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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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一、制度目的二、巡查内容1.路面巡查: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裂缝、冲刷痕迹等方面的巡查,并及时进行修复和补救措施;2.路基巡查:包括路基沉降、基岩裸露等方面的巡查,并做好修复和防护工作;3.排水系统巡查:包括涵洞、排水沟、雨水篦子等方面的巡查,防止积水和排水不畅的情况发生;4.标线设施巡查:包括道路中心线、边线、车道标线等方面的巡查,及时维修和更新标线设施;5.路灯照明巡查:包括路灯照明设施是否正常工作、灯光是否充足等方面的巡查,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路灯设施;6.其他设施巡查:包括交通指示标志、交通信号灯、隧道通风等方面的巡查,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

三、巡查频率1.主干公路:每天巡查一次;2.支线公路:每周巡查一次;3.内乡公路:每月巡查一次。

四、巡查要求1.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知识,熟悉巡查项目和工作方法;2.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并熟悉巡查路段的行车特点;3.巡查人员应全程记录巡查情况,包括巡查的项目、问题描述和处理措施;4.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养护人员进行修复;5.巡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巡查情况,以便进一步的处理和跟踪。

五、巡查记录1.巡查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巡查日期、时间、巡查人员、问题描述和处理情况等;2.巡查记录应存档备查,以备后续的监督和审计;3.凡发现问题,应立即在记录中标注,并及时通知养护人员。

六、巡查异常1.凡发现巡查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处理;2.巡查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塌陷、路面严重损坏、交通事故等。

七、巡查报告1.每月巡查结束后,应填写月度巡查报告,内容包括巡查工作情况、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2.月度巡查报告应上报相关部门,并抄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八、巡查评估1.每年对巡查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巡查人员进行奖惩;2.评估的内容包括巡查频率、巡查质量、巡查记录等。

九、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巡查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巡查工作,并保证巡查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相关部门应对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及时对巡查结果进行确认和整改;3.巡查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公路养护巡查情况汇报

公路养护巡查情况汇报

海勃湾公路段元月份公路养护巡查情况汇报市公路管理局:我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的精神,按要求进行了公路巡查,各养护公司每天进行公路巡查,段里每周进行公路巡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巡查管养里程达到100%,现就一个月的巡查情况做一汇报。

一、路面路基巡查情况:养护公司每天对路面进行巡查、清扫,发现路面障碍物及时进行了清除,保证了路面的清洁、安全,保持路基的完好;完成路面清扫2865km2;用砂石料修补110国道三级公路路面坑槽739m2,用粘土修补棋千线、新千线、海拉线路面坑槽2071m2。

岩画线K0里程碑撞损1块。

二、桥涵构造物巡查情况:对所管养线路的桥涵做到经常检查,对存在的危桥每天进行检查,现110线有危桥(涵)14座,支撑危桥(涵)5座;棋千线有危桥2座;海拉线有危桥2座,完成安装危桥标志牌2块。

三、沿线设施巡查情况:清洗里程碑28块,较正轮廓标9根,保证了管养路段内的标志齐全醒目。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海勃湾公路段二月份公路养护巡查情况汇报市公路管理局:我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的精神,按要求进行了公路巡查,各养护公司每天进行公路巡查,段里每周进行公路巡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巡查管养里程达到100%,现就一个月的巡查情况做一汇报。

一、路面路基巡查情况:养护公司每天对路面进行巡查、清扫,发现路面障碍物及时进行了清除,保证了路面的清洁、安全,保持路基的完好;完成路面清扫2965km2;用砂石料修补110国道三级公路路面坑槽935m2,用粘土修补棋千线和新千线、海拉线路面坑槽3892m2,雪天撒铺防滑砂103m3、撒融雪剂1T。

二、桥涵构造物巡查情况:对所管养线路的桥涵做到经常检查,对存在的危桥每天进行检查,现110线有危桥(涵)14座,支撑危桥(涵)4座;棋千线有危桥2座;海拉线有危桥2座;海千线K8+062桥栏杆撞损8根、立柱4根。

三、沿线设施巡查情况:110国道K1067里程碑撞损1块,海千线K2、K16、K20里程碑撞损3块;完成清洗里程碑28块,较正轮廓标16根,保证了管养路段内的标志齐全醒目。

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一、总则二、巡查内容1.路面状况巡查:包括路面平整度、沥青表面破损、坑洼等问题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及时修复;2.涵洞检查:涵洞的通畅性、漏水情况、结构安全等的检查,确保涵洞正常运行;3.边坡巡查:边坡的稳定性、护坡结构的完好性等的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坍塌;4.管线检查:检查沿途的水利、电力、通讯等管线的状况,确保管线的正常运行;5.隧道巡查:隧道的通风、照明、消防设备等的检查,确保隧道的安全使用;6.牌栏检查:道路标志、路牌、护栏等设施的完好性和清晰度的检查,确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7.绿化检查:绿化带的绿化情况、草坪的修剪情况等的检查,保持道路沿线环境整洁美观。

三、巡查频率1.普通道路:每周巡查一次。

2.重要道路:每天巡查一次。

3.特殊情况下,如天气突变、有特殊事件或突发状况发生时,需要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巡查人员1.巡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基本的道路养护知识和操作技能;2.巡查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并携带相应的工具设备;3.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佩戴安全帽、护目镜等。

五、巡查记录1.巡查人员应及时记录巡查的内容、问题和处理情况,并签字确认;2.巡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巡查的日期、时间、地点、问题描述和处理方式等;3.巡查记录要及时上报到上级部门,以便及时跟进处理。

六、巡查处理1.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照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对于一些小问题,巡查人员可直接进行处理,如清理道路上的垃圾、修补路面上的小坑洼等;3.对于一些较大的问题,如边坡坍塌、涵洞漏水等,需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抢修和处理。

七、督查检查上级部门会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巡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追责。

八、附则本制度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列养线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二条日常巡査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和日常养护情况。

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四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物、油污、积水、积雪等。

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五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绪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

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破损,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

第六条沿线办法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办法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有无残缺、变形、歪斜、净化、颜色不明显,里程碑(牌)等办法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净化等情况。

检查公路沿线绿化动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觉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第七条道工养护情况。

主要检查道工是否按要求清除杂草,清理水沟函洞,清扫路面等,如发现养护不到位的要立即通知道工上路作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章巡查要求第八条加强对巡查职员的培训,巡查职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置惩罚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十条列养公路巡查频次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时,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次和巡查时间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养护道班是在公路沿线承担公路小修保养生产管理的最基层生产单位,为规范公路养护道班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交通观测站的公路养护道班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情况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的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养护道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道班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公路养护道班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养护生产和养护职工生活的原则进行设置和建设。

第五条:公路养护道班房屋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美化、靓化工作,尤其是新建或改造的公路养护道班,要做好美化、靓化工作。

在公路养护道班房屋的正面醒目的位置,要”挂规范的公路路徽标志,路徽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并在院门两侧墙体合适位置分别书写或设置黄底红字“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或字牌。

所悬挂的路徽、字牌及书写的字体要与房屋、墙体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

第六条:公路养护道班名称应选择附近村镇的地名,远离村镇的可选择附近山名、河名及公路里程等做为名称。

名称牌国道采用金色金属牌匾,省道采用银色金属牌匾,名称牌形状应以长方形为主,采用60x40cm或80x6Ocm两种规格,单位名称不论公路行政等级均使用黑色宋体,并采用汉语、蒙语双语设置,字体尺寸大小、比例应与金属牌匾保持协调,名称写法为“xxx盟(市)xxx工区(公路段、边养队)xxx 养护道班”。

示例:(蒙文)XXX盟(市)XXX工区(公路段、边养队)X X X养护道班第七条:现有公路养护道班都要逐步向养护大道班的规模发展,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进行合并、改造或撤销,力争建设成花园式道班。

公路病害修补制度

公路病害修补制度

公路病害限期修补制度为有效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夯实责任,提高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真正落实预防性、及时性、经常性、季节性及精细化养护措施,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构建快捷、安全、畅通、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制定本病害修补制度。

一、路面:1、沥青路面:平时或雨季中出现的坑,原则上应在3天内,按照强基薄面的办法,先挖补基层,用小块石修补大致平整,待后再视天气情况处治沥青面层,形成规范的几何图形;翻浆、沉陷、拥包7天内处理完;松散、龟裂、网裂、车辙、啃边、脱皮,应在每年6月底前处理完;泛油的要及时撒料,时间不超过2天处理完,雨季结束时对路面病害要作全面养护处理。

2、砂石路面:各种病害的处理时间要求与沥青路面相同,加铺磨耗层和保护层,雨季中采取打“补钉”方法对坑塘进行修补,翻浆路段7天内处理好纵横向盲沟,并将路面恢复好。

3、路面应保持清洁,确保路面平整无病害(无坑槽、无啃边、无翻浆)、无积水、无抛洒物及其它杂物,路拱适度、行车舒适,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日常保养标准规定值要求。

4、路面坑槽修补必须按照“圆洞方补、斜洞正补”的原则,路面坑槽修补处治必须在7日内完成。

二、路基公路沿线上边坡一般性塌方(50立方/KM以下)应在12小时内清理完毕;大型塌方(50立方/KM以上)必须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一般性路基缺口必须在雨后2天内夯填到位。

1、路基养护应达到等级公路标准宽度,路肩线形清晰、边坡稳定坚固,长年保持路基下边坡稳定无缺口,上边坡稳定无塌方、无落石。

2、公路排水设施应长年做到坚固完好,路肩线形顺适,保持边沟内无淤积物、杂草、白色垃圾,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

三、桥涵:1、桥头跳车的处理不超过3个月,及时清理桥面污泥、积雪、杂物,疏通排水孔、栏杆油漆不超过2年;桥面、墩台及河床铺底,河道防护等按计划时间完成,栏杆损坏6个月内修复,桥面板的维修,每年检查维修1次。

2、桥梁养护应达到桥面无破损,长年平整完好无积水,泄水孔无堵塞,伸缩缝无破损;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桥头护栏(柱)无损坏;翼墙、侧墙、耳墙无开裂;锥坡、护坡无塌陷无破损,基础完好无冲刷。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承担全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与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参见附录)。

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整理)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整理)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一

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一

满都拉图养路工区公路病害限期修复制度一、目的为了促进我工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结合我工区公路养护实际,对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要求进行了规定,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公路养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创造良好的公路运输条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使用范围公路病害修复时限要求只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小修工程(小修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各类自然灾害诱发的抢修工程,受灾量的大小、拟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工程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形式的影响,下述时限要从宏观的角度加以控制。

二、冬季养护要求由于我工区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每逢冬季一般无法正常进行入冬部分养护工作,一些常见公路的病害不能及时修复,遗留至春季以后进行。

冬季养护工作的重点主要在路面保洁,积雪、积冰清理等项。

基于上述原则,只有冬季养护特点的能处理的几项公路病害的修复时限如以下(指正常气候情况下):1、沥青路面坑槽: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沥青补料进行修无条件的可临时采用级配砂砾填补,要求三日内完成。

、沥青路面较严重沉陷:考虑冬季路面基层施工难度,亦用级配砂砾填补找平,一周内完成。

2、|沥青、水泥砼路面裂缝:为尽量防止冬季融冰、雪水过入沥青路面裂缝,水泥砼路面断板形成的板缝中,造成冻胀,部分气候条件容许的地区对冻胀产生的较严重路面裂缝、灌缝或填充(6mm以上)冷补料处理:要求在5日内处理完。

其他地区应对较宽裂缝采用砾等其他材料临时进行填充,随处理,尽可能的减少融冰、雪水的参入。

3、积雪路段的清雪防滑:冬季易发生的路段(主要是造成交通阻碍应在12小时内疏通(重大雪灾除外),受积雪及行车碾以造成侧滑的大纵坡度、小半径曲线段、阳光不易照射的路面等,应根据实地情况、如确有必要应及时铺路面防滑材料,要求两天内处理完毕,保证行车安全。

三、正常施工季节的养护要求1、总体要求:对冬季遗留的各类路面的病害及春融期产生的具体处治时间要求在6月底完成。

2、路面病害处治及后期或以后发生的各类公路病害则随发生处理,具体要求如下:(1)、清理零星塌方,淤泥:发生两天后内清理完毕。

《养护巡查管理制度》

《养护巡查管理制度》

《养护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养护巡查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国家交通运输安全、通畅和畅通无阻。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路养护单位,包括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

二、养护巡查管理的目的1. 提高养护工作的执行效率和质量;2. 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监督和维护,保障交通安全;3. 规范养护巡查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畅通无阻。

三、养护巡查管理的内容1. 养护巡查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部署,各级养护单位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巡查任务,并严格执行。

2. 养护巡查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排水设施、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各类交通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养护巡查频率:根据地域、交通量和路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查频率,确保全面覆盖。

4. 养护巡查人员:根据巡查任务和路段,确定巡查人员名单和责任区域。

5. 养护巡查工具: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养护巡查记录:每次巡查完成后,填写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并将记录及时上报至上级单位。

四、养护巡查管理的责任1. 养护单位领导:明确养护巡查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指导全体养护人员做好巡查工作。

2. 养护巡查人员:按时按质完成巡查任务,认真填写巡查记录,确保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3. 上级管理部门:加强对养护巡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和整改。

五、养护巡查管理的措施1. 建立健全养护巡查管理制度,规范巡查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加强对养护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3. 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设备,为巡查工作提供保障。

4. 加强对养护巡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巡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之,养护巡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畅通无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为加强隆纳、内宜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车辆安全、快速、畅通运行,保证路容美观,以提高高速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根据《公路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结合隆纳、内宜高速公路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公路日常巡查主要由养护部、路产管护部组织进行。

巡查分:公路养护巡查和路政管理巡查。

第二条公路养护巡查指平常为了掌握高速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而进行的巡查。

主要巡查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绿化、沿线设施的完好程度,并对巡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三条路政管理巡查。

路政人员在进行巡查准备工作时,应认真检查巡查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的技术状况,核查巡查交接班记录,在巡查过程中,巡查车辆应按规定开启示警灯具,控制车速,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巡查的重点是路基路面和道路交通安全标志。

检查夜间照明、标志、标线的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巡查。

养护巡查应经常进行,以便发现问题和及时进行处理。

巡查采取巡逻队日常巡查与养护人员养护巡查相结合,巡逻队对路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程部,工程部养护人员每周不低于两次(节假日除外,由路政按制度进行)进行养护巡查,主要巡查路面、路基、边坡、桥涵及沿线设施的完好程度,并对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和日常维修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每次巡查应作好巡查记录。

第四条养护夜间巡查每月不低于一次,主要检查夜间照明和标志、标线的技术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养护检查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进行。

第六条当发生特大暴雨、洪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工程部应组织进行特殊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边坡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

特殊检查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养护质量评定检测和调查频率:路面破损、路面平整度、路面车辙检测每年1次,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每2年1次,路面结构强度检测抽样检测;路基、沿线设施损坏调查每季度1次;桥涵构造物技术状况采用最新桥梁、涵洞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桥梁经常性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桥梁定期查每三年检测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既有国省干线公路和交工验收合格后的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省干线养护管理的制度、标准,开展养护工作监督、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负责。

第五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管辖路段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管理者强化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新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全寿命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等试点,提高养护质量效益。

第八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顶层设计,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牢固树立绿色养护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

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任县公路管理站
干线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一、基本规定
日常巡查要求每天巡回检查路况至少一次,特殊时期应按上级要求加大巡查频率,危桥、事故多发段和出现病害段应列为检查重点。

有养护中心派专人对管养公路路界范围内路基、路面、路肩、边沟、边坡及其附属构造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危害行车安全和危害公路财产安全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巡查中应携带通讯、照相机、鉄楸、纸、笔等工具,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录、处理和取证。

二、检查内容及处置措施
1、发现有影响行车安全的碎落物等应及时清除,或立
即告知该养护责任段负责人,由该养护责任段负责人清除。

2、发现公路边沟淤塞、排水不畅时,应立即告知该养
护责任段负责人,由该养护责任段负责人进行疏导。

情况严重时上报公路站。

3、对因自然因素造成路损或病害或人为因素造成公路
及其附属设施破坏的,应及时取证并上报公路站。

4、对所管辖养路段尤其是危险路段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公路站。

5、发现结构物附近有可疑人员或包裹时,应立即向110
报案,并密切监视其动向。

6、巡查中如发现问题超出所属公路站处理能力的,应
立即上报市公路处。

三、巡查记录
巡查人完成巡查后要填写巡查记录,内容包括路段起至桩号、检查时段、巡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时限、巡查人、责任人以及天气情况等。

巡查记录作为原始记录,严禁打印,必须人工填写。

填写要做到及时、准确、真是,自己要清晰。

用钢笔、签字笔等填写,严禁用铅笔填写,以便保存。

巡查记录原件应存档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内交发〔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16〕352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我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做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5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我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做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59号精神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由厅统一组织,建立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专家库(附件1),编制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年度督查计划,配合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和标准:(一)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督查包括以下专项内容:市场准入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制度汇编mm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制度汇编mm

包头市公路养护处制度汇编目录1、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1)2、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及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33)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67)4、包头市公路养护处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实施细则(试行) (83)5、内高路公司包头分公司委托养护路段规范化养护、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95)6、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103)7、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 (109)8、内蒙古自治区桥梁工程师管理办法与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 (116)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2013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列入年度公路养护经费支出预算的非收费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除非收费干线公路外的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内蒙古治区公路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公路局)主管全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批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项目储备库中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五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辖区内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或桥梁检测报告),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提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度安排建议计划(包含储备工程项目)及初步实施方案,经盟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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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服务水平,确保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依据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道班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辅道、边防公路、地方道路、收费公路及经营性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巡查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及指导,各盟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公路养护巡查工作要求第四条按照“道班(养护站)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季度巡查,自治区公路局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核心是道班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单位(或承养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每日进行路况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将巡查发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盟市交通局,盟市交通局对经营性公路也要实行每月二次的巡视和检查,并对有关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第六条各养护道班(养护站)应每日上路对所管养的路段进行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并及时认真填写“道班(经营单位)日作业巡查记录表”(附件),如有特殊情况通过道班(养护站)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将情况上报所属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要逐级上报。

第七条各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每周应对本辖区内管养的公路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每季度要对所管养的进行巡视和检查。

季度巡检由盟市交通局负责地方道路的有关部门组织,盟市管理局(处)主要以养护部门组织牵头。

季度巡检要检查各管养路线养护里程的100%,重点对养护工程、公路绿化、沿线设施、安保工程、GBM工程,以及各季节性养护工作等各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组织的季度巡检,二、四季度结合半年检和年终检查一并进行,每次检查总养护里程的100%。

每季度巡检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养护生产调度会,通报巡查情况,安排下阶段养护工作,并对当月由养护工区及旗县公路段上报的自检情况月报进行汇总。

第三章公路养护巡查形式及内容第十条道班(养护站)以日作业巡查为主,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以周巡查为主,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以日常巡视和季度检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日作业巡查:指为了掌握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而进行的巡视。

1、巡查方法: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时,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并对重点结构物和路段的巡视情况作好记录,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整理巡查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对于出现的一些病害,根据其数量、损害程度,及时提出修复方法、修理期限和相关责任人等。

2、巡查内容:巡查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公路绿化、沿线设施等的完好程度,检查路障及与路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

巡查重点是路面和路障。

3、在巡查时,对路障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除,对路面病害应按病害修补时限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特殊巡查:指发生大的洪水、地震、雨雪、风沙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巡查。

1、检查内容: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

2、特殊巡查时,应携带通讯设备和安全标志,以便沟通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还应检查沿线养护单位的材料、设备、技术力量和抗灾能力,为合理制定防灾措施、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提供决策依据。

3、特殊巡查结束后,要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规范齐全的警示、警告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情况较严重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同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出专题报告。

第四章公路养护季节性巡查第十三条春融季节和汛期来临前,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应适当增加上路巡查的次数,重点对养管路段的排水设施及桥涵构造物进行巡视和检查、疏通;汛期道班(养护站)工人要坚持“三雨”上路巡查,及时排除堵塞地段,保持排水设施和桥涵构造物排水畅通,防止冲刷和浸泡导致路基、路面破损。

第十四条冬春两季,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大对易沙阻路段的巡查频率,做到随阻随清,同时要采取“固、阻、疏、导”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冬季是公路病害易发时期,各级部门尤其要加大降雪期间上路巡查力度,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在公路急弯、陡坡、公铁平交道口和易雪阻、危险路段要备足防滑料和融雪剂,同时要保证一定数量的抢通机械设备状态完好以备随时调用。

第十六条“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旅游旺季、春运期间各级部门应提高道路巡查重视程度,加强公路巡查工作,重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并要制定疏堵保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七条在各季节性公路养护巡查及其它特殊时期的公路养护巡查工作中,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公路养护病害修补时限第十八条各养护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公路病害及时予以修复,本章所述路面主要以沥青路面为主,其它如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路面等病害修补时限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并均应在有效的施工期内实施。

第十九条路面保洁: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有杂物,要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清洁。

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的大小及其组成、气候、环境条件因素而定,隧道内、桥面上的保洁频率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路面:1、坑槽:如在日常养护巡查中,发现路面有坑槽,且路面基层完好时,当天开挖后应在当天内修复。

如病害面积较大,程度较为严重且基层损坏,针对损坏原因可推迟修补时限,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但要合理安排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2、翻浆:根据我区气候,地貌等特点,在春融期各级公路养护单位务必要做好道路巡查工作,发现局部路段有翻浆,如面积较小,程度较轻时,应在24~48小时内修复。

如病害面积较大,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3、泛油:对于泛油路段,含油量较小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铺撒石屑或粗砂,引导行车碾压。

如含油量高的泛油路段,应在温度较高时,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修复,一般应在24~48小时内完成修补工作。

4、沉陷:对于由面层不均匀沉陷引起的裂缝和轻微下沉,养护单位应在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如因土基或基层结构遭破坏而引起的沉陷,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5、路面裂缝:对轻微的网裂,在高温季节进行小面积封层或运用其它方法在72小时内修复,在低温、潮湿季节应采用灌注等方法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对于因土基、路面基层的病害或强度不足引起的裂缝类破损,且面积较大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6、车辙:范围较大的车辙,养护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对大范围病害进行分析,认真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尽快修复。

7、其它病害修复时期各养护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及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路基:1、路肩不清洁、不整齐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2、排水构造物淤塞影响排水的应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3、边坡坍塌土方量较小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如高填方路段坍塌范围较大,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计划,并采取适当方法限制交通。

4、如确定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病害可以推迟修补时限,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但要合理安排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第二十二条桥涵、隧道:1、沥青混凝土桥面病害采用沥青路面病害修复时限。

2、水泥混凝土桥面及其它构造物参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

3、隧道的各种病害要在发现后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同时要向有关专业人员汇报。

第二十三条沿线设施:1、养护单位在日常养护巡查时,如发现各种交通标志残缺、位置不当、颜色不规范、不明显的应在24~72小时内补齐、更新、重新着色,如有丢失,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2、安全设施如护栏、隔离栅等有损坏或残缺,要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补齐。

3、路面标线不完整、脱落、不清晰等,养护单位要根实际里程、季节等因素,合理安排施划期限,尽快补齐、施划。

第二十四条绿化: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时进行管护,要及时掌握沿线绿化植物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在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中,对存在的病害,以通知单的形式,提出限时修补任务,对未按期完成任务通知单工作或存在质量问题者,要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自然灾害时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自然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认定,属由公路养护单位自行处理的一般灾害类型由盟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局(处)有关部门填写任务通知单,限期完成,并要监督检查处理方法、结果和期限。

第六章公路养护巡查和病害修补的安全措施及保障第二十七条道班(养护站)工人在上路巡查及作业时,必须穿标志服,戴标志帽,加强安全生产保护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在上路巡查时,发现公路病害,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并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在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病害路段设置醒目、规范、齐全的示警标志,同时向上级单位汇报,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养护工程施工路段的安全保畅工作。

各级巡查工作人员如发现有行车安全隐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醒目、规范、齐全的标志牌等,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并及时上报,限时整改。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在进行公路病害修补作业时,必须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醒目、规范、齐全的施工作业标志,保证过往车辆及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章公路养护巡查与病害修补的统计、上报及奖罚第三十二条道班(养护站)应认真记录日巡查记录,及时掌握公路路况,并每周向上级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上报一次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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