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服务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复杂的税务筹划、税务诉讼等项目,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项目需要税务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
而对于一些简单的税务申报、税务咨询等项目,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因为这些项目相对来说工作量较小,所需时间较短。
其次,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还与工作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工作量大的项目通常需要税务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而工作量小的项目则相对收费标准较低。
税务师事务所会根据项目的工作量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此外,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还与服务时间有关。
有些项目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需要税务师加班加点,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而有些项目则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完成,税务师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和分析,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服务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客户在选择税务师事务所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税务师事务所,以确保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也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够保证自身的利益,又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应该在合作过程中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了解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为选择合适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一些参考。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知识问答
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知识问答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二、党的十四大以来国家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重大决策有哪些?(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11)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11)1.[单选题]关于纳税服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B)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C)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共同构成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两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D)对自愿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不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提供纳税服务答案:D解析:2.[单选题]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由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法宣传与培训辅导的平台和场所,这些平台和场所统一的名称应为( )。
A)纳税人学校B)纳税人学堂C)税法讲堂D)税务网络课堂答案:B解析: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由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法宣传与培训辅导的平台和场所,这些平台和场所统一的名称应为纳税人学堂。
3.[单选题]下列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的有( )。
A)经批准占用的耕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地手续通知的当天B)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C)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D)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答案:A解析:4.[单选题]市民A名下无房产,2月1日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取得一套面积为50平方的商铺,不含税价200万元,增值税额10万元;2月10日又取得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的住宅,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额5万元。
市民A在2月共缴纳了契税( )元?A)9万B)8万C)7.5万D)4万答案:C解析: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商铺按3%缴纳契税,唯一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缴纳契税。
5.[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 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不包括()。
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新发改收费[2010]1830号范规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期为三年。
试行期间,各单位要对涉税鉴证业务的收支情况单独记帐。
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税务主管部门重新制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二0一0年八月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税务服务收费通知抄送: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0年8月5日印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税务服务)收费标准
专项涉税方案设计及操作
10万元~50万元
纳税审计评估
纳税评估
400~500
300~400
200~250
100~150
税务审计
纳税检查
税务代理
开业、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3000元起/次
建章建制、代理记账
双方协商确定
代理纳税申报
双方协商确定
代理减免税、退税申请
每项5,000元-50,000元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税务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档次
职位(单位:元/小时)
执业注册税务师(所长、副所长)
执业注册税务师(部门经理、高级经理)
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主管)
业务助理
税务咨询筹划
税务咨询
2000~3000
1500~2000
1000~1500
300~1000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起价8万,视效益协商定价
调解涉税难题
代购普通发票
500元起/次
利用主机共享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0元起/单/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前期审核
2000元起/次
代理税收行政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制作涉税文书等
参照计时标准计费或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备注
此收费标准为行业指导价,非我所实际收费,具体收费视企业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房服[2009]36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361号)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及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目),本条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前提下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收费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整理]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基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亏损确认、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资产总额元/户、年度100万元以下0.2101-500万元0.14501-1000万元0.071001-5000万元0.065001-1亿元(含)0.041亿元以上0.01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申报的扣除金额元/户、次50万元以下 151-100万元0.8101-500万元0.6501-1000万元0.51001-2000万元0.42001-3000万元0.33001万元以上0.23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扣除金额元/户、项目3000万以下0.1 收费金额低于鉴证3001-1亿元(含)0.08万元,按3万收取。
经济适房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1亿元-2亿元(含)0.06 2亿元-5亿元(含)0.04 5亿元以上0.034 企业清税鉴证资产总额元/户、年度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亏损确认、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收费标准上浮15%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鉴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元/户、年度100万元以下0.2101-1000万元0.081001-5000万元0.035001万元以上0.01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鉴证企业申报的扣除金额元/户、年度100万元以下 1101-500万元0.8501-1000万元0.41001-5000万元0.15001万元以上0.057 涉税司法鉴证鉴证金额元/户、次100万元以下 1 101-500万元0.8 501-1000万元0.4 1001-5000万元0.1 5001万元以上0.05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办法》明确以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注:1.表中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最低收费不得下浮;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智慧税务建设的要求,下列对智慧税务要求表达不正确的是()。
A.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B.2022年基本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C.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智能归集D.2025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智能归集【答案】 D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A.1000元B.2000元C.3000元D.5000元【答案】 A3、某化妆品厂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6000元,增值税1300元。
该化妆品厂在提货时正确的涉税会计处理为()。
A.借:委托加工物资17300 贷:银行存款17300B.借: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17300C.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17300D.借:生产成本17300 贷:银行存款17300【答案】 C4、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B.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C.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D.以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答案】 A5、基本养老保险从缴费主体上可分为()。
A.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B.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C.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及个体工商户D.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答案】 A6、下列开采或生产的产品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是()。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计价格[1999]2370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计价格〔1999〕2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最新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八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业务服务。
第七条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州市可以省定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执行的浮动幅度;下浮幅度可以超过省定下限,上浮幅度不得突破省定上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服务收费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发文日期】2009-10-29【实施时间】2009-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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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1.15
【实施日期】2009.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