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doc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人事部【颁布日期】:1990-08-14【正文】:【题目】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人事部【颁布日期】1990.08.14【生效日期】1990.08.14【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注】(1990年8月14日人事部以人计发(1990)17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范围是:(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计划指标第五条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一)新增职工: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关于“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
二、事业单位依据其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属地方的,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属中央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和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如所属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人员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国家给予增补增岗数额的,可由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批后专项下达。
1999年6月17日——结束——。
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发[1996]55号发布日期:1996-6-17执行日期:1996-6-17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
1996年6月17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增人计划卡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全部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调入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
第五条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计划管理意见是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自然减员指标集中起来,同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一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并纳入增人计划管理。
第六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卡一人,每年由人事计划部门在分解下达和调整职工人数计划时核发,当年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只在当年有效。
第七条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增加职工手续和增加工资总额计划以及报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凭证,用人单位要如实填写。
人事计划部门凭卡检查核定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计划,并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增人计划卡。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
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1999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1999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人发[1999]120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1999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人发〔1999〕120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
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23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3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6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7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0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1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77元。
1999年11月1日附表1:野外地质勘探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font size=+1>┏━━━━━┯━━━━━━━━━━━━━━━━━━━━━━━━━━━━━━━━━━━━━━━━━━━━┓┃│职务工资标准┃┃职务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高级工程师│453 │485 │517 │549 │581 │627 │673 │719 │765 │811 │857 │903 │949 │995 │1041┃┠─────┼──┼──┼──┼──┼──┼──┼──┼──┼──┼──┼──┼──┼──┼──┼──┨┃工程师│367 │390 │413 │436 │470 │504 │538 │572 │606 │640 │674 │708 │742 │776 │┃┠─────┼──┼──┼──┼──┼──┼──┼──┼──┼──┼──┼──┼──┼──┼──┼──┨┃助理工程师│306 │322 │338 │354 │379 │404 │429 │454 │479 │504 │529 │554 │579 ││┃┠─────┼──┼──┼──┼──┼──┼──┼──┼──┼──┼──┼──┼──┼──┼──┼──┨┃技术员│281 │294 │307 │327 │347 │367 │387 │407 │427 │447 │467 │487 │││┃┗━━━━━┷━━┷━━┷━━┷━━┷━━┷━━┷━━┷━━┷━━┷━━┷━━┷━━┷━━┷━━┷━━┛</font>附表二:野外地质勘探队管理人员职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font size=+1>┏━━━━━┯━━━━━━━━━━━━━━━━━━━━━━━━━━━━━━━━━━━━━━━━━━━━┓┃│职务工资标准┃┃职务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级职员│415 │441 │467 │493 │525 │557 │589 │621 │653 │685 │717 │749 │781 ││┃┠─────┼──┼──┼──┼──┼──┼──┼──┼──┼──┼──┼──┼──┼──┼──┼──┨┃四级职员│343 │364 │385 │406 │427 │454 │481 │508 │535 │562 │589 │616 │643 │670 │697 ┃┠─────┼──┼──┼──┼──┼──┼──┼──┼──┼──┼──┼──┼──┼──┼──┼──┨┃五级职员│291 │307 │323 │339 │355 │376 │397 │418 │439 │460 │481 │502 │523 │544 │┃┠─────┼──┼──┼──┼──┼──┼──┼──┼──┼──┼──┼──┼──┼──┼──┼──┨┃六级职员│270 │283 │296 │309 │322 │337 │352 │367 │382 │397 │412 │427 │442 │457 │┃┗━━━━━┷━━┷━━┷━━┷━━┷━━┷━━┷━━┷━━┷━━┷━━┷━━┷━━┷━━┷━━┷━━┛</font>附表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人工资标准表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单位:元/月<font size=+1>┏━━━━┯━━━━━━━━━━━━━━━━━━━━━━━━━━━━━━━━━━━━━━┓┃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技术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高级技师│419 │443 │467 │496 │525 │554 │583 │612 │641│670 │699 ││┃┠────┼──┼──┼──┼──┼──┼──┼──┼──┼──┼──┼──┼──┼──┨┃技师│360 │380 │400 │420 │446 │472 │498 │524 │550│576 │602 │628 │┃┠────┼──┼──┼──┼──┼──┼──┼──┼──┼──┼──┼──┼──┼──┨┃高级工│327 │345 │363 │381 │403 │425 │447 │469 │491│513 │535 │557 │579 ┃┠────┼──┼──┼──┼──┼──┼──┼──┼──┼──┼──┼──┼──┼──┨┃中级工│282 │298 │314 │332 │352 │372 │393 │414 │435│456 │477 │498 │519 ┃┠────┼──┼──┼──┼──┼──┼──┼──┼──┼──┼──┼──┼──┼──┨┃初级工│261 │274 │287 │301 │318 │335 │353 │371 │389│407 │425 │443 │461 ┃┗━━━━┷━━┷━━┷━━┷━━┷━━┷━━┷━━┷━━┷━━┷━━┷━━┷━━┷━━┛</font>二、普通工人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单位:元/月<font size=+1>┏━━━━━━━━━━━━━━━━━━━━━━━━━━━━━━━━━━━━━━━━━━━━━━━┓┃等级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250 │261 │272 │286 │300 │314 │328 │346 │364 │382 │400 │418 │436 │454 │472 │490 ┃┗━━┷━━┷━━┷━━┷━━┷━━┷━━┷━━┷━━┷━━┷━━┷━━┷━━┷━━┷━━┷━━┛</font>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13. 行业 z 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本表事业单位行业分组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将事业单位的行业按性质分组为:
(GB/T 4754-2002)>> 为依据,
(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 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RW2 乙 1 甲 (70+ …+78) =RW4 乙 1 甲 (47+ …+50) RW2 乙 l 甲 (79+ … +87) =RW4 乙 1 甲 (51 十… +54) RW2 乙 1 甲 88=RW4 乙 1 甲 55
第三表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人数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 1= 乙 (2+ …+21) 甲 1= 甲 (2+8+9) 表间校核式: RW3 乙 1 甲 1=RW4 乙 1 甲 56
(2)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 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 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 因聘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2) 规范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2006) 17 号〉规定,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计发〔1995〕5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4【实施日期】1995.04.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
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评我国公务员的阳光工资制度
如洗理费、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也在整合后被取消。
北京阳光工资制度改革
2、统一明确工资收入组成部分的标准
除以季度奖金、年终奖“改头换面”建立的督查考核 奖外,包括绩效工资在内的所有项目均和级别直接挂钩并
固定下来,并根据工龄和任职时间长短,划分各种档次。
2004年两会期间提出 不同部门公务员的收人差距已 经到了离谱的地步。 中共北京市委书记提出要力图 削平差距,力图使神秘的“小 金库”随着“阳光工资”透明 化。
北京市的“3581工程” 上海市的“限高、稳中、托低”政策 武汉市的“阳光收入”举措 广西区的“规范津贴补贴”改革 江苏省“阳光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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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 体人员离退体费四个实施方 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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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 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体人员 离退体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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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资制度产生背景 经过几次工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公务员之间的 工资差距逐步缩小 其实际收入差距却在扩大。
改革消除了那些制度外的工资收入,在规范
过程中将制度外的收入整合到制度内。
北京阳光工资制度改革
季度奖和年度奖 被取消
加班费和值班费
法院的法官的办 案补贴被取消
法院和 法院和税 税务 务部门 部门
法官任务经 费也被取消
北京阳光工资制度改革
改革后过去的“清水衙门”一般科员平均 月工资都上浮了600元上下,科级干部上浮近 千元,处级干部则上浮1000元到2000元。 在改革后,全市范围内大概有70%的公务 员工资有所增长,10%公务员与以前持平, 另外还有20%的公务员工资比以前降低了。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1.09•【文号】人计发[1990]20号•【施行日期】199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人发[1999]14号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人发〔1999〕14号)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1999年的人事计划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深化两个调整、抓好三支队伍、推进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人事计划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管理体制,强化约束机制,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总量与国民经济协调增长,为机构改革和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关于计划安排(一)职工人数计划。
根据十五大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坚决裁减冗员的精神和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继续实行从紧政策,严格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按照机构改革的进程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1999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的调控目标是,职工人数要控制在1998年年末实有人数的规模内。
对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及其他特殊增人需求,将另行下达专项指标。
(二)工资总额计划。
1999年国家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98年增加198.8亿元,增长7.2%。
随文先期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97.1亿元,主要包括:转正定级增资及翘尾,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增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增资项目,其他专项增资计划指标,待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另行下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工资制度和1999年调整职工工资方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人劳字[1999]第516号★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工资制度和一九九九年调整职工工资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一九九九年工作部署和上半年生产经营形势,为促进企业发展和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工资收入,决定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和调整职工工资。
现将《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工资制度和一九九九年调整职工工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工资制度和一九九九年调整职工工资方案为适应集团公司重组的新形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针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集团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以促进各企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一、改革基本工资制度的指导思想1、着眼于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工资分配体系。
2、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岗位劳动和技术要素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3、调整工资关系,完善激励机制,稳定核心骨干队伍,控制一般用工成本,在工资政策上向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关键艰苦生产岗位倾斜。
4、优化工资结构,清理整顿津补贴项目,促进企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
二、改革基本工资制度的目标模式以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础,有步骤地加以调整和完善,并依据所属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力争通过二、三年的工作,最终形成集团公司内部规范有序、条理分明的基本工资体系。
1、岗位等级工资制。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岗级工资为主体,由岗级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构成,突出岗位(职务)要素的基本工资制度。
2、技能等级工资制。
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以技能工资为主体,由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关键艰苦岗位上岗津贴和效益工资四部分构成,突出技能要素的基本工资制度。
3、岗位基薪工资。
油品销售企业职工实行以岗基工资为主体,由岗位基薪、工龄工资和效益工资三部分构成,突出绩效的基本工资制度。
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9.10.10•【文号】国统办字[1999]106号•【施行日期】199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教(劳资)司:现将《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一、新增指标解释1、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2、国有控股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文)精神,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亦即对国有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0.01.03•【文号】统制字[1990]1号•【施行日期】199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1999年事业单位待遇最简三个流程
1999年事业单位待遇最简三个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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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章、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九章、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郭晓丽【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郭晓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九章;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李九章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李九章【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李红芳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李红芳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春和路林海李红芳【代理律所】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九章【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5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新证据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5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
各单位增加人员须凭人事计划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凡是未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手续的新增人员,不予以核认,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根据以上规定,因邯郸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国家机关,故其没有录用各类人员及行政开支的自主权,其用工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31•【文号】人发[1997]69号•【施行日期】199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
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因一些地区尤为突出。
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
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
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
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
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0.14
【实施日期】199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1999年10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现将增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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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
总额计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号:人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2-15
执行日期:1999-2-15
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9年的人事计划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深化两个调整、抓好三支队伍、推进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人事计划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管理体制,强化约束机制,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总量与国民经济协调增长,为机构改革和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关于计划安排
(一)职工人数计划。
根据十五大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坚决裁减冗员的精神和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继续实行从紧政策,严格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按照机构改革的进程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1999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的调控目标是,职工人数要控制在1998年年末实有人数的规模内。
对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及其他特殊增人需求,将另行下达专项指标。
(二)工资总额计划。
1999年国家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98年增加198.8亿元,增长7.2%。
随文先期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97.1亿元,主要包括:转正定级增资及翘尾,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增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增资项
目,其他专项增资计划指标,待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另行下达。
三、落实计划的意见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加强人事计划的宏观调控职能,把人事计划作为人事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来抓,特别是在今年地方推进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做好人员和工资计划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人事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今年人员计划要着力调整结构。
在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人员调整和岗位置换,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
要坚持满足重点需要与政策性优先就业相结合、积极引导与严格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发挥才干,建功立业,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实现新增人员的合理配置。
(三)要加强对减员指标使用的管理。
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减员指标是完成今年人员计划工作的关键。
减员指标要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控制,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
(四)暂停从社会上招录工作人员。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3号)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社会招收计划,暂停各级机关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工作的工人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
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向人事计划部门申请增人指标,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
(五)加强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计划管理。
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人员反弹,要进一步严格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管理制度。
实行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分别向人事部、省级人事部门报送年度人员计划,按照人事部、省级人事部门审批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给所属单位。
其他部门无权给垂直管理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凡未经人事部门审批自行下达人员计划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和兑现工资。
(六)继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及临时工的管理。
要坚决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局面,把工勤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
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清退机关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
(七)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
各地区人事计划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增人计划卡的实施范围,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
同时,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八)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安排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国家计划内。
如计划出现“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申请追加。
(九)结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格局。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将各种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
(十)继续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
在推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础上,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办法,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十一)研究、探索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办法的改革措施。
为有效地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规范工资发放行为,要研究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拔款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二)逐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监察制度。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工资基金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另外,因机构改革和部门高校调整导致隶属关系变更或成建制划出(入)职工的部门,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审核,以便调整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