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10月12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合理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管理、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实用实用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最新发布;上述标准7项46条,省教育厅研究制定设置与规模前提——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到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设置幼儿园设置——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幼儿园。
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段——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不应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
不应毗邻——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
特别强调——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人数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如下——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
寄宿制——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园舍建设摘要如下。
场地设计与建设——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绿地率控制研究
的《苏州古典园林保护管理标准和评估办法》,对由社会各行业管 林景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
理或使用的古典园林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实行日常监测和反应 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在园林景区门口乱设商业网点、户外
性监测,并会同市规划、文物、住建、城管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广告等设施,相关区域规范建设行为,加强业态控制,整治违规违
周边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主体和权限、园林展示和利用、历史文化 住建等部门联合,加强建设项目及设计方案的审查,按照“历史、
和科学研究、公众参与和教育等有机融合。
文化、自然、生态”保护理念,从园林景区格局、安全、环境、交通、
3.4 制定标准,强化行业指导监督作用
业态和民居 等 需 要 出 发,严 格 划 定 控 制 地 带、缓 冲 区 范 围,实 行
绿地率提出具体控制要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绿地率控制与学校 下中小学绿地率很难能达到不小于 35%的控制要求,幼儿园绿地
的生均用地及班数规模有直接关系,绿地率的控制要求在满足国 率达到不小于 40%的要求几乎不可能。按照现行控制规定,中小
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结合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学、幼儿园用地绿地率控制要求较难实现。
依法追究失管责任。
章,使园林景区 与 古 城 文 脉 相 承、互 映 成 辉。 三 是 长 效 管 理。 在
3.5 加强风貌保护,严控园林周边环境
市政府统一 部 署 下,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和 分 工,联 合 公 安、工
周边环境是园林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目前我市园林景 商、城管、交通、物价、旅游等有关部门统一执法,严厉 整 饬 “黄
第20451卷9年第 26期月
山 西 建 筑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用房面积标
附件二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一、小学(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1、本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是学校建设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实现“规划建议”的要求;2、班额以每班45人为基准。
本标准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班额发生变化时,科学实验室及其它功能室生均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8㎡;3、学校规模大于6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5个平行班以上的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2个平行班时,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各增加1套,其它功能室应适当增加;新建实验楼及整体搬迁的学校在实验室和附属用房规划上应充分考虑班级数,根据发展的需要和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适当增加实验室和附属用房间数,并留有一定余地。
改建、扩建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其他专用教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达到相关标准对各项距离(净距离)和安全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4、各学科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其它专用教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教育部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相关标准要求;5、校园网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建设“多网合一”校园网;6、标准中加“()”的为选配。
(二)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指标二、初中(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注:1、本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是学校建设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实现“规划建议”的要求;2、班额以每班50人为基准。
本标准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班额发生变化时,理、化、生实验室及其它功能室生均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8㎡;3、学校规模大于12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9个平行班以上的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4个平行班时,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各增加1套,其它功能室应适当增加;新建实验楼及整体搬迁的学校在实验室和附属用房规划上应充分考虑班级数,根据发展的需要和适应课程改革对探究性实验的要求,适当增加实验室和附属用房间数,并留有一定余地。
幼儿园规模标准
幼儿园规模标准幼儿园规模标准是指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教学区域、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也关系到幼儿园师资队伍的配置和管理。
在我国,幼儿园规模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首先,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是幼儿园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幼儿园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教学活动的开展。
建筑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幼儿园能够容纳的学生数量,也关系到教学区域和活动场地的布局和设计。
因此,建筑面积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教育需求,以保证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其次,幼儿园的教学区域和活动场地也是幼儿园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学区域应当包括教室、图书角、游戏角、音乐角、美术角等,以满足幼儿园教学活动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活动场地应当包括室内活动场地和室外活动场地,以提供幼儿全面发展的空间和环境。
教学区域和活动场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成长。
此外,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也是幼儿园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设施设备的规定应当包括教学设备、游戏设备、运动设备、安全设备等,以满足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幼儿活动的需要。
设施设备的选购和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和教学环境。
综上所述,幼儿园规模标准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幼儿园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也关系到幼儿园师资队伍的配置和管理。
因此,幼儿园规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教育需求,以保障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成长。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10月12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合理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管理、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需求,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解决规划、建设不到位问题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无法原地补建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属地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组织建设。
因未按规划建设产生的补建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幼儿园建设相关标准
新建幼儿园建设相关标准汇报人:日期:•建设标准•设计标准•施工标准目•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录建设标准01CATALOGUE新建幼儿园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如工业污染、噪音污染、电磁污染等。
远离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符合安全要求幼儿园应设在家长方便接送的地方,一般不超过3公里,以减少交通压力。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抗震、防火、防雷等。
030201选址标准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预计招收的幼儿数量来确定,以满足幼儿的学习、生活和娱乐需求。
根据幼儿数量确定幼儿园建筑面积应包括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教师办公室、图书室、医务室、厨房等功能区。
包括各类功能区新建幼儿园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幼儿园的高度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保证幼儿能享受到充足的阳光。
满足日照需求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幼儿园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以满足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要求。
满足绿化覆盖率绿化面积应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所,如草坪、花园、小树林等。
提供户外活动场所绿化面积标准配套设施标准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水电设施,包括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燃气系统等。
安全设施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
设计标准02CATALOGUE合理规划幼儿园内的各类区域,如教学区、游戏区、休息区等,使各类区域的功能明确,空间布局符合使用需求。
空间布局合理合理组织室内外流线,避免交叉干扰,确保交通流畅、安全。
流线清晰考虑多种使用需求,如分组教学、临时活动等,设计灵活可变的室内空间。
灵活多变平面设计提供开放的空间以鼓励幼儿之间的互动,同时也要有私密的空间以满足幼儿的独立学习和休息需求。
开放与私密根据儿童的身高和视角,设计适宜的高度和视窗,确保儿童能够舒适地观察和参与活动。
高度适宜充分利用自然光,保持良好的采光条件;同时要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提供良好的通风条件。
采光与通风采用柔和、明亮的色彩搭配,营造温馨、舒适、活泼的氛围。
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2010年修正)
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5.11.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环境,主要是指直接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社会和家庭环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环境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设立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开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场所。
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生家庭应当为中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并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育人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中小学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提出教育环境建设规划、制定环境育人计划,指导、评估、检查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为使中小学生在学校活动有足够的环境空间,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原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其周围改造时,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坚持升降国旗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把对中小学生爱护环境的教育列入思想品德教育之中。
第九条校园环境建设应当优美、文明、整洁,要有鲜明的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
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管理与保护,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校、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和小学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是指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和规划预留的教学用地。
第三条中小学校对教学用地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权属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其权属和用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建设布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与新区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校。
第七条城市旧区改造时,改造区内现有的中小学校教学用地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足。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一文简单粗暴弄懂,幼儿园配建标准与面积规范(收藏版)
⼀⽂简单粗暴弄懂,幼⼉园配建标准与⾯积规范(收藏版)本号所有⽂章均欢迎转载,如需转载,请后台留⾔,注明公众号和ID,管理员可直接开长⽩!现在公开市场招拍挂⼟地,经常会有配建幼⼉园的要求,⼤部分⼟地在拍卖⽂件当中只会展⽰要求配建多少个班,对于建筑⾯积则没有明确的说明,只是说按照相关国家和地⽅设计规范执⾏。
很多⼈对此⼀头雾⽔,本⽂结合国家教育部和建设部办颁发的《城市幼⼉园建筑⾯积定额(试⾏)》指导⽂件,整理了⼀些⼲货,为⼤家做⼀些分享。
关于幼⼉园规模城市幼⼉园的规模、在园幼⼉总数和教职⼯⼈数制定、城市幼⼉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总数按180、270、360⼈,教职⼯⼈数按劳动⼈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幼⼉园建筑功能构成幼⼉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房、办公及辅助⽤房以及⽣活⽤房三部分组成。
⼀、活动及辅助⽤房(⼀)活动室每班⼀间,使⽤⾯积90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午睡、进餐之⽤、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积不宜⼩于54平⽅⽶。
(⼆)卫⽣间每班⼀间,使⽤⾯积15m平⽅为,内设⼤⼩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帽、教具贮藏室每班⼀间。
使⽤⾯积9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被鞋帽等物之⽤、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体活动室全园设⼀个,使⽤⾯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供开展⾳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
⼆、办公及辅助⽤房(⼀)办公室 全园使⽤⾯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室等。
(⼆)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间,使⽤⾯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
分别为22、25、30平⽅⽶,供教⼯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间,使⽤⾯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三配套”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三配套”情况调
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6.03.02
•【字号】并教督字[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三配套”情况调查工作
的通知
(并教督字[2006]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全省对各县(市、区)的“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已经于2005年全面完成。
按照“两基”评估验收的工作程序,国家将对我省“两基”工作的评估进行确认。
为了做好迎接国家验收的准备工作,决定对全市中小学“三配套”短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督促县级政府给予解决。
请各县(市、区)接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好调研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数据准确。
统计标准按“普九”要求口径计算。
请各县(市、区)将调研结果一式两份于3月28日前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督导室副主任段纯俐,电话:2020569。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