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
第十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
益林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用地比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为切实规范保护区旅游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的作出相应规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林业工作站管理 试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林业工作站管理试题,供您参考:1.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和任务是什么?请简要说明。
2.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行?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3.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4.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5.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防火和灾害管理工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6.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培育和管护工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7. 林业工作站如何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8.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9.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10.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林业产业的发展和管理?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11.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12.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林木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工作?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13.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林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14.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林业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和执行?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措施。
15. 林业工作站如何进行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开发?请列举并说明具体方法。
以上试题涉及了林业工作站管理中常见的知识点,包括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林业产业的发展和管理、森林环境监测和评估、林木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林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开发等方面。
通过解答这些问题,可以帮助您对林业工作站管理有更深入的认识,提高对林业工作的理解和实践能力,并为您的职业发展提供帮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工作站规章制度
林业工作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工作站的运行,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是指负责实施林业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林业技术服务、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林木培育与育种等。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的任务是为广大农民提供林业技术服务,推广科学种植、合理经营、有效防治等相关工作,提高农民林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的管理机构由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领导小组由站长(主任)带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业工作站的任务分为年度任务和临时任务,年度任务包括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临时任务是指根据上级组织的具体要求开展的临时工作。
第六条林业工作站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林业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林业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民提供林业技术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工作:(一)进行林木培育与育种,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提高林木产量和质量。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预警、监测和防治工作,指导农民进行病虫害防治措施。
(三)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了解和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动态变化。
(四)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和示范,培训农民掌握先进的林业生产技术。
(五)进行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林业工作站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林业工作站的工作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林业工作站应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充分公开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林业工作站应定期向上级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林业工作站应加强团队协作,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工作站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林业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林业站规章制度
林业站规章制度
是指设立在林区的管理机构为了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1. 林地管理:规定林地的用途、面积,限定林地的开发和利用方式,保护林木资源。
2. 林木保护:规定林木的保护标准和方式,禁止砍伐、乱采乱挖和破坏林木。
3. 防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的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强林区的防火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4. 病虫害防治:规定林区病虫害的监测、防治措施,进行病虫害的防控工作。
5. 林木培育:规定林木的培育方式和要求,加强林木的生长和发展。
6. 造林和抚育:规定林木的种植、抚育和管理工作,推动林木的良性生长。
7. 林区入口管理:规定林区入口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控。
8. 林区巡逻和监控:规定巡逻和监控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林区的监督和管理。
9. 林业执法:规定林业执法的办法和方式,加强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0. 林区清洁卫生:规定林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持林区的环境整洁。
林业站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林木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稳定而制定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经营管理。
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二)
2.流转的对象: (1)用材林 流转的对象:
(2)经济林 (3)薪炭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用材林
3.流转的形式: (1)林木(活立木)的转让,包括以培育、经 营为目的的林木折价和林木采伐权转让。 (2)林地、宜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拍卖
(3)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
4.流转的限制条件:
(1)用途限制:即转让后不得改变林地的 用途。
村民看见山上起火报告乡政府,乡 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扑救。由于当地 已连续25天无雨,空气非常干燥,火势 异常猛烈,大火在4日晨被扑灭。经测算, 火灾过火面积为1395亩,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近30万元。警方调查火灾原因后逮 捕了梁某。
问:结合所学过的知识, 分析卖酒乡森林火灾给 了我们哪些教训?
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3)预防森林火灾的工作主要有:规定森林防火期 和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4)扑救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 尽的义务。 (5)扑救森林火灾的善后工作。
森林法
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规范 广义: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等。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狭义: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五类。
防护林——海滩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 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3•【文号】林站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站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抓好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提高建设质量与成效,我局研究制定了《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2015年4月3日附件: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标准站”)建设,提高标准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我局《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评分制。
基本分为100分,并设置附加分,体现标准站建设的政策导向。
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标准站建设。
第二章检查验收程序第五条标准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三级程序。
第六条标准站建设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县级自查应在建设或整改结束后1个月之内完成。
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省级验收工作。
林业和草原工作站工作职责
林业工作站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森林资源管理:负责对森林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和政策。
2. 森林保护: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3. 林木培育:负责林木种苗生产、造林和人工更新工作,提高森林的质量和产量。
4. 林业科研: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提升林业技术水平,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5. 林业经济:负责林木采伐和木材加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草原工作站的主要职责包括:
1. 草原资源管理:负责对草原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定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和政策。
2. 草地保护:负责草地退化治理、草地生态恢复和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
3. 草地管理:负责草地的管理和规划,包括草原畜牧业管理、放牧管理和草地生态保护。
4. 草原科研: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升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水平。
5. 草原经济:负责草原畜牧业发展的管理和推动,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工作要点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工作要点2012年林业站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着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以服务林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为中心,以提高林业站服务保障能力为重点,以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作用为核心,健全机构,改善条件,全面加强林业站建设,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为全面开创现代林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林业站管理(一)明确公益性定位。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明确林业站公益性定位,指导各地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乡镇林业站履行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能。
尽快下发《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十二五”规划》和《乡镇林业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理顺经费渠道,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的有利因素,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林业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政策,保障人员工资待遇,落实工作经费。
(二)稳定和健全机构队伍。
全面了解乡镇机构改革动态,掌握林业站机构变化情况。
针对部分省区开展的乡镇机构改革,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应对。
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林业站的地位和作用,争取理解和支持,力保林业站机构独立设置,队伍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流失。
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指导林业站机构科学设置、合理布局,逐步健全完善,形成履盖乡镇农村的林业管理服务网络,全面提升乡镇农村林业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三)积极开展建设管理模式研究。
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2012年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在河北、吉林、广西、四川4个省区开展林业站建设管理模式研究,指导四省区做好模式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
深入探索研究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林业站在科学管理、合理布局、编制核定、队伍优化、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职能发挥等方面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做好分类指导工作,提高林业站建设管理水平。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站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抓好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提高建设质量与成效,我局研究制定了《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3日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标准站”)建设,提高标准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我局《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评分制。
基本分为100分,并设置附加分,体现标准站建设的政策导向。
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标准站建设。
第二章检查验收程序第五条标准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三级程序。
第六条标准站建设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县级自查应在建设或整改结束后1个月之内完成。
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省级验收工作。
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验收结果采取抽检方式进行核查。
抽查比例是:标准站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11—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1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
抽查的标准站按照随机抽样程序确定。
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工作站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管理范围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场所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公正、公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的人员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面试和录用。
第五条通报制度:林业工作站将每个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六条奖惩制度: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对于优秀员工进行奖金或晋升,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警告、罚款或降级处理。
第七条培训制度:林业工作站将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离职制度:员工如果需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林业工作站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条手续办理:所有经费使用和支出都需要经过核算、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当合理、节俭、公开。
不得进行违规使用和挪用经费。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林业工作站每季度都需提交财务报告,对经费使用和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办公场所管理第十三条办公设备:林业工作站对办公场所的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工作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林业工作站对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定期的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林业工作站对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工作流程管理第十六条工作分配:林业工作站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
第十七条工作检查:对于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问题反馈:林业工作站对员工的工作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的修改需要经过林业工作站管理层的审批。
第二十条对于本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林业工作站职责
林业工作站职责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森林资源管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包括森林的调查、测量和监测工作,制定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规划和政策。
2. 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森林防火工作,包括火险评估、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巡护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3. 森林病虫害防治:负责组织和实施森林病虫害的调查和防治工作,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保护森林健康。
4. 森林培育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森林培育工作,包括森林的造林、育苗和抚育工作,促进森林的生长和更新。
5. 森林经营和利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进行经营和利用,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生态保护和修复:负责组织和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
7. 科普宣传和教育:负责开展森林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森林保护的意识和环保意识。
8. 监测和考核: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工作成效,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总之,林业工作站是负责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培育、森林经营和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科普
宣传和教育、监测和考核等工作的机构。
它承担着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责。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17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doc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0-3-13执行日期:2000-3-1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第三章林业站的建设第四章林业站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第四条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林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实施日期 1987年2月1日 1990年4月1日 1992年12月1日 1996年2月1日 1999年5月14日 2000年6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1年6月1日 2002年10月1日 2003年6月3日 2004年12月1日 2006年12月1日
颁布部门 国家安全标准局颁发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机械工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
2015年2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2号令 安监总安健[2015]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6号令
2015年2月28日
2015年3月24日
39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6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47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48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林业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一、学习和例会制度1、结合乡机关学习、例会制度安排,每月5日、20日为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
2、每月最后一天为林业站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站长召集及时召开站务会,会议实行签到制。
二、签到和请销假制度1、结合乡机关管理制度规定,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党政办和林业站双重签到,签到时间按乡政府规定时间执行.2、林业站工作人员请假,需经站长同意并在请假条上证明后,再按照乡机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1、林业站每天安排一名值班人员,所有人员轮流值班,具体安排如下:星期一:刘召平;星期二:夏美桃;星期三:桂方俊;星期四:胡圣卫;星期五:夏美桃.防火、节假日需加强值班,另行安排。
2、值班人员应在岗尽责,每天负责办公室卫生打扫,茶水供应,来人接待,上传下达等事项。
包括林业站工作日志记录以及来信、来函、报告申请登记并分片归档。
四、来人接待和用车制度1、来人接待本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来人用烟、用餐需经站长同意后,安排用烟,用餐必须统一在食堂,经办人员当时具实填写事由,并签字确认,严禁私自安排. 2、工作用车一律由站长安排后方可用车,并及时到值班人员处登记用车事由。
严禁非公用车和私自用车.高峰林业工作站人员分工为明确责任,提高效能,经站务会讨论研究,林业站人员工作分工如下:刘召平:负责林业站全盘工作,业务联系徐湾、东港、高阳、普庆。
夏美桃:林业站报帐员,负责档案管理和保管。
业务负责古塘、陶湾、明花。
桂方俊:业务联系普明、高峰、青松、朱湾。
胡圣卫:电脑管理、文字打印,业务联系西港、百花、新旗.林业业务主要指造林规划、检查、验收、采伐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林政管理等。
全体林业站人员必须立足本职,积极配合站长工作,完成县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做到两结合、两不误。
高峰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站站长职责一、报告负责本站日常工作,认真履行林业站工作职能,结合本乡实际制订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和组织具体实施,确保林业工作任务的完成.二、模范执行国家林业政策法规,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及时提出本乡林业发展目标任务和积极当好党政参谋.四、组织开展营林和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控制山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制止乱砍滥伐,实行限额采伐,调处山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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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24
•【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令
第39号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5年11月24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
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
(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八条林业工作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工作站新进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立符合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林业工作站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中专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国家对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林业工作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预算。
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林业工作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林业工作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林业工作站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或者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林业工作站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对成绩显著的林业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工作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3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