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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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2.1 从业资格要求1.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合法的联系明和相关职业证书,才有资格从事典当行业工作。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2.2 从业守则1.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典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严禁泄露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2.3 培训教育1.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典当行业的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教育,提高自身能力。

三、典当行业经营管理3.1 经营资质要求1. 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安全设施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设施,确保安全。

2.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有效性。

3.3 交易记录管理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典当物品管理4.1 典当物品登记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客户提供登记凭证。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核对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典当非法物品。

4.2 典当物品保管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典当物品的保管规定,确保安全和完整。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或处置。

4.3 典当物品处置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典当合同的规定,对到期未赎回的典当物品进行处置。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199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浙公通字[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91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

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

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治安保卫制度(1)典当行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严格门禁管理,确保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典当行需登记并接受检查。

(3)典当行应加强夜间巡逻,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4)典当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保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保卫意识。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典当行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典当行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1)办理收当、续当、赎当业务时,当户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须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证件。

(3)典当行应核实当户身份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4.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1)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当物查验、保管区域,确保当物安全。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当物查验、保管记录,详细记录当物信息、存放位置等。

(3)典当行应定期对当物进行查验,确保当物安全无损坏。

5.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典当行在收当、续当、赎当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当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典当行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通缉协查工作,确保典当业务合法、合规。

6.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1)典当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对报告人给予保密和保护。

三、安全防范措施1. 典当行应设置录像设备,对营业场所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 典当行应设置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

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6号)《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5年5月30日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典当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典当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典当行及其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当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典当行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2. 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三、安全保卫措施1. 物防措施(1)典当行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门、防盗窗、防盗卷帘门等设施。

(2)典当行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

(3)典当行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2. 人防措施(1)典当行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3)典当行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负责现场安全巡逻。

3. 制度措施(1)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保卫职责。

(2)典当行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典当行应加强保密工作,对客户信息、内部资料等严格保密。

4. 技防措施(1)典当行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典当行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提高监控效果。

(3)典当行应加强对电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四、安全保卫工作要求1.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2. 典当行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典当行应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

4. 典当行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典当行的安全。

五、奖惩1.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典当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典当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典当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典当行人员、物品和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典当行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典当行的治安保卫工作。

2. 设立治安保卫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治安保卫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三、治安保卫工作制度1. 人员出入管理(1)员工进入典当行,需佩戴工牌,接受门卫检查。

(2)外来人员进入典当行,需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事由等,并接受门卫检查。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典当行。

2. 财物安全管理(1)典当行内的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

(2)设置保险柜,存放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

(3)对典当物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品安全。

3. 防火安全(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 防盗安全(1)加强巡逻,确保典当行内无异常情况。

(2)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加强防范。

(3)安装监控设备,对典当行内进行实时监控。

5. 防止非法侵入(1)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2)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3)发现非法侵入行为,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制止。

四、治安保卫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保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组织员工参加消防、防盗等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典当行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典当行治安保卫工作顺利进行。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典当行业声誉。

第二章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经规定程序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从业人员需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不当行为将受到严惩。

第三章典当场所管理
第六条典当行业各经营单位必须有良好的门店管理制度,确保营业场所安全整洁。

第七条典当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保障典当交易过程的记录和监管。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典当行业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客户财物安全。

第九条在典当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客户身份核实和物品真实性检验,防止盗窃、走私物品的流入。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典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以上为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内容,希望能对典当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股东;(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五)有符合本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典当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典当;(二)不动产典当;(三)权利凭证典当;(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三)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非法集资;(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0+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注销手续’#三$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四$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六条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公司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典当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典当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客户服务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典当公司治安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法,确保公司内部治安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典当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治安保卫办公室,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治安保卫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负责公司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负责公司内部治安案件的处理,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六)负责公司内部治安保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第七条典当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二)设立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巡逻和值班;(三)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对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加强重要物品、资金的保管,确保安全;(六)加强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等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七)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查,防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设施包括:(一)安全门、防盗窗、安全锁等物理防护设施;(二)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电子防护设施;(三)消防器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四)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治安案件处理第九条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典当管理办法2024

典当管理办法2024

典当管理办法2024典当管理办法2024作为典当业的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对典当管理办法2024进行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典当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诚实信用原则:典当机构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利用权力和信息优势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风险可控原则:典当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典当业务风险可控。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典当机构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5.推动健康发展原则:典当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推动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典当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典当机构必须合法设立,依法从事典当业务,不得跨地区、跨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跨行业的经营活动。

2.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典当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必须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典当机构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保证典当业务的安全和合法性。

3.典当物品的评估和管理:典当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典当物品评估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典当机构还必须对典当物品进行有效管理,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4.典当利率和费用:典当机构的典当利率和相关费用必须合理公平,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机构必须将典当利率和相关费用明示于合同中,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三、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1.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典当机构的自律:典当机构要自觉遵守典当管理办法2024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当机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颁布日期:20050209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五章当票第六章经营规则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典当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典当行内部治安安全,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当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典当行全体员工及客户。

第三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治安安全责任,确保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治安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典当行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典当行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治安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的治安安全职责如下:(一)总经理负责典当行治安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员工对本岗位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治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对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登记、验证,确保典当行内部治安安全。

第八条典当行应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营业场所、库房等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第九条典当行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典当行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定期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典当行内部治安安全。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严格执行现金、贵重物品管理规定,确保现金、贵重物品安全。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加强夜间巡逻,确保夜间治安安全。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治安信息报告制度,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治安安全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典当行内部治安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行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典当行内部治安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典当行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来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促使措施的财产;(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他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检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典当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2.1 资格要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典当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典当行业。

同时,从业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秘密。

2.2 甄别客户身份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前,应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联系明、住质证明等。

对存在风险的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三、典当物品管理3.1 领取典当物品的登记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对每笔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包括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尺寸、材质等详细信息,并与客户签订典当合同。

登记表和合同应妥善保存,方便日后核对。

3.2 典当物品安全保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定期检查典当物品的完好状况,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典当物品的处置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在典当期满或客户赎回典当物品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如逾期未赎回,应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物品,并履行相关手续。

在处置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四、典当行业的经营场所4.1 店面安全管理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全天候监控。

店面的出入口应设有合适的安全门禁措施,防止非法进入。

4.2 防火安全措施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典当行业的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与预警典当行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类风险。

对犯罪嫌疑人、可疑人员或异常行为进行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5.2 内部管理措施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背景审查、岗位责任制度等。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素质。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典当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典当业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股东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二)对当户的财产权利和动产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合法;(三)收取当金利息,不得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四)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五)不得为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业务进行审计。

第三章当金、当物与赎回第十一条典当行收取的当金应当与当物的价值相当,当金不得超过当物的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对当物进行估价,并告知当户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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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5年5月30日
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
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注销手续;
(三)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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