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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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拒不支付或者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90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其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恶意欠薪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的规定,构成恶意欠薪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数额较大,达到一定标准;2. 用人单位多次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期间较长;3.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甚至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拖欠工资数额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拖欠的工资数额较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有可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多次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期间较长,也会增加构成恶意欠薪罪的可能性。
最重要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是出于恶意,且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甚至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那么就更容易构成恶意欠薪罪。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如果调解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支付令,强制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薪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总之,恶意欠薪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恶意欠薪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增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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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指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欠薪、却拒不支付的行为,导致职工无法拿到法定工资或者足额工资的情况下,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企业合法经营。
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出现了恶意欠薪的现象,导致许多职工生活陷入困境,造成社会不稳定,而恶意欠薪罪的设立,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不法行为。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规定,对于恶意欠薪的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导致职工无法拿到法定工资或足额工资,并且拒不支付引起恶性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罪构成的主要条件是:第一,必须是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
第二,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欠薪了。
第三,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拒不支付欠薪的工资。
第四,拒不支付欠薪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恶性影响。
恶意欠薪罪的罚则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并且,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避免恶意欠薪的情况发生,才能真正做到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恶意欠薪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合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条件是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欠薪、拒不支付欠薪、引起恶性影响。
对于这种不法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避免恶意欠薪的情况发生,才能真正做到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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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奖金或者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是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一、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奖金或者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奖金或者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法律上来说,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要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二是客体要件,即犯罪客体是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或者福利待遇。
二、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拖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拖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会构成恶意欠薪罪。
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2. 恶意拖欠时间较长,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拖欠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拖欠时间较长才会构成犯罪。
3. 情节严重,除了拖欠金额和时间外,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情节的严重程度。
情节严重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奖金或者福利待遇,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
针对恶意欠薪罪,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2. 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维权协会帮助,劳动者可以寻求维权协会的帮助,通过组织维权活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恶意欠薪罪是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劳动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什么是恶意欠薪罪,及应该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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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欠薪罪,及应该承担的后果农民工外出打工,辛辛苦苦干一年活,可到头来,老板如果跑路,找不到人,工资就会无着落。
很多老板就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以为一跑就可以了之。
其实,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冤有头、债有主,欠的帐迟早是要还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指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是民事纠纷问题,有可能涉嫌犯罪,是要坐牢的。
实际中,近年来也有很多因恶意欠薪而入罪的案例报道。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是恶意欠薪,查处一般要经历哪些过程,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呢?这一篇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国家文件,就来和大家一起说说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恶意欠薪?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下恶意欠薪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一、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造成数额较大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行为,比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的。
二、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2、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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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恶意⽋薪罪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恶意⽋薪罪⽴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员不断增加,农民⼯劳动⼒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量,务⼯收⼊也成为增加农民收⼊的⼀个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前法律体系对企业⽀付职⼯⼯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来的引发了⼤量企业⽆故拖⽋、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资的现象。
近⼏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被辱事件、宁夏民⼯王*余被包⼯头恶意⽋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等恶性事件,恶意拖⽋劳动者特别是农民⼯⼯资的⾏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为。
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百七⼗六条后增加⼀条,作为第⼆百七⼗六条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本罪的犯罪构成 ⾸先,本罪是新增罪名,⽴法者将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说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其次,客观上,⾏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为,⽽且数额较⼤,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拒不⽀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主观⽅⾯应以⾮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的,是故意。
最后,在刑罚上以“⾃由刑”和“财产刑”并⽤。
即要对罪犯施以限制⼈⾝⾃由的有期徒刑,也要对其处以财产上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
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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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导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欠薪被刑事处罚的条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主观要件: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
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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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摘要: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各种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者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未来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体系及刑罚免除、运作制度的革新;要深度关注恶意欠薪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如在《刑法》中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引入保安处分措施,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等。
关键词:恶意欠薪;犯罪构成;刑罚配置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跳楼讨薪”等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坏。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一、刑法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必要性1.现有立法对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及对行政权能的约束需要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运作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追究必须以现有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劳动法》等现行法律只是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作了一些权宜性、非常规性的规定,这就从立法上限制了行政权作用的范围和力度。
在缺乏更有效的规制手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恶意欠薪行为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由此就必须突破现行法律对此类现象进行调整的限制。
为了既解决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问题,又限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就有必要考虑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意义。
2.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均衡保护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浅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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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它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给予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故意是指用人单位明知欠薪却故意拖延支付工资。
欠薪是指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或者条件拖欠工资,就构成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之二是给予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恶劣影响是指引发劳动者集体抗议、上访维权等行为,严重破坏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后果包括劳动者生活困难、经济损失、社会不稳定等。
只有在给予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劳动权力并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用人单位以拖欠工资来谋求不当利益,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达到拖欠数月或者拖欠数人的标准,构成恶意欠薪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恶意欠薪罪的预防和打击,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恶意欠薪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行为。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恶意欠薪罪的发生,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明确“恶意欠薪”最高判七年
![我国《刑法》明确“恶意欠薪”最高判七年](https://img.taocdn.com/s3/m/eaa6aace6137ee06eff918b4.png)
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造成严重 后果的 , 处三年 以上 七
在场 的张 小 营 说 :我 没 有 听 到 王 海 说 ‘ 了给 双 份 工 钱 ’ 类 “ 死 之 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 罪的, 对单位 判处罚金 , 并 的话 。 事后 , 我和王海一块 叫救护车将刘德军送往 附近的天津蓟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 别 山 乡 医院 , 随着 病 情 发 展 又 转 往 天 津武 警 医院 。 ” 后 处 罚 。有 前 两 款 行 为 , 尚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提 起 公 诉 前 支 付 劳 动 在
公安部 门的 问讯笔录上刘德军是这样说 的: 1 1 “ 月 6日下午 , 对 这 一 “ 疾 ”为 了保 护 劳 动者 获 得 劳 动报 酬 的权 利 , 国 人 大 常 我 带 着 事 先 买好 的百 草 枯 农 药 去 找 王 海 要 工 资 ,王 海 说 我 死 了给 顽 , 全 委 会 日前 表 决通 过 《 法修 正 案( ) , 中规 定 “ 意 欠 薪 ” 罪 。 刑 八 》其 恶 入 双 份 工 钱 。王 海 气 我 , 才 喝 药 的 。 ” 我 《 法修正 案( )规定 , 刑 八 》 以转移财产 、 逃匿等方法逃避 支付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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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王
据警方调查 , 刘德军 1月 1 6日中午曾独 自喝 了 4两 白酒。他
持
黎 明
动 者 的 劳动 报 酬 或者 有 能 力 支 付 而 不 支付 劳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数 喝农药时 , 临时到王海家串门的村 民张小营夺过 了药瓶 , 已喝下 但 额较大 , 经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 三年 以下有期徒 去 不 少 。 处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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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二是情节恶劣。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拖欠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具体来说,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拖欠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比如一定月工资标准的几倍)才会构成恶意欠薪罪。
而对于情节恶劣的标准,则是指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恶意拖欠,即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报酬,并且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
其次,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情形,比如拖欠劳动报酬给劳动者生活造成了严重困难,或者导致劳动者因此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等。
这些情形都可以作为恶意欠薪罪立案的依据,进而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需要具备一定的拖欠金额和恶劣情节,才能构成该罪名。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自己的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更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避免触犯恶意欠薪罪。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遵纪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努力,能够减少恶意欠薪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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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求欠薪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数额较大是指欠薪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实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足一年的工资标准的五分之一以上的。
因此,只有当欠薪数额达到这一标准时,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其次,要求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具有恶意。
恶意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工资报酬,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在实际立案中,需要充分调查取证,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所致。
此外,还要求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
劳动者作为被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相关文件,以及证人证言等。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恶意欠薪罪的立案。
最后,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报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嫌恶意欠薪罪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恶意欠薪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欠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拖欠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及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从而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依法维权,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支持。
恶意欠薪数额到达多少会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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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数额到达多少会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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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工资报酬达到法定支付期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有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恶意欠薪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要构成恶意欠薪罪,用人单位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有意为之,而非出于无法支付的情况。
这就需要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故意行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方式来证明。
其次,拖欠工资的时间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或者拖欠工资时间较长,情节恶劣的。
因此,劳动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构成恶意欠薪罪,一般来说,拖欠超过三个月的工资就可以构成恶意欠薪罪。
再次,劳动者需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劳动行政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者需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最后,如果劳动者的投诉得到了法律支持,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
在提起诉讼之前,劳动者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总之,恶意欠薪罪立案的标准是严格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故意行为和拖欠工资的时间,同时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在必要的时候考虑提起诉讼。
希望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e426392f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9.png)
一、恶意欠薪罪立案条件1、拖欠工资数额较大。
2、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还不支付的。
3、以转移财产、潜逃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6、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二、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2、主观要件: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恶意欠薪罪怎么判刑1、《刑法修正案》在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进行如下限定:(1)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工资为目的这叫恶意。
(2)“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认定。
恶意欠薪立案标准
![恶意欠薪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08c758f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6.png)
恶意欠薪立案标准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恶意欠薪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
那么,针对恶意欠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恶意欠薪立案的标准及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劳动者在遭受恶意欠薪行为后,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报酬确实未被支付。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与恶意欠薪行为相关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欠薪,同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最后,劳动者在申请恶意欠薪立案时,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咨询劳动维权律师或者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获取更多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总之,针对恶意欠薪行为的立案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避免发生恶意欠薪行为。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恶意欠薪立案的标准和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意欠薪的法律规定(3篇)
![故意欠薪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b2bf166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8e.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故意欠薪作为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故意欠薪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故意欠薪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故意欠薪的定义故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却故意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故意欠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主观故意性:用人单位在欠薪时,明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却故意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工资。
2.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欠薪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3. 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欠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故意欠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关于恶意欠薪法律规定(3篇)
![关于恶意欠薪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c79ee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e6.png)
第1篇一、引言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恶意欠薪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恶意欠薪的处罚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恶意欠薪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恶意欠薪的法律规定1.《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3.《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恶意欠薪案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长达半年,员工多次讨薪无果。
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该公司被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恶意欠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案例二:某餐饮企业恶意欠薪案某餐饮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员工集体讨薪。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该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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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恶意欠薪罪”
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集体跳楼”和群众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次刑法修改,将其作为新罪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恶意欠薪罪主体的思考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问题在于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否限于与劳动者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者。
若不限于的情况下共犯成立问题。
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劳资派遣关系,工程承包、分包关系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有直接劳动合同的用工者欠薪,此时,第三方是不是这里的犯罪主体,笔者以为应该包括在内。
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弱势一方的权益。
以劳资派遣关系为例,若劳务派遣方恶意欠薪,自然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劳务派遣方因实际用工方未给付相关款项而欠薪,而实际用工方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因有两个,一是,实际用工方与劳动者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其二,实际用工方拖欠相关款项势必影响到劳务派遣方支付给劳动者的
报酬。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共犯的范围问题。
直接用工方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而劳务派遣方的行为不符合,则直接用工方为间接正犯,劳务派遣方无犯罪意思,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两者的行为均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下,理论上两者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
二、关于恶意欠薪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化
1、劳动报酬的认定。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的确定并不明晰。
2009年修订的劳动法共五条提到了劳动报酬,其中两条将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在劳动报酬之外,其他三条笼统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对于福利性待遇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劳动报酬呢?笔者认为,应当出台相关解释细化劳动报酬的范围。
可将劳动报酬界定为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工资,薪水及其他应得报酬,具体包括工资、各种津贴、奖金、加班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未缴纳保险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因工伤事故赔偿而应支付的赔偿金等。
2、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首先,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同样的数额会得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其次,劳动者一方经济状况差距很大,比如,拖欠农民工欠款和拖欠白领工资,数额能否适用同一标准。
需要考虑。
再者,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工资会不断地调整变动。
笔者认为在制定细化数额较大标准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根据地方通过地方法规的标准进行细化。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理解.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一部门呢?有学者主张劳动行政部门。
”应尽可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经过行政部门解决和民事诉讼后,用人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方可动用刑法的手段。
”但是,新
的问题是”劳动行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之前,往往因为无法认定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或者无法确定劳动报酬的数额而告知劳动者到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便无法实现。
而如果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应当是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劳动者以生效裁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生效的裁决向用人者责令支付,那么恶意欠薪犯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有立法冲突的嫌疑。
”[1]笔者认为可以分一下情况处理,第一,针对部分具有明确事实依据(证据充分)和法律依据、且劳资双方均无争议的劳动者报酬,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并下达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支付”文件(书面函件)之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仍然不支付的,可以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第二,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劳动者以生效裁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生效的裁决向用人者责令支付,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仍然不支付的,应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恶意欠薪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个罪名的,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三、恶意欠薪罪刑法设置的完善
1、引入资格或能力型处罚。
恶意欠薪属于逐利性能力型犯罪。
对其商业经营行为的限制或剥夺更有威慑力。
”对于利用自己所控
制的企业进行经济犯罪的人,适用剥夺其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资格刑;对于在经济活动中经常性的实施诈骗性犯罪的人,则禁止其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其次,构建与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对接制度,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或行政责任。
2、在刑法中设置保安处分措施。
按照德国刑法典规定,如果综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人身状况而认为其继续从事某一职业有再犯
同罪或者实施类似违法行为的严重违法行为时,法院可禁止该行为人1-5年的期限内从事这一职业;如果在最高禁止期限内仍不足以消除行为人所造成的危险,可以永久禁止该行为人从事这一职业。
[2]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对于恶意欠薪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对行为人尚有再犯恶意欠薪罪或严重恶意欠薪行为的,可以适用保安处分,此时,新罪未发,尚不动用刑法,但不及时制止会发生更严重的犯重罪。
四、恶意欠薪罪的定位与作用的思索
1、恶意欠薪罪与一般欠薪行为的界限。
首先刑法适用具有谦抑性,刑法是保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用成本之高,所以对于界定恶意欠薪罪要慎重。
其次,犯罪人一旦被定罪处罚,劳动者便失去获得拖欠工作的机会,这是他们所不愿意接受的结果,毕竟关系到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问题。
再者,欠薪人为此服刑,如果3-7年的情况下,将会大大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反过来对于就业也不利。
所以只有欠薪的恶意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而不是单纯的劳资关系时才可适用。
如果在刑罚确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同意或一方建议和
解,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和解制度。
这样双方可以互降低损失。
2、解决欠薪行为刑罚的有限性。
刑罚只能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进行规制,如此之多的发生欠薪行为各式各样,危害程度不一,所以要充分运用民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
”在侵权救济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情况下,由于包括任何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内的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是在潜在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范围之内,所以就没必要求助于仅仅是处于罚金的情况下仍比民事罚款更费成本的刑
事处罚了”。
[3]欠薪本属于合同行为,相关法律对于此行为的规定疲软,造成了对于刑法的适用依赖,这也是不符合正义要求的。
对于劳动总工会和其他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职责,对于相关法律的不合适宜的规定进行修改,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解决劳动争议。
参考文献:
[1]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4月1日.
[2]徐永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美)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91.
作者简介:胡国莉(1986-),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