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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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 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 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保障税收收入,规范

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预警利润率管理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一种形式,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对经评估或检查确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

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

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

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实行行业预警利润率管理的对象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批

发和零售贸易业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实行预警利润

率管理。

(一)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高于30万元(含);

(二)实际利润率大于等于行业平均利润率;

(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四)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

(五)跨省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行业预警利润率的确定

第四条行业预警利润率的确定是以行业为主,规模为辅,分行业合理界定预警利润率,特别是对一些特殊行业和经营大宗商品(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等)的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规模区间及对应的行业预警利润率。

第五条行业的认定。实际经营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可直接确定其所属行业,实

际经营项目超过两种(含)的以营业收入占比50%以上的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

第六条行业预警利润率由区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近两年各行业的平均获利能

力计算测定。

第七条行业预警利润率确定后,如发现行业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引起利润水

平大幅波动,区局将适时进行调整。(行业预警利润率明细表参见附件1)

第四章预警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日常申报预警管理

每个季度申报结束后,根据企业季度纳税申报信息,计算得出每个企业本季

度的季度申报所得率。

季度申报所得率=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总额

将计算得出的企业季度申报所得率与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预警率进行比较,

凡申报所得率低于行业预警率的,确定为本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异常企业”。

以上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在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同时根据季度工作安排将确定的“预警管理企业名单”(附件2)移送各税务分

局实施预警管理。

税务分局根据“预警管理企业名单”,由户籍管理岗向纳税人发出“企业所得

税税负异常预警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提示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企业,一

份经由企业签收盖章后由管理员留存备查。见附件3),并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或有关税负异常情况的书面说明。对纳税人报送的

书面说明,管理员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纳税人收到通知单,经自查后进行补充申报并补交税款,且补充申报

后所得率等于或大于预警率的,管理员在留存的“提示单”中注明“自查,已补交”,同时注明自查日期、自查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二)凡纳税人收到预警提示单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低于警戒线申报正

常说明的,由管理员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疑点或认为根据纳税

申报信息难以对企业申报事项是否正常、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做出准确判断的,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核实情况表》(见附件4)。核查后正常的,在“提示单”中注明“核查后正常”;核查后异常的,由

户籍管理岗转分析评估岗进行纳税辅导,企业经辅导整改后,在“提示单”中注明“核查后异常,已整改”,同时注明整改日期、整改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三)凡纳税人收到“提示单”后既不自查,也不向税务机关做出书面说明;或

经户籍管理岗人员核查后异常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由户籍管理岗人员直接

在“提示单”中注明“警示企业”,转分析评估岗进行纳税辅导。企业经分析评估岗

辅导整改后,在“提示单”中注明“警示企业,已整改”,同时注明整改日期、整改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四)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又不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工作的纳税人,

可纳入核定征收管理。

税务分局在企业季度申报次月月底前将所有预警管理企业的核查结果汇总

后报政策法规科(汇总表见附件5)。预警管理核查结果分“自查,已补交”、“核查后正常”、“核查后异常,已整改”,“警示企业,已整改”,“转核定征收”五类。

需要补充申报的预警企业,应重新填写经签字盖章后的纸质季度纳税申报

表(表式同新季度申报表),连同提示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申报。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经补申报后送管理员处。

第九条年度汇算清缴预警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日内,政策法规科根据企业年度申报信息,计算

每个企业的年度申报所得率,并将申报所得率低于行业预警率的企业列入“年度

申报异常企业”名单,报送区局领导。由区局根据汇算清缴工作总体安排具体确

定开展专项评估或汇算清缴重点检查。

年度申报所得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收入总额。

第五章预警企业纳税评估

第十条日常申报预警管理由税务分局组织户籍管理岗人员开展,分析评估

岗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收入总额的评估审查。有无采取各种手段人为少计、不计、缓计收入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应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

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库存及出库单是否记录产品已出库及企业资

金是否有流入记录,从而发现其有无产品已销售但隐瞒收入、记账外账、将当期收入转为下期入账等问题。

(二)审查企业是否有实现销售但长期挂账,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预收账款”,从而隐瞒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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