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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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管理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药品上市后变更,是指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所列事项、药品上市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所列事项和内容、《变更指导原则》所列事项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督项目变更和注册管理项目变更。
第三条持有者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者运用生产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科技成果,持续改进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增强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的变化,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带来潜在风险。
第四条[持有人义务与分类管理原则]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良好制造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上市后变更控制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相关指导原则,制定并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标准,结合产品特点充分研究核实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第五条[变更分类管理]变更管理类别分为重大变更、中度变更和轻微变更,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上报,持有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变更管理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上市后变更管理条例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导持有人研究药品上市后变更;负责管理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的重大变更和境外生产药品的中小变更,依法组织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人上市后药品变更的许可、备案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市后药品变更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