。

在进行验收时,应当根据具体的医疗器械类型和用途,结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具体操作。

外观检查是医疗器械验收的第一步,主要是检查器械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有无变形、破损或者生锈等情况。

同时,还需要检查器械表面是否有污渍、异物或者划痕等现象,以确保器械的表面光洁度符合要求。

其次,性能检测是医疗器械验收的核心环节。

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有着不同的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验收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测操作。

例如,对于手术器械,需要检测其切割、抓取和钳持等功能是否正常;对于医用电子设备,需要检测其各项参数和功能是否符合规定。

此外,包装完整性和标识齐全性也是医疗器械验收的重要内容。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器械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或者泄露等情况,同时还需要核对器械的标识是否齐全清晰,以确保器械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

最后,医疗器械验收还需要对相关文件进行查验。

这些文件包括器械的生产厂家证明、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验收人员需要对这些文件进行认真查阅,确保器械的来源和质量符合规定。

总之,医疗器械验收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需要验收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只有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操作,才能够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医疗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医疗器械经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验收标准医疗器械经营验收标准1. 目的为保障医疗器械经营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的验收标准,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中的验收,包括医疗器械的采购、调拨、销售和储存等所有环节。

3. 术语和定义3.1 医疗器械:指供人类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各种器具、设备、仪器、材料或其他与之相应的器械。

3.2 经营者:指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并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3.3 验收:指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测试、鉴定等过程,以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4 不合格品:指未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4. 验收内容4.1 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应符合规定,无明显损伤。

4.2 医疗器械的标志、标签和说明书应清晰完整,无错误、模糊、掉落。

4.3 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规定,无经营者私自改装的情况。

4.4 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规定,无过期、失效等情况。

4.5 绿色环保的设备产品应符合环保标准和管理要求。

5. 验收程序5.1 采购环节5.1.1 依法制订采购计划,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方案评估。

5.1.2 依法履行招标、比选手续,确保选取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

5.1.3 对选取的产品进行验收,确认产品符合购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外观和功能。

5.2 调拨环节5.2.1 经办人员应核实调拨单数据是否与实际产品信息一致。

5.2.2 对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规制要求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要求经营者提供药械监测要求文件,开展监测。

5.2.3 调拨过程中实施包装封装,确保调拨产品不受破损或影响使用效果。

5.3 销售环节5.3.1 经营者应依法依令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确保销售的医疗器械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5.3.2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已经认证或已经合规的医疗器械进行销售,不得擅自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

5.3.3 销售环节需明文注明产品的源头,供货方,供货地点,以及相关信息。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011版)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011版)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011版)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三条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II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以上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

经营II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

第四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各自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医疗器械验收、养护等部门或专管员。

验收、养护部门/专管员应隶属于或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行为记录。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 批发 )查收标准对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允许证查收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规〔 2011〕 1 号各市食品药品看管局: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看管,规范医疗器材经营市场次序,一致医疗器材市场准入标准,依照《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允许证管理方法》、《对于印发体外诊疗试剂经营公司(批发)查收标准和创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7〕299 号)等有关文件,在深入调研和宽泛征采建议的基础上,省局对《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批发)查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零售)查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材体外诊疗试剂批发公司查收标准》进行了订正,形成了新的查收标准(详细内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请一并贯彻履行。

一、实行权限除体外诊疗试剂之外的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允许证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 2004〕519 号文履行;体外诊疗试剂批发公司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允许证的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7〕363 号文件履行。

二、实行时间及要求新查收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行。

2012 年 1月 1 往后新创办医疗器材经营公司,按新标准实行查收;2012 年1 月1 日前已获得《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允许证》的经营公司,申请更改、换发允许证时,按新标准实行查收。

公司在申请更改或换发允许证时,食品药品看管部门应付其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察。

凡是不切合新查收标准的,其经营范围应予以核减。

各市局在实行新查收标准过程中,应注意采集碰到的新状况与新问题并及时研究对策。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医疗器材看管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批发)查收标准》2.《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零售)查收标准》3.《江苏省医疗器材体外诊疗试剂批发公司查收标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辞:医疗器材经营看管标准通知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医疗器材司江苏省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21 日印发共印 25 份附件 1:江苏省医疗器材经营公司(批发)查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公司负责人应熟习医疗器材监察管理的法例、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材的有关知识,无《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允许证管理方法》第 36、37 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产品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和小型医疗器械专卖店,可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质管员〕,负责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件。

第三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第四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申请经营植入体内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应临床工作的医技人员;第六条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还应配备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营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中级验光员以上或眼科主冶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的,应配备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管员,应提供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笫八条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与本企业其他经营相对独立,其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第九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管员的职称或学历证书原件应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菅范围相适应的仓库。

其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和小型医疗器械专卖店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医疗器械、确保及时配送的前提下,可不设仓库,但其医疗器械应全部上架、入柜域置于展示区,不得放在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仓库应配备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或装置。

主要包括:用于避光、通风的;用于检测、调节温湿度的;用于防尘、防潮的;用于保持医疗器械与地面一定距离的;用于消防、安全的;用于安全用电的设施设备或装置。

第十二条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的,应具备相应的验配场所,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和仪器。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苏食药监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统一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等有关文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权限除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文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时间及要求新验收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新标准实施验收;2012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许可证时,按新标准实施验收。

企业在申请变更或换发许可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凡是不符合新验收标准的,其经营范围应予以核减。

各市局在实施新验收标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及时研究对策。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3、《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医疗器械专营企业)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三(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检查验收标准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三(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共三部分组成,分别适用于上述三类企业的开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评定方法(一)本检查验收标准设置有重点项目(条款前加注“*”)和一般项目。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评定。

凡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为缺陷项目。

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一般缺陷。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针对新开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和日常监管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

1、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开办检查项目为机构与人员、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质量管理制度。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换证和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标准的全部条款。

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和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新开办、换证、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标准的全部条款。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三)合理缺项:由于企业经营范围限定或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使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相关经营管理工作内容所对应的检查验收标准中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为合理缺项。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

附件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管员可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第三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工程、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化学、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等),并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经生产企业培训合格)。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企业质管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并应提供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无污染;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第八条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第九条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需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药品、保健品等混放。

第十条经营下列产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角膜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验光室、配带室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角膜曲率计等仪器设备。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我局修订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和《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我省申请领取或到期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本《标准》执行。

我局原2004年12月16日下发的《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同时废止。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二○○七年七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第二条经营3类医疗器械产品或2类医疗器械产品5个(含5个类别以上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至少有3人组成。

经营2类医疗器械5个类别以下的,可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规行为记录。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经历。

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工程、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化学、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等。

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申请经营植入类产品的,还应配备2名具有医学专业大学学历并经过厂商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 标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 概述 • 经营资质与证照 • 人员与培训 • 设施与设备 • 采购与验收
• 仓储与运输 • 销售与售后服务 • 质量管理体系 • 检查与监督
01
概述
标准目的
01
确保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 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性。
供应商审计
对供应商进行审计,确保供应商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相关法 规和标准。采购流程采购计划
01
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品种、数
量、预算等方面的计划。
采购合同
02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质量保
证、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执行
03
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执行采购,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要求
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 者职称。
证照管理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税
务登记证。
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内 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安全库存
根据医疗器械的采购周期、销售情况等因素,合 理设定安全库存,确保医疗器械的及时供应。
库存盘点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 和处理积压、过期等问题。
库存预警
建立库存预警机制,当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时, 及时发出预警,以便及时补充。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包含人员、场所、制度等的规定)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包含人员、场所、制度等的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网址:/art/2011/11/23/art_19_93610.html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统一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等有关文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权限除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文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时间及要求新验收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新标准实施验收;2012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许可证时,按新标准实施验收。

企业在申请变更或换发许可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凡是不符合新验收标准的,其经营范围应予以核减。

各市局在实施新验收标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及时研究对策。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3、《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它们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因此,对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不仅仅是对器械本身的检验,更是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的全面评估。

下面就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应包括对器械的外观检查。

在验收时,首先要对医疗器械的外观进行仔细观察,检查器械是否有变形、损坏或者表面是否有划痕等情况。

同时,还要检查器械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这些都是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重要因素。

其次,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还应包括对器械的功能性能检测。

医疗器械的功能性能是直接关系到其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

在验收时,应对医疗器械的功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稳定。

比如,对于手术器械,需要检测其切割、吸引、灌注等功能是否正常;对于监护仪器,需要检测其各项监测指标是否准确可靠等。

此外,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还应包括对器械的安全性能检测。

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是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验收时,应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患者和医护人员造成伤害。

比如,对于医用电器设备,需要检测其绝缘电阻、接地情况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于手术器械,需要检测其刀片的锋利度、穿刺性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最后,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还应包括对器械的质量文件检查。

医疗器械的质量文件是对器械质量的书面记录和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在验收时,应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文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齐全、准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功能性能、安全性能以及质量文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检查。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标准,才能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为患者的健康提供可靠的保障。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1〕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统一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等有关文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权限除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文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时间及要求新验收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新标准实施验收;2012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许可证时,按新标准实施验收。

企业在申请变更或换发许可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凡是不符合新验收标准的,其经营范围应予以核减。

各市局在实施新验收标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及时研究对策。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3.《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标准通知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医疗器械最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最新验收标准

现场检查项目1001 1002 1003 企业应建立与管理实际相符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职质管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具有裁决权。

经营单一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专职质管员。

经营两类(含两类)以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应有大专学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规行为记录。

企业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包括指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管员。

查机构设置文件、职能查机构设置文件、职能查看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质量管理人(指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3 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查看学历*1004作经历。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2 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管员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并有 1 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证书、职称证书原件除有质量管理人员外,企业还应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查看学历* 1005 2 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在 4 个以上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证书、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中证书原件1006 1007 1008 * 1009 *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级以上职称。

从事医疗器械销售、验收和仓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维修岗位或者其他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企业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质管员,年龄不得超过 65 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它们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

因此,对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是指在医疗器械购进后,对其进行检查、测试、评价和确认的程序和标准。

下面将介绍医疗器械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外观检查、功能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和文件资料核对。

在设备外观检查中,要对设备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表面是否有损坏、变形、生锈等情况,标识是否清晰完整等。

在功能性能检测中,要对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确保设备的各项功能正常。

在安全性能检测中,要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包括设备的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检测。

在文件资料核对中,要对设备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设备的合格证书、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文件齐全完整。

其次,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据国家标准执行、依据设备的性能特点执行、依据设备的使用要求执行。

在执行医疗器械验收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验收工作的合法合规。

同时,要依据国家标准执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合理。

此外,还要依据设备的性能特点执行,不同的医疗器械具有不同的性能特点,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验收。

最后,还要依据设备的使用要求执行,不同的医疗器械在使用时有不同的要求,要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验收。

最后,医疗器械验收标准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几点,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验收过程要全程记录、验收结果要进行评价和确认。

在实施医疗器械验收标准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过程要全程记录,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结果等内容。

验收结果要进行评价和确认,对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认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验收标准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医疗器械验收是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评估和确认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所购买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是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时所应遵循的规范和要求,其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医疗器械的验收流程,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医疗器械验收前,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对即将进行验收的医疗器械进行清单核对,确保所购买的器械种类和数量与采购合同一致。

其次,需要准备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医疗器械的注册证、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最后,还需要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邀请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二、验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医疗器械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对医疗器械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无破损、漏液等情况。

其次,要对医疗器械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器械的表面是否平整、无划痕、变形等情况。

再次,要对医疗器械的标识和标志进行核对,确保产品标识清晰、完整、无误。

最后,要对医疗器械的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

三、验收结果的处理和记录。

在完成医疗器械验收后,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对验收结果进行处理和记录。

首先,需要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估和确认,确定医疗器械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其次,需要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需要对验收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结果等信息,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四、验收后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器械验收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需要建立医疗器械验收档案,对每一次验收的结果进行归档和保存。

其次,需要定期对已验收的医疗器械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一、企业人员1、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2、三类+二类8个类别以上,设质量管理机构(质量负责人1 + 质管员2个人)3、二类8个类别以下,应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员。

4、植入类产品,还应配备2名医技人员(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培训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企业资本1、经营二类,不低于50万元。

2、经营三类,不低于100万元。

3、经营范围(2、3类)超过8个大类,每增加一个大类,注册资金追加50万元。

4、经营所有2、3类的,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三、经营场所1、不得设在居民小区、部队营房(租赁区除外)。

2、经营2、3类合计8个类别及以下的,经营场所不得低于100平米。

3、经营8个类别以上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00平米。

4、经营2类和3类8个类别及以下的,同址或邻址,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米;异址仓库不少于80平米(另配不少于20平米的辅助经营场所)。

5、经营2类和3类8个类别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80平米;异址仓库面积不少于150平米(另配不少于20平米的辅助经营场所)。

6、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不少于20平米的阴凉库(0-20度)。

7、经营需冷藏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10平米的冷藏设施(2-10度)。

8、仓库应有明显标识,分别设置待验区、发货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

库内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待验区和退货区为黄色。

四、计算机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

五、企业管理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2、建立质量管理记录。

3、建立质量管理档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一、引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等检查验收工作。

二、验收项目与要求(一)机构与人员状况1.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应设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人员等。

4.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能力。

5.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背景,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具备裁决质量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1. 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所应具备相适应的面积和布局。

2.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库房,库房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防火、防盗等条件。

3. 库房应划分为不同区域,如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等,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4.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货架、垫仓板、温湿度计、空调、展示柜等。

(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与资质1.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目录》确定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2.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3.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经营的医疗器械合法、有效、安全。

(四)质量管理与制度1.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记录、售后服务、不良事件报告等。

2.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问题进行裁决。

3.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技术培训与售后服务1. 企业应提供与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技术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医疗器械。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第十条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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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十条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

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须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二条经营下列产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区)、验光室、配戴室(区)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二)经营助听器的,应设置接待检查室(区)、听力测试室等,配备专业听力测试仪器、计算机编程器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仓库,但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或置于展示区;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保管设备。

第十四条经营需要验配或家庭用医疗器械的,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第三方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三、管理与制度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三)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四)质量验收、保管及销售制度;(五)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六)质量跟踪和可疑不良事件调查、报告制度;(七)文件、记录、票据管理制度;(八)售后服务制度;(九)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十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十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二)员工培训档案;(三)医疗器械质量信息相关档案;(四)供货方及审核相关档案;(五)进货、验收、销售、退货等相关记录/凭证档案;(六)用户相关档案(必要时);(七)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管理档案(若有);(八)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及报告相关档案。

四、零售连锁企业特别要求第十八条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总部,总部应单独申领零售连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门店质管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可分别由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资质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可以设在相对独立的非门面房内,但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配送中心。

各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与制度”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五、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特别要求第二十七条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验配人员应是中级职称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视光师或高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并经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门培训。

(二)验配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设置有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室和配戴室(区)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三)应配备相应验配设备,至少应包括:角膜曲率计、角膜地形图仪(8mm以上直径测量范围)、非接触眼压计、角膜厚度测定仪、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试片箱、裂隙灯显微镜、远/近视力表、检眼镜、眼底镜、荧光素钠试纸、焦度计、镜片投影仪(不低于7.5倍)、镜片弧度测定仪等。

(四)验配门店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验配门店应取得生产企业或角膜塑形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授权/认定,并只能从该企业采购角膜塑形镜。

验配门店应与进货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验配门店应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

(一)使配戴者充分了解角膜塑形镜的相关知识,包括:作用原理、临床使用现状结果、镜片矫治效果、维持期镜片的使用、配戴风险、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可选择的其他矫正近视的方法等。

(二)所有配戴者都应进行眼科和角膜塑形镜相关的必要检查,除眼科裂隙灯常规检查外,应包括:角膜形态、角膜厚度、眼轴、眼压、眼位、远\近视力、屈光度、泪液测试、角膜直径、瞳孔直径、眼底检查,并根据检查数据确定是否适合配戴角膜塑形镜。

(三)首次配戴镜片和定配前应进行试戴,观察、评估适配状态并进行试戴评估。

(四)根据检查数据和试戴评估结果设计定片参数和配戴方案。

(五)必须给配戴者提供配镜后使用指导,内容至少包括: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规、护理产品和镜片盒的使用、出现副作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六)必须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至少为5年。

(七)随访复查的时间前6个月以内至少7次,6个月之后定期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屈光度、视力、移动度、中心定位、舒适度、荧光素染色、角膜地形图、眼压。

第三十条验配门店应从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取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验配门店有责任指导验配者正确使用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严禁销售、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第三十二条验配门店应保证角膜塑形镜具有可追溯性,能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追溯至配戴者。

验配门店采购产品时,应同时索取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的《角膜塑形接触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并加盖经营企业和验配门店印章)。

配戴者在验配角膜塑形镜之前,应阅读三联单内容并与验配人员共同签字。

验配后,三联单由配戴者、验配机构和经营单位各收存一联。

三联单的内容应包括:配戴者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人员、对配戴者眼睛验测的主要标识数据、产品名称、规格、编号、识别标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注册号、各方责任、验配人员及配戴者签字等。

第三十三条验配门店使用的试戴镜片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中心的合格检测报告,并有规范的使用、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验配门店如发现产品使用中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六、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第三十五条现场验收时,检查组(至少两人组成)应对以上条款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合理缺项、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逐项分别对不合格进行陈述。

第三十六条开办、变更和换发许可证的企业现场验收应依照本标准进行。

对现场验收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对现场验收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若不合格条款(不含合理缺项)不超过3条(含3条),且不合格条款不需现场复核,只需提交书面证据审批部门即可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的,现场验收结果可评定为“整改后复核”。

第三十七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经营企业上报现场验收报告时需附不合格条款整改报告并完成全部整改。

七、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零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业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最高管理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最高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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