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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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加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等相关精神,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岛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要求,按照“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被公示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动态监管主要采取监管抽查、社会监督、行业征询、行政指导、重点监控等方式。
第四条监管抽查是指每年公示申报及延续申报阶段,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按层级、定时段、随机抽的方式,以“谁指导、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对拟公示企业进行监
督检查的活动。监管抽查贯穿于整个公示期间,覆盖所有“守重”企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公示信息数据库,开设网上监督平台畅通受理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涉及公示企业的投诉按照监管职责进行调查落实,发现不符合公示条件的随时取消公示资格。
第六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申报企业公示前,按照公示程序及要求,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对“守重”企业实施联合动态监管,确保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七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合同助企、行政指导工作、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书面通知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一)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但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合同条款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或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
(三)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四)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
第八条发现“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并经查明属实的,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撤销其公示资格:(一)申报守重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填写虚假信息的;
(二)有需整改的情形,已书面通知在30日内进行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无正当理由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四)因合同违法、违约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
(七)未按要求提出保留公示资格申请,未按时录入更新数据的;
(八)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不符合守重企业公示条件的;
(九)有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等违法行为的;
(十)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社会公众对“守重”企业合同履行信息的真实性提出投诉或举报,经核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由所属
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属于第八条情形的,由所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上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撤销企业公示资格,并负责送达书面通知。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公示证书送交所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假冒“守重”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公示资格后仍使用“守重”企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重”企业档案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重”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企业在公示期内的信用状况及时记录备查,突出对劳动保护、纳税信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银行信贷、海关信用以及判决、裁定、仲裁执行情况的函询,如发现企业有案件记录或其他重大合同失信行为的,撤销其公示资格。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公示平台的作用。每年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它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并纳入年度公示审查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分级抽查管理制度。各区(市)局、分局每次公示审查阶段随机抽查企业比例应当不低于本区域拟公示企业数量的4%,区(市)局、分局也可委托工商、市场监管所对本区域内公示企业进行抽查。市局每公示期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市公示企业数量的3 %。
第十四条建立风险企业重点监控制度。将直销企业、经营房地产、投融资、食品生产等关系社会和谐和民生安全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列为年内必查对象。
重点监控企业在申报延续审核等工作环节,应当予以严格审查、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第一时间清出守重队伍。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监管痕迹化管理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抽查、监控企业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录入公示系统,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完善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每季汇总分析一次投诉举报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区(市)级抽查,每年度开展一次市局抽查,每年度征询一次相关部门意见,每年度年终审查公示一次企业监管信息,切实把“守重”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及时撤销存有违法失信行为企业的公示资格,引导企业守信自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登记表
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制度检查表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行为检查表
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整改通知书
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撤销通知书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