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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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铁路、建筑、电力等有关行业的标准、规程、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建设工程。凡是参与现场施工的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规范。

第四条各部门、员工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以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第六条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举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步伐,对事故加以控制。

第二章责任制

第七条施工部门

1.承担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要时可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3.建立健全适应各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4.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部门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等级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5.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6.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步伐。

7.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

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8.施工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1.领导本项目组人员认真研究和贯彻履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项目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2.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项目组人员情形,合理合作,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经常对本项目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项目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项目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惯违章和冒险作业。

4.组织本项目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5.负责解决本项目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峻或较大危险情形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职能部门。

6.每日开工前要向部分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危险因素和控制步伐,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第九条施工人员

1.认真研究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和试用。否则,不得操作。

3.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举行检查,认真履行工作中的安全步伐。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本人,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各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5.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第十条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各工程实行过程安全监察。

1.认真贯彻履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令、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步伐、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步伐。

2.组织编制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举措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形。

3.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步伐的落实。

4.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准绳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5.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介入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6.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7.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形,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请求保护事故现场,举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介入意见。

第十一条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1.认真贯彻履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目标与请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惩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步伐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步伐的履行。5.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准绳催促整改。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步伐

1.在编制施工打算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步伐打算(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核准后与施工同步履行。

2.在保证安全组织步伐和技术步伐的打算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合格方可购置。

3.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第十三条安全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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