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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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王某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4920元。因该批白条鸡不具备补检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没收销毁。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四、贮藏、经营无检疫证明猪产品案

一、案件简介

2008年1月22日,A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XX商场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进口冻猪蹄0.64吨,每公斤11.6元、猪腰子0.25吨,每公斤7元;猪产品10吨,每公斤9元。该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贮藏、经营无检疫标志的猪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8年1月22日下发了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40%、即3668元的罚款处罚。同月2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10%、即917元的罚款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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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黄某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犬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6日,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该市机场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货主黄某经飞机运输至该机场一只犬,未附有检疫证明。该犬是当事人在武汉花了3000元购买的,运费这500元,运往A市继续饲养。由于在武汉购买时就没有找到开检疫证明的地方,到武汉机场也没有检疫证明,但经补检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黄某责令改正,并处下线罚款,即处当事人运费500元一倍以上的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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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经营、销售假兽药

一、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8日,A农牧局执法人员张某、黄某在对B市xx兽药店(负责人为包某)进行检查过程中,抽查了其销售经营的11个品种兽药。经核对,发现其中有5个品种的兽药为假兽药。A农牧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兽、劣兽药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包某没收已扣押的假兽药、责令改正并处兽药货值915.00元的4倍计36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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