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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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培训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第一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9.1.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1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法 律 责 任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 不利后果。
特 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 家强制性。
种 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 处罚);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违法行为: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 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4、伪造、变 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 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6不履行协助 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7、渎职的;8、违法生育的,等等 。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
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制定 ◆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
◆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 审批制度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3项特别权利(知情选择 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
◆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违法也可 能构成犯罪
◆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 ◆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违法生育的
A.第一部以人口计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标志人口计生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的权利和义务。
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 起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公民实行计 划生育的权利与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机统一起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法规优先顺序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属地法规优先; 无法从政策;
第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 面。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义务 ◆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
务 ◆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2.9.1)
◆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2007年底,现行有效规章8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中央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二、法 规 层 次
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
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管理原则:
1、共同管理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 门、单位及个人配合 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以现居住地为主原则(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将流动人口计
三、跨省生育管理四大问题
◆流动人口以哪里的生育政策为准? 已婚流动人口执行的生育政策仍然是其户籍地所在地的生育政策。 ◆社会抚养费以哪里的征收标准执行?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住地,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现居 住地征收标准征收;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由发 现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 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 养费。 ◆谁来管理流动人口的生育? 现居住地负责人口计生日常管理,包括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服 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流动人口户籍地 建立联系等等。 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出具生育证明材料、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落实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报销无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的节育 手术费等等。 ◆异地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可否重新处理以及怎样处理?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1998年9月 22 日国家计生委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共26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点 ◆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
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 ◆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依法生育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
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管理制度措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制度
◆指导思想: 属地管理、市民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原因
人户分离——信息不灵,接触困难,工作成 本高。
分省制定条例——生育政策差异大,征收标 准悬殊,执法标准难掌握。
法规空隙——空隙多,漏洞大,容易发生恶 意规避。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第一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9.1.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1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法 律 责 任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 不利后果。
特 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 家强制性。
种 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 处罚);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违法行为: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 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4、伪造、变 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 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6不履行协助 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7、渎职的;8、违法生育的,等等 。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
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制定 ◆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
◆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 审批制度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3项特别权利(知情选择 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
◆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违法也可 能构成犯罪
◆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 ◆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违法生育的
A.第一部以人口计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标志人口计生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的权利和义务。
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 起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公民实行计 划生育的权利与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机统一起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法规优先顺序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属地法规优先; 无法从政策;
第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 面。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义务 ◆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
务 ◆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2.9.1)
◆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2007年底,现行有效规章8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中央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二、法 规 层 次
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
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管理原则:
1、共同管理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 门、单位及个人配合 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以现居住地为主原则(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将流动人口计
三、跨省生育管理四大问题
◆流动人口以哪里的生育政策为准? 已婚流动人口执行的生育政策仍然是其户籍地所在地的生育政策。 ◆社会抚养费以哪里的征收标准执行?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住地,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现居 住地征收标准征收;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由发 现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 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 养费。 ◆谁来管理流动人口的生育? 现居住地负责人口计生日常管理,包括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服 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流动人口户籍地 建立联系等等。 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出具生育证明材料、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落实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报销无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的节育 手术费等等。 ◆异地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可否重新处理以及怎样处理?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1998年9月 22 日国家计生委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共26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点 ◆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
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 ◆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依法生育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
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管理制度措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制度
◆指导思想: 属地管理、市民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原因
人户分离——信息不灵,接触困难,工作成 本高。
分省制定条例——生育政策差异大,征收标 准悬殊,执法标准难掌握。
法规空隙——空隙多,漏洞大,容易发生恶 意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