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安部授权安防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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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监控使用规章制度内容

警用监控使用规章制度内容

警用监控使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用监控设备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配备警用监控设备的警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警察、交警等。

第三条警用监控设备是警务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的设备,用于录制、传输、存储和展示现场图像和声音。

第四条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提高警务效率。

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正确合理使用警用监控设备。

第五条警用监控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治安维稳活动;2. 重大活动保障;3. 交通管理执法;4. 突发事件处理;5. 重要部门保护等。

第七条在使用警用监控设备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设备类型和位置,确保录制到的图像和声音清晰可靠。

第八条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使用流程第九条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流程包括下列步骤:1. 开机测试:使用前进行设备开机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摄录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对目标进行摄录记录;3. 数据保存:将摄录到的数据及时保存到指定位置,并进行备份;4. 数据分发:根据任务需要将数据及时分发给相关人员;5. 数据管理:对保存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在使用警用监控设备时,应当注意保护设备,防止设备被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时长应当根据任务需要进行合理设定,不得超越任务需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警用监控设备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警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公安部安防产品检测执行标准

公安部安防产品检测执行标准

01 GB 3659-1983 电视视频通道测试方法02 GB/T 2424.2-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湿热)03 GB 2424.1-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高低温)04 GB/T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振动)05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冲击)06 GB 6996.1 ~9696.14-1986 透射式电视测试图07 GB 12322-1990 通用型应用电视设备可靠性试验方法08 GB 10408.1-2000 入侵探测器第一部分通用条件09 GB/T 9813-2000 微型计算机运用规范10 GB 10408.2-2000 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11 GB 10408.3-2000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12 GB 10408.4-2000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13 GB 10408.5-2000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14 GB 10408.6-1991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15 GB 10408.7-1996 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16 GB/T 10408.8-1997 振动入侵探测器17 GB 12338-1990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18 GB 16697-1996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通用技术条件19 GB12663-19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20 GB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21 GB/T 16677-1996 报警图象信号有线传输装置22 GB/T 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23 GB 15407-1994 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4 GB/T 1524-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25 GB 15209-1994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26 GB 15207-1994 视频入侵报警器27 GB 14861-1993 应用电视设备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28 GB/T 15865-1995 摄象机(PAL/SECAM/NTSE)测量方法第一部分:非广播单传感器摄像机29 GB/T 14858-1993 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30 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31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32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33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34 GB/T 17626.1-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3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36 GA 2-1999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37 GA 247-2000 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38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39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40 SJ/T 10658-1995 通用型应用电视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41 SJ/T 11121-1997 应用视频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42 SJ/T 10603~10604-1994 彩色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43 GB 10409-1989 防盗保险柜44 GA 166-1997 防盗保险箱45 GB 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46 GA 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47 GA 164-1997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48 GA 141-2001 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49 GA/T 73-1994 机械防盗锁50 GA/T 72-19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51 GA 68-1994 防刺背心52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53 沪公技防(2002)004号《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试行)》1 GA 2-1999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2 GA/T 3-1991 便携式防盗安全箱3 GA 26-1992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4 GA 27-200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5 GA 28-1992 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6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7 GA/T 45-1993 警用摄像机与镜头连接8 GA 60-1993 便携式炸药检测箱技术条件9 GA/T 70-200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10 GA/T 71-1994 机械钟控定时引爆装置探测器11 GA/T 72-2005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12 GA/T 73-1994 机械防盗锁13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14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15 GA/T 142-1996 排爆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16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17 GA 164-2005(公安部三局)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18 GA 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19 GA 166-2006 防盗保险箱20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21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22 GA 366-2001 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规范23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24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25 GA 374-2001 电子防盗锁26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27 GA/T 405-200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分类与代码28 GA/T 440-2003 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中车载防盗报警设备与车载无线通信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29 GA501-2004 银行用保管箱通用技术条件30 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IEC 防雷及相关技术标准文件IEC, 防雷, 相关技术, 文件一、IEC-TC64标准:IEC 664—11992 10: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则、要求及测试IEC 60364—11992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第1部分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IEC 60364—2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第2部分定义IEC 60364—3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第3部分一般性能评估(注:修订1在1994年,修订2在1995年)IEC 60364—41992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保护IEC 60364—4—431977过电流保护IEC 60364—4—4421995低压电气装置防止高压系统与地之间故障的保护IEC 60364—4—4431997大气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IEC 60364—4—4441996防电磁干扰(EMI)的保护IEC 60364—4—4731997过电流保护措施IEC 60364—5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装置的选择与安装IEC 60364—5—5341997过电压保护器件IEC 60364—5—5481996信息技术装置的接地安排和等电位联结IEC 60364—61997检验IEC 60364—71996特殊装置与场所的要求IEC 604791994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IEC 605361976按照电压保护划分电气和电子设备等级IEC 60536—21992防止电击保护导则(已等效为国标:GB/T 12501.2—1997)IEC 61200—52 1993电气装置导则第52篇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二、IEC-TC81标准:IEC 1024系列《建筑物防雷》IEC 1024—11990 3第1部分通则IEC 1024—2草案第2部分建筑物高于60m的附加要求IEC 1024—3草案第3部分爆炸危险建筑物和易受火灾危险建筑物的附加要求IEC 1024—1—11993 8第1部分的第1分部分指南A—防雷装置保护级别的选择IEC 1024—1—21992 11第1部分的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检测IEC 61312系列《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IEC 61312—11995 2第1部分通则IEC 61312—21998 3第2部分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联结和接地(讨论投票稿) IEC 61312—3199610第3部分电涌保护器(SPD)的要求(草案)IEC 61312—4草案第4部分现有建筑物的保护IEC 61312—5草案第5部分应用指南IEC 61663系列通信线路防雷IEC 61663—1草案第1部分光纤装置IEC 61663—2草案第2部分采用金属导线的用户线路IEC 1662系列雷击损害危险度的确定1995年4月第1版、1996年2月修订的一号文件IEC 61819草案模拟防雷装置(LPS)各部件效应的测量参数三、IEC-TC37标准:IEC 61643—11998—3低压系统的电涌保排器第1部分电涌保排器的技能要求及测试方法IEC 61643—21997—7低压系统的电涌保排器第2部分选择和使用原理(在低压配电系统中)IEC 61643—3草案低压系统的电涌保排器第3部分在电信系统中SPD的应用IEC 61644—11997 6(37A/48/CD)通信系统用SPDIEC 61647—11996 6SPD的元件GDTIEC 61647—21996 6SPD的元件ABDIEC 61647—31996 6SPD的元件MOVIEC 61647—41996 8SPD的元件TSS四、IEC-TC77标准:IEC 61000 系列和CISPR系列标准如下:1.防护标准IEC 1000—1关于一般性的内容IEC 1000—1—1关于基本定义和术语的说明及适用性IEC 1000—2关于电磁环境及EMC的电平IEC 1000—2—3关于辐射现象和非电源频率相关传导的环境表达IEC 1000—2—5电磁环境的等级分类(TYPE2)技术报告IEC 1000—4关于各种防护的试验和测试方法IEC 1000—4—1防护试验概述IEC 1000—4—2静电放电防护的试验方法IEC 1000—4—3辐射、射频、电磁场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4—4电气瞬态过程的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4—5浪涌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4—6高频射频电磁场感应的传导干扰的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4—9脉冲性电磁场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4—10衰减振荡性磁场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4—11电压短时间突然下降、短期中断和电压防护性能测试方法IEC 1000—4—12振荡波防护型试验方法IEC 1000—4—20采用TEM单元的试验方法IEC 1000—4—21采用反射箱的辐射、射频电磁场防护试验方法IEC 1000—5防护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IEC 1000—5—1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指南—一般性讨论条件IEC 1000—5—2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指南—接地方法和布线方法IEC 1000—5—6配置方法和预防方法指南—防止外部影响方法IEC 1000—6—1住宅、商业及轻工业环境中通用防护标准IEC 1000—6—2工业环境中通用防护标准CISPR 20音像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的防护测量方法2.辐射标准CISPR 11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电磁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CISPR 12车辆、摩托艇、会产生火花的发动机驱动装置的射频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CISPR 13音像广播接收机及相关设备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CISPR 14电动马达、家用电热设备、电动工具和类似电气器具的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CISPR 15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CISPR 22信息技术设备射频干扰测量方法和极限值IEC 1000—3—2谐波电流辐射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压每相小于16A)IEC 1000—3—3低压供电设备电压波动和闪烁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压每相小于16A)IEC 1000—6—3住宅、商业及轻工业环境中通用辐射标准IEC 1000—6—4工业环境中通用辐射标准五、ITU相关标准:K系列干扰的防护K111990过电压和过电流防护的原则K121988电信装置保护用气体放电管的特性K151995远供系统和线路中继电器对雷电和邻近电力线路引起的干扰的防护K201990电信交换设备耐过电压和过电流的能力K211988用户终端耐过电压和过电流的能力K221995连接到ISDN T/S总线的设备的耐过电压能力K251988光缆的防雷K271991电信大楼内的连接结构和接地K281993电信设备保护用半导体避雷器组件的特性K291992地下通信电缆、光缆的综合保护方案K301993正温度系数(PTC)热敏电阻K311993用户大楼内电信装置的连接结构和接地K321995电信设备的抗静电放电干扰性要求和试验方法K351996遥置电子场所的连接结构和接地K361996保护装置的选择。

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安防监控中心是对公司区域内的生产工作场所、道路、周界等监控点进行安全监控,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治安稳定的监控终端设备机房,也是整个安防监控网络的心脏部位。

为确保安全监控中心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现根据公司“关于技防设施的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特别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录用规定:1.安防监控中心的监控操作人员基本条件是: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口齿清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品行端正且无违法记录。

2.录用程序:经安全保卫处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录用。

3.监控操作人员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照上述“录用程序”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人员出入规定:1.安防监控中心是公司治安防范上的重要部位。

凡本部位的监控操作人员(包括电话机房的工作人员)的出入,须凭本人使用的IC 卡出入(一、二道门),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2.相关工作人员如维修、检查及值班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本部位的,应分别由本部位工作人员通过门禁系统识别确认后,方可准予进入。

3.凡出入本部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如实做好出入记录,以备查考。

4.凡本部位工作人员擅自放行无关人员出入本部位的,将给予治安罚款200元处理。

三、运行管理规定:1.监控操作人员应根据安排正常出勤,准时上下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请假换班;工作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擅自离岗。

2.监控操作人员换班时,应按照规定的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上的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确保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如在规定下班时间无人接班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继续履行当班职责,待接班人员到岗完成交接后方得离岗下班。

3.监控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监控设施,入侵报警系统应按17:30时布防,6:30时撤防的规定执行;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时,布防时间按实际情况调整;放射源存放处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即布防;周界报警系统原则上24小时布防。

警用监控使用规章制度范本

警用监控使用规章制度范本

警用监控使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警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提高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警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警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警用监控系统的使用范围警用监控系统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处置突发事件;(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侦查、取证、破案等工作;(五)其他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警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警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用监控系统。

第五条警用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使用警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使用申请;(二)经公安机关批准;(三)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四)使用结束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警用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使用警用监控系统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三)不得泄露监控数据和信息;(四)不得擅自关闭、损坏、改动监控设备;(五)不得滥用监控权限。

第七条警用监控系统的数据保护警用监控系统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八条警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监控系统的技术状态良好,数据传输稳定。

第九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安防监控系统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防监控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安装、调试和使用,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安全防范、预警监控、紧急响应和证据保全等功能,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各相关方面应当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安装第七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且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获得许可。

第九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安装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安装应当对系统设备、线路布局、图像传输等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确保系统的全面覆盖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选用合格、可靠的产品,确保其功能完好、运行稳定。

第十二条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摄像头、录像系统、显示设备、传输设备等,保证监控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安防监控系统的调试和使用第十三条安防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且应当按照系统要求进行完整的功能测试,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在合法、正当的目的范围内进行,不得用于非法侵害他人隐私的活动。

第十五条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系统的相关信息和监控数据。

第十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禁止滥用系统功能和数据,严禁私自修改、删除、篡改监控数据。

2023年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开始运行的安防监控系统。

第三条安防监控系统应当具备技术先进、运行稳定、数据安全、操作便捷、显著标识等特点。

第四条安防监控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应当与其他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联动,共享相关数据。

第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应当坚持法定原则,健全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应当注重隐私保护,严禁滥用监控数据,严禁搜集、存储、使用、传输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监控视频数据的存储周期不得超过30天,经过加密后的数据备份应保存至少一年。

第九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应当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装与布局第十一条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安防监控系统的布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安全需求,合理确定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摄像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告知被监控区域。

第十四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摄像头不得设置于个人室内、更衣室、洗手间等隐私场所,除非有合法依据。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存储第十五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当明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第十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十八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定存储周期,超过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

第十九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应当遵循规定的备份周期和规模,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二十条安防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1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1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各地都进行了宣传贯彻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如产品范围界定不清、证书发放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现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一、产品范围界定、划分问题:1、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发放要严格限制在十类产品范围之内;2、第四类、第十类产品原则上是指系统产品。

除电子类密码锁、硬盘录像机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 卡、指纹锁等)暂不发生产登记批准书;3、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列入报警控制器类,参照报警控制器标准执行,由检测中心制定检测细则。

二、没有标准的产品如何掌握的问题: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电子密码锁、硬盘录像机、机动车报警联网系统五类产品列入发证范围,可持部属两个检测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今后各地如认为有其它需要单列的产品,可报部技防办,由公安部审批并公布。

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检测细则由部属两个检测中心针对不同产品,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分别制定。

三、同类型不同型号产品的检测问题:对在设计、结构、材料、关键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标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产品,允许在一个检测报告中包合多种型号的产品,如何分类由检测中心根据送检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

2023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____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安全防控能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物联网监控系统、生物识别监控系统等。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隐私,合法合规使用监控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加大对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覆盖范围、摄像头布设位置、监控设备配置等,确保系统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第十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系统被非法入侵和攻击。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严禁在私密场所和公共场所使用盗窃、偷拍等非法手段获取监控信息。

第十二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第三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规程,并严守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只能在法定情况下使用监控信息,严禁私自泄露、篡改或滥用监控信息。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不得随意播放、传播或公开监控画面。

第十六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准则和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信息记录和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了解最新的监控技术和管理知识。

第四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八条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当及时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升级等工作,确保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
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展中介机构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健康、稳步发展,更好地为安防企业、用户和社会服务,现就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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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防监控系统是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特定区域或目标进行视频监控、报警等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的系统和设备。

第三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交通枢纽等地方的安防监控设备。

第四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便捷性,并坚持依法进行监控,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二章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备稳定、高效、可靠的工作性能。

第六条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分类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存储设备、控制设备等。

第七条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配置和布局应当根据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对监控目标的全面覆盖和监控效果的最佳化。

第八条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防监控系统管理第九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保守秘密,非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泄露监控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安防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机制,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防监控系统使用第十四条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使用和滥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保证监控目标的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人权。

第十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操作和修改监控设备的参数。

2023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测监控系统是指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公共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录像、存储和分析的系统,主要用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重要区域和设施。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监控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第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合理确定监控点位、摄像头布设,确保监控范围覆盖公共区域。

(二)功能完备: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监测、录像存储、实时传输和数据分析等功能。

(三)技术先进:监测监控系统应使用先进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提高监控质量和效果。

(四)防护措施:监测监控系统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非法干扰和破坏。

第六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科学可行性:建设方案应考虑监控范围、设备选型、数据传输等因素,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三)保密设置:针对涉密区域的监控监测系统,应设置相应的保密防护措施。

第三章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第七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法授权: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二)限制边界:监控范围应明确,并在系统中进行设定,不得越界扩大监测范围。

(三)公正公平: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可以侵犯公民的隐私和权益。

(四)信息保存:监控录像和相关信息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操作规范、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第四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责任单位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2.所有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利用系统进行侵犯他人隐私和侵权行为。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可靠性高、稳定性强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

2.安装监控设备的位置应科学合理,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监测区域,并避免出现盲区。

3.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测试,确保其能够满足安全监测的需要,检测效果准确可靠。

四、数据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工作,并保护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对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查询和管理制度,依法审核和监督系统的数据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数据异常问题。

五、隐私保护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系统操作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其严守职业道德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的设备不得偷窥、监听或记录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六、应急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的响应和处置。

公安部关于公布首批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公科安[2000]40号

公安部关于公布首批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公科安[2000]40号

公安部关于公布首批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公布首批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
(公科安[2000]40号2000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第一批申请承担安防工程检测任务的机构共有16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的22个单位,经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研究决定,首批授权14家,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首批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名单
1、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检中心
3、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验站
4、黑龙江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工程)质检站
5、吉林省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产品质检站
6、江苏省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7、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8、山东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9、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研究所
11、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3、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安)
14、湖北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结束——。

公安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公安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安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公安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监控系统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规范第四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依法开展,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随意满足个人需求。

第五条公安监控系统应当用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不得用于违法违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非法行为。

第六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查看、录制、传播与工作职责无关的监控视频。

第七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维护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私自停用、损坏或篡改设备。

第八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保证监控数据的安全性,不得外泄、篡改、滥用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正确使用公安监控系统。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使用监控系统,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监控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三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备案和报告义务,确保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公安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监控数据的滞留和滥用等问题。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安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和操作流程,防止滥用权力。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监控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是指以科学、客观、全面的方式,对特定区域、场所或者设备进行安全状态的监测和监控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当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监控的效果和效率。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当注重数据的有效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安全监测监控的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共交通领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路交通、航空交通等。

(二)能源和化工领域:石油、天然气、电力、化工等。

(三)重要基础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四)社会治安: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安全事件等。

(五)环境监测:大气、水质、土壤等。

(六)边境和海岸线:边境线、海岸线、港口码头等。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的对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设备和设施:监控摄像头、传感器、报警器等。

(二)环境和资源:气象站、水质监测点、能源供应设施等。

(三)人员和车辆:身份证明、车辆识别等。

(四)行为和事件:异常行为、违法事件等。

第三章安全监测监控的要求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全面性:对特定区域、场所或者设备进行全面监测和监控。

(二)准确性:监测数据和监控画面应当真实、准确。

(三)及时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预警性:通过数据分析和信息比对,提前预警潜在安全风险。

(五)可操作性: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方便操作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监测监控的技术手段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应当依托现代科技手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手段:(一)视频监控:利用摄像头等设备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公共场所、重点设施和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进行监测和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监测和监控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系统管理原则,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应用。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协同。

第六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实际需要,确定监控范围、布设方案、监控点位等,确保监控能力覆盖重点区域和场所。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明确使用权限和范围,制定相关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操作规范和技能熟练程度。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数据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故障和问题。

第三章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法定授权并明确告知,未经授权不得非法获取、利用或泄露。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保密管理,不得将数据外传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系统被非法入侵和操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建立数据审计和查看制度,确保系统使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安防系统管理规定(3篇)

安防系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安防系统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安防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消防系统等。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安防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安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防系统建设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防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消防系统等,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条安防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性能稳定、可靠。

第六条安防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系统应具备高安全性、抗干扰性,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二)经济合理:系统建设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三)易于维护: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降低运维成本。

(四)技术先进: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安防效果。

第三章安防系统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安防管理部门,负责安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安防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安防系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防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安防系统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四)对安防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安防系统报警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配合安防管理部门开展安防工作,包括:(一)提供安防系统建设所需资料。

(二)协助安防管理部门进行安防系统维护。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参与安防系统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条安防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安防系统数据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二条安防系统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应对。

第四章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第十三条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公司重点区域,包括出入口、重要通道、设备间等。

第十四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控: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

(二)录像存储:对监控画面进行录像存储,便于事后查询。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共安全,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监测和实时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雷达监控等技术手段。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二章建设与使用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技术选型和设备采购,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系统的巡检、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使用权限必须明确,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必须保存,超过时限的数据要及时销毁或删除。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在需要使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申请,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数据被滥用。

第四章个人隐私保护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数据的收集范围和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在使用和存储时必须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自觉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对于违反个人隐私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必须进行安全加密和网络防护,防止被黑客攻击或非法获取。

公安机关安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安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安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

为了有效地提高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需要配备各种安防器材。

然而,对于这些安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完善的安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安防器材使用范围、权限和责任。

同时,也要规定安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归还等程序。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使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安防器材的合理使用和无形的管理。

其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防器材的购置和验收环节的监管。

在购置安防器材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来选择合适的器材。

同时,也要加强对供应商的信誉度和产品质量的审查,确保所购买的安防器材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的品质。

而在验收环节,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所购买的安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安防器材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安防器材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工具,必须妥善保管。

机关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保管制度,制定出明确的保管责任人,并建立起保管记录和账目,做到备案记录真实可靠。

而对于安防器材的维护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一切可能引起器材故障的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防器材的正常运转和长久使用。

最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安防器材的使用和归还的监管。

安防器材属于公共财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合法、规范的使用和归还。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起严格的领用和归还制度,确保每一次的领用和归还都得到严格监督和记录。

同时,也要建立起对违规使用和滥用公物的追责机制,加大对安防器材的监督力度,提高使用管理的效果。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安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建立规范、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安防器材的正确、规范使用,提高公安机关的安全防范和警务工作的水平。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意识到安防器材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为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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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
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
加强管理公正检测为加强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确保检验机构的公正性,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制定了《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的质量,促进安防产品在全国各地推广应用和发展,公安部决定对承担实施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授权管理,以确保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机构的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验机构应具备被授权检验产品和工程的检验能力,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制定授权检验产品或工程的检验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其颁布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规定。

具体按照公安部科技局的《授权检验机构评审规则》中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检验机构在公安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检验人员应经公安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规则。

不得从事所承检项目的产品开发、技术咨询。

不得以本检验机构的名义
派检验人员到外地从事产品型式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验机构可在公安部授权的范围内出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用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工程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给受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存档的检验报告应使用原件。

自2001年5月1日起启用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检验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泄露被检单位的技术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

公安部将通报全国并立即撤消其授权检验资格,收回授权证书。

第七条检验机构每年底前向公安部科技局报告一年的检验情况。

公安部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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