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责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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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

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二)廉政例行谈话。

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

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

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

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

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

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

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廉洁自律是每个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涉及到道德、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

为了维护公正、透明和廉洁的行政环境,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范和制度,并分析其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廉洁自律工作规范1. 公正廉洁原则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应当以公正、廉洁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他们要以公民利益为重,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思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 诚信守信原则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准则,言行一致,言出必行。

他们要恪守承诺,不得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和欺骗群众。

他们要言行一致,自己的言行要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

3.廉洁从政原则廉洁从政是公务员和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

他们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或可能影响公正行为的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款待、贿赂等,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廉洁从政是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保证。

二、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运行1. 廉洁自律机制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廉洁自律机制,包括法律制度、组织制度和监督制度等。

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它规定了公务员的职责、权益和约束等。

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廉洁自律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等。

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廉洁自律机构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和调查等。

2. 监督和问责制度为了确保廉洁自律的落实,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审议制度、巡视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

审议制度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内部对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意见和批评的制度。

巡视制度主要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巡视和考察制度。

纪检监察制度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三、效果与问题1. 效果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提升公务员和政府官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促使公务员和政府官员自觉遵守公正廉洁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____章程》、《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____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____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____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____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____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1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____、____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202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2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2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详细版)目录一、任务目标 (2)二、责任内容 (2)三、责任考核 (5)四、责任追究 (6)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党组织和党员整体素质,以党风引领行风开创医院党总支廉政建设新局面。

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定力,全力落实好区委、区政府和局党委(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好党组织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目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明晰责任界限,完善责任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创新载体抓手,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促使党支部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承担和落实好“两个责任”,真正把反腐倡廉职责履行到位、工作开展到位、任务落实到位,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卫生健康工作持续快速发展。

二、责任内容1、履行组织领导之责。

各班子成员及科室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与医院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每年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推动措施,细化任务分解,厘清责任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医院党支部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情况。

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各科室主任作为科室“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是一种监督和问责机制,旨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通常由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主导,通过对涉嫌违纪或腐败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惩处。

约谈会通常以个别或集体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内容包括了解涉事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来龙去脉,向其传达廉政纪律和道德规范要求,提醒其注意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传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等。

廉政约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约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起到了防止腐败的作用。

同时,约谈还能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增强其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其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然而,廉政约谈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约谈要求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约谈工作的不公正性。

其次,约谈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治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或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约谈制度应当和其他廉政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廉政约谈制度(二)是指政府、党委等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约谈和警示教育的制度。

其目的是以约谈的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对象范围:通常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局级以上干部等。

2.约谈内容:约谈主要是围绕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展开,包括个人行为、经济问题、权力滥用等方面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还会向其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要求和政策,提醒其严守纪律、主动作为。

3.约谈方式:约谈一般是由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负责监督的组织进行,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也可以组织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甚至可以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与年度干部绩效考评、党委书记述职考评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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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的地位、任务和职能
1. 2.
选举产生: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上级和同级纪委的监督。
主要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 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 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二)提出监督意见 提出监督意见,是纪委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严 肃的政治工作。
监督意见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监督意见可以向下级提出,也可以向同级提出。 监督意见可以针对人,也可以针对事,但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既可以针 对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也可以针对日常管理中的问题,但重点是针对党委在抓 党风廉政建设和从严治党方面的问题。
三、纪委的地位、任务和职能
1. 2. 3.
选举产生
是一级党的组织,而不是党委一个部门,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双重领导
主要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的执行情况;(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4)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基本职能
监督、执纪、问责
四、纪委的监督责任内容
二、纪委书记履行纪委监督第一责任清单—12条
1.协助本级党委落实好“主体责任”。 2.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3.协助党委和行政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 (二) 4.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每年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教育培训计划。 纪委 5.协助党委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并监督“三重一大” 决策、选人用人情况。 监督 6.按照党委要求,每年带队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常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常办发〔2016〕11号(2016年8月8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例行谈心谈话制度1.谈话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谈话人:(1)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原则上由联系地方的上一级党委班子成员负责,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地方开展谈心谈话;(2)对地方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负责;(3)对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原则上由联系或分管的上一级党委或政府负责人负责,上一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谈心谈话;(4)对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进行。

3.谈话内容: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批评与自我批评。

4.组织实施:例行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派人参加,具体时间由谈话人确定。

谈话人应当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两个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现场点评并提出具体要求。

廉政问责制度

廉政问责制度

廉政问责制度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科室负责人.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三篇)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三篇)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一、引言廉政风险防范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保障组织的廉洁运营和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以共同落实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目标。

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1.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制度: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制定程序: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应按照程序,包括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制度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环节。

3. 定期修订:制定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组织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更新。

三、廉政风险认定与评估制度1. 廉政风险识别:制度中应明确识别廉政风险的方法和程序,包括风险评估、调研、数据分析等手段,以全面覆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2. 廉政风险评估:制度中应规定廉政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包括评估方法、频次、评估报告的编制等内容,以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3. 廉政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中应规定廉政风险的等级划分方法,以区分优先处理和普通处理的风险,确保资源的优先配置。

四、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制度1. 廉政风险防范计划:制度中应规定制定廉政风险防范计划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确定目标、编制计划、分解任务等内容,以指导具体的风险防范工作。

2. 内部控制制度:制度中应规定组织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制度建设、流程风险控制、内部监督等内容,以确保廉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监督检查制度:制度中应规定廉政风险防范的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包括督查、检查、审计等手段,以确保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五、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制度1. 领导责任:制度中应规定组织领导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包括推进风险防范工作、制定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等内容。

2. 职能部门责任:制度中应规定各职能部门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包括配合组织领导、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执行等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约谈主体(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约谈方式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约谈种类(一)常规约谈。

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

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4篇)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4篇)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是指对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目标设定,并将责任明确到个人、部门或机构,以实现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一种管理机制。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 目标设定:明确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确定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2. 责任明确:将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明确到个人、部门或机构,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在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 激励约束: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履行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或问责。

4. 考核评估:建立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目标的实现。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可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效。

同时,也可以激励广大干部员工积极参与廉政建设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2)是指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有效、一岗双责、层层传导、细化考核。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有效: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覆盖全面,涵盖各个工作领域和环节,确保廉政建设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推进。

2. 一岗双责: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每个工作岗位都明确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并分配相应的责任,实现一岗双责。

不同岗位的责任可以是针对性的,以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覆盖。

3. 层层传导: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责任逐级传导,从最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到具体的工作岗位。

上级领导要督促、指导下级履行责任,下级要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依据上级要求进行整改。

4. 细化考核: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

评价结果将影响干部的晋升、任期、待遇等,通过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和不断改进。

2024年廉政谈话制度范文(3篇)

2024年廉政谈话制度范文(3篇)

2024年廉政谈话制度范文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每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廉政管理制度(二)2024

廉政管理制度(二)2024

廉政管理制度(二)1. 引言廉政管理制度是指一套旨在预防腐败、维护廉洁政治的机制和规定。

在廉政管理制度(一)中,我们提出了廉政概念、廉政管理原则以及廉政机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在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廉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政府机构廉政建设、公务员廉洁从政、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等。

2. 政府机构廉政建设政府机构是廉政管理的重要主体,其廉政建设无疑是确保政府行政能力、公信力和廉洁度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政府机构的廉政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政府机构应制定廉洁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制定严格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和公开透明的政务办理流程,以确保政府机构的廉洁运作和公正行政。

(2) 加强廉政教育培训。

政府机构应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组织廉政培训班、编写廉政教材等方式,提高公务员廉政意识和廉洁从政能力。

(3) 建立廉政监督机制。

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开展巡视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廉政风险,预防腐败的发生。

3. 公务员廉洁从政公务员是国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廉洁从政是保持政府公信力和效率的关键。

为了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制度。

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廉洁性。

(2) 加强廉政约束和监督。

公务员廉洁从政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督。

要落实廉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建立廉政档案,加强问责机制。

(3) 加强公务员廉政教育。

公务员廉洁从政教育是培养公务员廉洁行为的基础。

要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培训、组织廉政文化活动等方式,加强公务员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廉政意识。

4. 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是廉政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汇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汇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汇报今年以来,XX区坚持“清单明责、照单履职、按单问责”的总体思路,项目化实施系统化推进,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锤接着一锤敲、一环紧着一环拧,驰而不息、持续用力,有条不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一、清单明责,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基本遵循。

一是定“两个责任”清单。

制定《XX年XX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将主体责任清单中涉及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选好用好干部等8项内容分解为35个小项,将监督责任清单涉及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作风督查等6项内容分解为26个小项,再将每个小项的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分解到四个季度,项目化实施,系统化推进。

镇和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参照区委、区纪委“两个责任”清单,按照“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的原则,项目化制定二级“责任清单”。

二是定“一岗双责”清单。

制定《区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将“第一责任人”清单涉及的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执纪审查等4项内容分解为17个小项,将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清单涉及的履行“一岗双责”、加强检查督促、抓好作风建设等4项内容分解为11个小项,按季度分解每个小项的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

区人大、区政协以及各镇、各功能园区、各部门参照执行,实现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人一单、精准履职。

区委书记和班子成员在相应的清单上签字背书,确保责任传递到位。

三是探索“小微权力”清单。

明确各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牵头,推动辖内村居站所党组织建立“小微权力”清单,明确下一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岗位职责,厘清权力边界,确保权力运行有程序、程序有控制、控制有规范、规范有依据,正真把“小权力”关进“密笼子”,提高监督实效和精准度。

二、照单履职,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持续发力。

一是定期专题汇报。

区委常委会成员每半年向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不少于1次。

2023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2023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2023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2023年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的集中统一,加强党对国家权力运行的领导和监督。

本细则旨在明确问责程序、问责标准和问责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定,提高问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问责范围2023年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党员干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党风廉政的工作领域,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国家重要决策或重要工作负责人。

问责的对象应当是违反党纪国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公正执行职责的党员干部。

三、问责程序1. 提起问责:问责可以由党内组织、纪委监察机关、上级监督机关、组织给予次等党政纪处分的机关或者受到立案审查的人员提起。

可以是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上级决定发问等方式。

2. 调查核实:由提起问责的机关组织调查核实问责事项,同时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问责调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3. 问责审定:由提起问责的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党的问责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审定。

审定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纪违法的事实、问责依据、问责决定和相关处分情况等。

4. 实施问责:问责决定应当公布,并及时向被问责人告知,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问责决定执行。

对于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问责标准对于违反党纪国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公正执行职责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问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党风廉政方面:对于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不廉洁行为的,依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2. 组织纪律方面:对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中央决策等,依据影响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辞职等处理。

3. 工作失职方面:对于对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降低岗位等级甚至给予组织处理。

纪检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纪检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纪检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纪检人员问责工作,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人员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失责必究;(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纪检人员的问责。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纪检人员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紧,导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巡视、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四)对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放任不管、疏于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纪检人员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的;(二)能够积极配合问责调查,认真整改到位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六条纪检人员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停职检查;(五)调整职务;(六)责令辞职;(七)免职;(八)其他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组织作出,纪检人员问责工作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八条问责程序包括:(一)启动问责:对纪检人员涉嫌问责情形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二)调查核实:对涉嫌问责的纪检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报告,党组织应当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党组织应当执行问责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五)问责反馈:对被问责的纪检人员,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反馈,督促其认真整改。

行政单位廉政建设制度范本(2篇)

行政单位廉政建设制度范本(2篇)

行政单位廉政建设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了加强行政单位的廉政建设,营造廉洁、公正、透明的工作氛围,促进行政单位的良性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单位内部的廉政建设工作要深入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公正廉明、廉洁奉公”的原则,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和监督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包括机关公文、公务出差、公车使用、采购管理、人事调配等各个环节,涵盖廉政建设的方方面面。

二、组织机构建设(一)设立廉政建设机构,负责行政单位廉政建设的全面抓纪检、监察工作,独立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二)建立廉政建设委员会,由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等作为成员,负责制定和推动行政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开展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三)设立监察人员,对行政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廉洁从政建设(一)行政单位内部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要求,清正廉洁、拒腐防变。

(二)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任命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评议。

(三)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等特定人员谋取特殊权益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四、公务接待管理(一)行政单位内部的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不得超标准、铺张浪费。

(二)公务接待费用必须按规定报销,不得存在虚报、变相套取等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销材料。

(三)公务接待场所必须选择规范的场所,不得选择高档酒店或娱乐场所进行接待。

五、公车使用管理(一)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使用,不得超标准、私自借用或私自改装。

(二)公车使用必须经过合理规划,不得多占用公车资源,不得私自分配或私自转卖。

(三)公车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油耗、维修、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必须真实可信。

六、采购管理(一)行政单位采购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公开、透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公司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公司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公司廉政建设问责制度为了维护公司的廉政形象、树立公众信誉,保障公司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了公司廉政建设问责制度,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切实筑牢公司廉政建设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在内。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是公司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公司的廉政建设方针、目标和战略,领导全公司参与廉政建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公司财务收支、开支、审核等方面,重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对自身职责、岗位职责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格控制;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业务拓展、市场运作、契约操作等方面,业务管理人员应对自身职责、岗位职责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计划,将廉政建设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有效推进公司整体廉政建设。

三、问责方式(一)通报表彰公司在廉政建设中获得良好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公开表扬,为他们树立典型;亦将给予适当的奖品或奖金,以激发员工的进一步热情。

(二)严肃批评对于廉政建设工作违法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采取严肃批评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和红色警示。

批评形式可以是口头批评、书面警告、责令修正等。

(三)行政处分公司将采取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廉政建设工作涉及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

其中,个人员工会被解雇。

行政处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廉政建设工作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到的职务犯罪行为,公司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其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问责工作的实施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公司将问责工作应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确保整个公司的廉政建设得以有效落实。

(二)权责统一原则公司建立权责清晰的廉政建设问责体系,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问责,确保问责工作的目标真正贯彻到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中来。

建设工程廉政制度(二篇)

建设工程廉政制度(二篇)

建设工程廉政制度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以下是建设工程廉政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廉政制度体系,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廉政责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建立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制度。

2. 公开透明:加强建设工程的信息公开,包括招投标信息、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查结果等。

建立并优化建设工程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举报渠道。

3. 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拨付、使用和监管流程。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工程质量和绩效进行考核,奖励合格单位,处罚违规行为。

4. 招投标监管: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

5. 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和检查。

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6.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廉政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权益。

建立匿名举报渠道,对相关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7. 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建设工程廉政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员工培训,引导员工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的廉洁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管水平。

建设工程廉政制度(二)廉政建设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____《____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____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业____专项治理工作,推进“阳光建设”活动,强化廉政文化建设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廉洁行为,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省交通厅的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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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就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与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就是科室负责人。

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
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问责由局党组实施。

问责涉及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应当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与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与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免职的决定除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科室)。

对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作出免职处
理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提出复核与申诉。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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