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的索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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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 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 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08号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 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 理、审批和监管: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 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 抑)菌功能的产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 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二、消毒产品索证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 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 感染。
三、有关消毒产品的行政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 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 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 产。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 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 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 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 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 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 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 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 关法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 述产品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公告2004年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 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 发[2003]5号),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取消《消毒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卫生用品在投 放市场前不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 法》加强对卫生用品的市场监管,并做好对卫 生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 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 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 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 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 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 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 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 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 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 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 批准文号。
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 的调整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 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3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 经研究,我部决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 纳入《消毒管理办法》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的备案制度和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 的卫生许可制度。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三、 经营单位在经营上述消毒剂前,必须索 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 报告和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并对标签说明书进行查验,符合《规范》和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要求的方 可经营。在经营已获批件的次氯酸钠类和戊二 醛类消毒剂前,除按规定索取相应许可证明文 件外,也应索取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并对标 签说明书进行查验。
(二)消毒器械 1、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2、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4、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四、消毒产品的索证
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 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 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 者的印章效证件 许可证有效期与产品有效期是否相符 产品类别与许可类别是否相符 企业名称、地址与产品包装上的标示是 否一致 产品名称、型号与许可是否一致
(五)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1、纸巾(纸) 2、卫生棉(棒、签、球) 3、化妆棉(纸、巾) 4、手(指)套 5、口罩 6、纸质餐饮具 7、避孕套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卫生用品管理的其他 物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 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 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 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 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 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1、卫生巾(纸、带) 2、卫生护垫 3、卫生栓(内置棉条)
(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1、尿裤 2、尿布(垫、纸) 3、隔尿垫
(三)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1、湿巾(纸) 2、卫生湿巾(纸) 3、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隐形眼镜护理液 2、隐形眼镜保存液 3、隐形眼镜清洁剂
使用方法、适用范围是否与批件一致 向卫生监督部门核实 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索 证管理情况 随着《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 规范》、《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 术规范》的出台,调整了这类消毒剂的 监管模式
适用范围
1、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之间符合 下列组成要求的次氯酸钠类消毒液:① 杀菌成分为次氯酸钠、不含其他辅助成 分的消毒液;②以次氯酸钠为杀菌成分, 以烷基磺酸钠和(或)烷基苯磺酸、氢 氧化钠和(或)香料为辅助成分的复配 液体消毒剂产品。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 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 示卡和指示标签)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示物(包括辐照 强度指示卡和消毒效果指示卡) 4、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6、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示物
2、戊二醛含量在2.0%~2.5%之间,加 pH调节剂后pH7.5~8.0,且符合下列三 元包装要求的消毒液: 第一单元:戊二醛,或戊二醛加脂肪醇 聚氧乙烯醚,或戊二醛加十二烷基二甲 基苄基氯化铵,或戊二醛加十二烷基二 甲基苄基溴化铵; 第二单元亚硝酸钠(防锈剂); 第三单元碳酸氢钠(pH调节剂)。
检验项目如下: 1. 戊二醛类消毒剂:戊二醛含量测 定;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根 据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杀 灭效果测定。 2.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原液有效氯 含量测定;产品稳定性测定;根据说明 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 测定。
(二)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包括已经 取得批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 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原液有效杀菌 成分含量和pH值等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厂。
第三十条 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 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 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 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 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 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 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相应工艺类别 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范》等相关规 定规范组织生产上述消毒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产品首次上市前,以及批件到期后的 产品继续生产前,上述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对 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相关 检验和产品说明书审核),确定产品符合《规 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 关法规规范的要求。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
消毒产品的索证管理
一、消毒产品的定义及分类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 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 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 剂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 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 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 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 证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 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五)灭菌包装物 1、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 包装物 2、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 包装物 3、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 物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剂、消毒 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
卫生用品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 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 (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 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例如, 一次性使用手套或指套(不包括医用手套或指 套)、纸巾、湿巾、卫生湿巾、电话膜、帽子、 口罩、内裤、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卫生护 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不包括皱纹卫 生纸等厕所用纸)、避孕套等,在本标准中统 称为“卫生用品”。
监管模式的改变
卫监督发[2007]265号 一、 2007年11月1日起,卫生部取消符 合《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剂产品的卫 生行政许可,并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 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卫生 部将继续履行完成许可程序。取得我部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此类产品,在 批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不予延 续,产品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上述消毒剂时,除 索取上述材料外,必要时可要求对产品 有效杀菌成分含量、pH值以及微生物杀 灭效果等指标进行再次检验。
讨论
1、标签、说明书审核该由谁审核?如何 审核? 2、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如何认定?
标签、说明书查验
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 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 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 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 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禁止标 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 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 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