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同工同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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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的同工同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同工同酬制度
1.为聘用护士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解决聘用临时护士的档案管理、技术职称评审考核、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问题。
2.在护理人员队伍中实行“岗高薪高、以岗定酬、同工同酬、绩效工资”的分配制度,同一岗位、同一职称、同样的技能就能享受同样的待遇。
3.同工同酬的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4)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二、福利待遇制度
1.医疗每位护士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护士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免费体检。
2.节日津贴按照我国的民族传统习惯,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三八妇女节医院在节日为员工发放礼品。
3.带薪休假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带薪休假。
4.娱乐活动为了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加职工对医院文化的认同感,医院根据员工建议组织各种娱乐、文体、郊游活动。
医院所有的福利政策皆为机体活动行为,个人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医院不作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三、社会保险制度
医院为每位护士购买“五险”,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
伤保险。
四、其他制度
1.有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2.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3.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