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明】关于尚未获得《房权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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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说明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位于湖北省十堰市XXX区XXX路XXX号的房屋拟作为办公和营业场所由使用,其产权归属于我本人所有。该幢房屋竣工后,因XXX之原因,我单位/本人尚未获得该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幢房屋属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具备作为公司(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的使用条件,请贵局对此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承诺:本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产权单位/人:(盖章/签名)

20 年月日

有关方面意见: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有关方面”,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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