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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有效,解除合同条件成就
建议:
名称
生效日期
法律检索备忘表(原告)
文号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九 届第15号)
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 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5月13日
法释〔2009〕5 号
第四条
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
公司类型
原在农城村市集规体划经济区组范织围恢内复,耕种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第二条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第实 四主 条张的, 已由 经负 办有 理举 审证 批责 手任 续的 的当非事农人业承建担设不占利用后耕果地”,
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
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国土资源部令 第5号
国土资源部
实践案例
名称
成立时间
股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范围
新闻报道
标题
发表时间
要点
检索备忘表(原告)
条文
主要内容
信息索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九十三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第九十四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条、第九十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六条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
第二十四条
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
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信息索引
备注
要点
信息索引
备注
建议:
名称
生效日期
法律检索备忘表(原告)
文号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九 届第15号)
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 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5月13日
法释〔2009〕5 号
第四条
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
公司类型
原在农城村市集规体划经济区组范织围恢内复,耕种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第二条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第实 四主 条张的, 已由 经负 办有 理举 审证 批责 手任 续的 的当非事农人业承建担设不占利用后耕果地”,
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
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国土资源部令 第5号
国土资源部
实践案例
名称
成立时间
股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范围
新闻报道
标题
发表时间
要点
检索备忘表(原告)
条文
主要内容
信息索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九十三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第九十四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条、第九十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六条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
第二十四条
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
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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