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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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
2、各类监理人员执业应严格执行渝建发[2014]35号文规定。
3、上述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
4、开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对于复杂的体育场馆、跨江大桥、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6、建筑面积在5000㎡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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