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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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平安天津建设。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运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测,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配置安全监督员队伍。

(三)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五)定期组织教育系统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排查管控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

(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科技设备,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在上下学时段,实行“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制度,把校园门前及周边作为巡逻必到点,维护好治安秩序。

(六)依法核发和回收校车标牌,做好校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受理、注销、审验工作,依法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人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人员纳入管理岗位予以聘用。

(二)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技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技工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对技工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五)指导技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技工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指导技工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技工学校定期演练。

(六)指导、协助技工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对技工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

(二)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做好突发、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指导。

(四)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情况,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六)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学校食堂、学校集中用餐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食堂、学校集中用餐配送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二)依法督促学校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设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文教用品、床上用品、校服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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